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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该案由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妥善审结,涉及隐名持股情形下股权转让个人所得税原值核定与成本扣除,表层争议为股权成本能否扣除,深层为税法形式课税原则与民商事实质重于形式原则的法律适用冲突。
基本案情:纳税人王某受让股权后转让,税务机关以工商登记公示信息作为判定纳税主体及交易效力的唯一标准,因出让人汤某平早已不是公司登记股东,在税法层面不认可其股权转让行为效力,故王某向汤某平支付的相关款项不计入法定股权原值,未认可该部分成本支出,执法逻辑严格遵循形式课税原则。
审理难点:若简单维持被诉征税决定,王某真实发生的股权取得成本无法税前扣除,存在重复征税风险,违背税收公平及量能课税原则;若直接撤销税务处理决定,将冲击税收征管以商事登记为基础的固有征管逻辑,对同类股权代持涉税案件的执法稳定性造成影响。为避免一判了之、案结事未了,合议庭坚持实质化解理念,组织多轮协调工作。
处理结果:最终,税务机关在现行法律框架内,退还当事人多缴纳的税款及部分滞纳金,并同步统筹处置多名同类主体的股权涉税争议,批量化解企业股权交易潜在纠纷,实现争议实质性化解。
审理方法:一是梳理法律规范,厘清底层法理冲突。合议庭系统研习《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国家税务总局2014年第67号公告等规范文件,明确深层法理矛盾为税法形式课税原则与民商事实质重于形式原则的法律适用冲突。二是融合会计逻辑,准确界定交易属性。合议庭结合基础会计原理,区分股权转让对价、代缴税款、交易杂费的法律属性,厘清会计核算口径与税法计税口径的差异,精准判定案涉款项是否具备税前扣除条件。三是检索同类案例,统一案件审理尺度。合议庭梳理全国范围内隐名股东转让、股权代持涉税行政案件,总结司法与税务执法裁判趋势——当前同类案件普遍形成裁判倾向,即在坚守形式课税基础原则前提下,通过税务核查、纳税人申报等法定程序,对真实发生的合理股权成本予以认可,防范重复征税。
案例启示:审理股权代持、隐名交易等复杂商事衍生行政案件,应坚持穿透式审判思维,不应局限于工商登记、书面协议等形式要件,需穿透法律外观审查交易背景、资金流向、历史征管记录,客观认定交易实质;同时运用比例原则平衡税收公共利益与纳税人私人权益,并强化司法机关与税务机关常态化业务沟通,统一隐名持股、股权原值核定、成本扣除等事项的执法与司法尺度。对企业而言,涉及股权代持、隐名持股架构的股权转让,应主动留存出资证明、代持协议、资金流水等资料,依法主张真实合理的股权原值扣除。
来源: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案件审结通报;天赋长江税务师事务所案例转载(2026年10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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