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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该案由最高人民法院审查并驳回再审申请,明确了行政机关内部管理信息、咨询性质事项不属于《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调整范围,对纳税人向税务机关申请政府信息公开的边界具有指引意义。
基本案情:贾友宝向国家税务总局申请公开「具体实施方案或工作安排」及「相应的监察监督和投诉举报的渠道、办理程序」等信息,国家税务总局作出《政府信息告知书》予以答复。贾友宝不服,提起行政诉讼,一审、二审法院均裁定驳回其起诉和上诉。贾友宝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请再审,请求撤销一、二审裁定及《政府信息告知书》,责令限期重新答复。
裁判结果:最高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贾友宝申请公开的「具体实施方案或工作安排」属于行政机关的内部管理信息,不属于《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所指的政府信息;申请公开的「监察监督和投诉举报的渠道、办理程序」属于就相关事项提出的咨询,不属于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调整范畴。一、二审裁定并无不当,遂驳回其再审申请。
裁判要旨:一、行政机关内部管理信息不属于政府信息公开范围。行政机关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形成的内部管理信息,如具体实施方案、工作安排等,不属于《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所指的政府信息;申请人申请公开此类信息的,行政机关有权不予公开,法院亦不予支持。二、咨询性质的事项不属于政府信息公开调整范畴。申请人就监察监督、投诉举报渠道、办理程序等事项提出的申请,属于咨询性质,不属于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调整范畴,行政机关对此类申请的处理不适用政府信息公开的法定程序。三、税务信息公开申请应准确界定申请对象。纳税人向税务机关申请政府信息公开的,应当明确申请公开的是税务机关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制作或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对于内部管理信息或咨询性质的事项,税务机关有权依法不予公开或告知申请人通过其他途径解决。
来源:最高人民法院再审裁定;中汇信达案例解析(2026年10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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