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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基本案情:税务机关认定某房地产项目符合土地增值税清算条件并作出相应税务事项通知。企业不服提起诉讼。在诉讼中,税务机关证明该项目符合清算条件的证据只有两份预售许可证。而按照《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规程》的规定,应当具备竣工验收证明、已转让建筑面积占可售建筑面积85%以上等实质性证据。法院审查还发现,预售许可证与法定的清算条件没有直接关系,且项目名称对不上(「申花花园」与「申花苑」),证据链断裂,视为没有证据。
裁判要旨:一、行政诉讼中被告(税务机关)对自己的行为负举证责任,举证不能即无权核定征收。二、清算条件是法定条件,证明纳税人已达到清算条件的责任在税务机关,不在纳税人。三、以与清算条件无直接关系的材料(如预售许可证)作为认定依据,且材料之间关键要素不能相互印证、证据链断裂的,视为没有证据。
案例启示:土地增值税清算是房地产企业的涉税风险高发环节,而此类案件中税务机关败诉原因高度集中于举证不足。企业应当注意:在「项目是否已达到法定清算条件」这一问题上,举证责任在税务机关。企业收到清算税务事项通知时,可要求税务机关就其认定依据充分举证,对证据的合法性、真实性、关联性逐一审查。
来源: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公开裁判文书及案件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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