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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89 答:《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4号)规定,纳税人按照《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2020年第8号)和《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捐赠税收政策的公告》(2020年第9号)有关规定享受免征增值税、消费税优惠的,可自主进行免税申报,无需办理有关免税备案手续,但应将相关证明材料留存备查。
因此,该公司无需办理增值税免税备案手续,自主进行免税申报即可享受免征增值税优惠。
那么,如果企业通过红十字会进行了捐赠,并获得了红十字会开具的接受捐赠票据,该票据可以作为无偿捐赠的证明材料吗?
可以的。同样是根据《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4号)规定,纳税人按照《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2020年第8号)和《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捐赠税收政策的公告》(2020年第9号)有关规定享受免征增值税、消费税优惠的,可自主进行免税申报,无需办理有关免税备案手续,但应将相关证明材料留存备查。该公司取得了红十字会开具的接受捐赠票据,能够证明该公司的无偿捐赠行为,因此可以作为无偿捐赠的证明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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