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黑龙江省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11号 国家税务总局黑龙江省税务局关于普通发票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
发文时间:2018-07-23
文号:国家税务总局黑龙江省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11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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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确保黑龙江省国税地税征管体制改革工作平稳有序运行,现就普通发票管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启用新发票监制章


  即日起,启用国家税务总局黑龙江省税务局发票监制章(印模式样见附件1)。原黑龙江省国家税务局监制并印制的旧版发票在2018年12月31日前可以继续使用,到期缴销。


  二、新版发票票种和票样


  新版普通发票是指套印国家税务总局黑龙江省税务局发票监制章的发票。具体票种为:黑龙江通用定额发票、黑龙江餐饮业定额发票、黑龙江出租车发票、黑龙江出租车定额发票、黑龙江公路客运机打发票、黑龙江公路客运定额发票、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和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


  上述新版普通发票票样见附件2。


  三、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国家税务总局黑龙江省税务局关于税务机构改革有关业务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黑龙江省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4号)第一条、《黑龙江省国家税务局关于普通发票管理有关问题的公告》(黑龙江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3年第8号)、《黑龙江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黑龙江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2号)、《黑龙江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启用黑龙江省公路客运发票的公告》(黑龙江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8号)同时废止。


  特此公告。


  附件:


  新版发票票样


  发票监制章印模


国家税务总局黑龙江省税务局

2018年7月23日



关于《国家税务总局黑龙江省税务局关于普通发票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的政策解读


  一、《公告》出台的背景和目的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国税地税征管体制改革过渡期有关税收征管工作的通知》(税总发[2018]68号)要求,新税务机构挂牌后各省税务机关印制的发票应当启用新的发票监制章,并由各省税务机关在启用前对外公告。同时,由于机构名称的变更,也需要对新版发票名称进行调整。因此,发布《国家税务总局黑龙江省税务局关于普通发票管理有关问题的公告》(以下简称《公告》)。


  二、《公告》的主要内容


  (一)《公告》规定,即日起我省启用新的发票监制章。原黑龙江省国家税务局监制并印制的旧版发票在2018年12月31日前可以继续使用,到期缴销。


  (二)根据机构名称的变化,《公告》规定,对使用新的发票监制章印制的发票名称进行相应调整,并在附件中发布新版发票票样,方便纳税人和广大消费者查询鉴别。


  三、《公告》的执行时间


  《公告》规定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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