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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基本案情:申请人国家税务总局三明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以被申请人某公司不能缴纳税款、且明显缺乏偿还能力为由,向福建省宁化县人民法院申请对某公司进行破产清算。法院查明,某公司于2013年9月2日登记注册,企业类型为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独资),注册资本100万元,于2021年12月3日被吊销营业执照、未注销。2025年2月17日,申请人以某公司于2016年1月1日至2016年12月31日期间存在虚开增值税发票行为,作出《税务处理决定书》,决定追缴2016年1月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2016年企业所得税等共计66.501392万元税款以及从滞纳税款之日起至实际缴纳之日止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同年3月24日予以公告送达。同年9月18日,申请人作出《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决定对某公司处以15万元罚款并责令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同年10月9日予以公告送达。上述文书送达后,某公司既未提出行政复议,也未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且至今未按期缴纳相关税款、滞纳金及罚金。2026年6月,申请人向车辆管理所、证券公司、不动产登记中心、银行等单位查询某公司名下财产信息,经查某公司名下无车辆、证券账户、不动产等登记注册信息,其名下银行账户存款余额为0元。
裁判要旨:被申请人某公司的住所地位于福建省宁化县,法院依法享有对该公司破产清算的管辖权。某公司未能缴纳税款及罚金,且经过税务机关强制执行,仍未清偿到期债务,符合破产清算受理条件。
案例启示:税务机关对长期不履行纳税义务、经强制执行仍无法清缴欠税且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企业,可以依法以债权人身份申请企业破产清算。对纳税人而言,收到《税务处理决定书》《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后,若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诉讼,文书即发生法律效力并进入强制执行程序,逃避并不能免除义务,反而可能因进入破产程序导致企业主体终结。
来源:福建省宁化县人民法院(2026)闽0424破申2号民事裁定书;全国企业破产重整案件信息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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