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藏
12 基本案情:鑫德亿公司竞买河南德亿娱乐有限公司房产土地,需办理过户并缴纳营业税、企业所得税、土地增值税、契税等数千万元税费。鑫德亿公司与刘志文签订《委托合同》,约定鑫德亿公司首批支付550万元作为「支付给有关部门的税费」,由刘志文办理过户及税费事宜。刘志文收到550万元后,并未向税务机关缴纳税费,亦不能提供税票和发票。其主张办理了《非正常户认定登记表》,相当于免税凭证,使鑫德亿公司达到免交税费目的,合同目的已实现。鑫德亿公司解除委托合同,诉请返还550万元。一审支持鑫德亿公司,二审改判刘志文返还550万元并酌定鑫德亿公司支付15万元报酬。刘志文申请再审,最高人民法院驳回其再审申请。
裁判理由:关于受托人是否按约定履行义务,法院认为根据《合同法》第三百九十九条,受托人应当按照委托人的指示处理委托事务。双方《委托合同》第三条明确约定550万元是作为支付给有关部门的税费,下余款项以税费办理完(税票出来后)为条件。刘志文收到550万元后并未向有关机关缴纳税费,亦不能提供缴款的税票和发票,其变更款项用途未经委托人同意,主张已按约定履行义务证据不足。关于《非正常户认定登记表》的性质,法院指出根据《税务登记管理办法》,非正常户是税务机关对未按规定期限纳税申报、责令限期改正后逾期不改正、查无下落且无法强制履行纳税义务的纳税人的一种认定。非正常户的证明只用于办理所涉及的房产、土地过户手续,不能凭此办理其他涉税事宜。刘志文主张该表系免税凭证没有法律依据,且该表形成于《委托合同》签订之前,无法证明系刘志文办理。关于委托合同目的的合法性,法院明确根据《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一条、第三条,税收的开征、停征以及减税、免税、退税、补税,依照法律的规定执行;通过收取委托活动费的方式欲帮助达到免交税费目的,在没有证据证明是合理避税的情况下,该行为会妨碍国家税收及房产登记过户制度的正常运行,导致权力寻租腐败行为的发生,不能得到法律的保护。
裁判要旨:一、《非正常户认定登记表》不是免税凭证,其作用仅限于办理所涉及的房产、土地过户手续,不能凭此办理其他涉税事宜。二、以「委托活动费」名义意图实现免交税费目的,无合理避税证据的,该委托行为不受法律保护,相应款项应予返还;但考虑受托人前期确有付出,可酌定支付适当报酬。
案例启示:所谓「包过户包免税」的税务中介服务存在极高法律风险。非正常户认定、虚假免税凭证均不能免除纳税义务,企业以「活动费」名义规避法定税费,不仅无法实现目的,相关合同还可能因目的违法而不受法律保护,甚至引发权力寻租等更严重的法律后果。
来源:最高人民法院再审审查裁定及人民法院公开裁判文书解析。

陕西焦点聚光咨询有限公司 陕ICP备2026010351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