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550万元「委托活动费」意图避税被判决返还并仅酌定15万元报酬案——最高人民法院驳回再审申请
发文时间:2026/10/05
来源:最高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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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案情:鑫德亿公司竞买河南德亿娱乐有限公司房产土地,需办理过户并缴纳营业税、企业所得税、土地增值税、契税等数千万元税费。鑫德亿公司与刘志文签订《委托合同》,约定鑫德亿公司首批支付550万元作为「支付给有关部门的税费」,由刘志文办理过户及税费事宜。刘志文收到550万元后,并未向税务机关缴纳税费,亦不能提供税票和发票。其主张办理了《非正常户认定登记表》,相当于免税凭证,使鑫德亿公司达到免交税费目的,合同目的已实现。鑫德亿公司解除委托合同,诉请返还550万元。一审支持鑫德亿公司,二审改判刘志文返还550万元并酌定鑫德亿公司支付15万元报酬。刘志文申请再审,最高人民法院驳回其再审申请。

裁判理由:关于受托人是否按约定履行义务,法院认为根据《合同法》第三百九十九条,受托人应当按照委托人的指示处理委托事务。双方《委托合同》第三条明确约定550万元是作为支付给有关部门的税费,下余款项以税费办理完(税票出来后)为条件。刘志文收到550万元后并未向有关机关缴纳税费,亦不能提供缴款的税票和发票,其变更款项用途未经委托人同意,主张已按约定履行义务证据不足。关于《非正常户认定登记表》的性质,法院指出根据《税务登记管理办法》,非正常户是税务机关对未按规定期限纳税申报、责令限期改正后逾期不改正、查无下落且无法强制履行纳税义务的纳税人的一种认定。非正常户的证明只用于办理所涉及的房产、土地过户手续,不能凭此办理其他涉税事宜。刘志文主张该表系免税凭证没有法律依据,且该表形成于《委托合同》签订之前,无法证明系刘志文办理。关于委托合同目的的合法性,法院明确根据《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一条、第三条,税收的开征、停征以及减税、免税、退税、补税,依照法律的规定执行;通过收取委托活动费的方式欲帮助达到免交税费目的,在没有证据证明是合理避税的情况下,该行为会妨碍国家税收及房产登记过户制度的正常运行,导致权力寻租腐败行为的发生,不能得到法律的保护。

裁判要旨:一、《非正常户认定登记表》不是免税凭证,其作用仅限于办理所涉及的房产、土地过户手续,不能凭此办理其他涉税事宜。二、以「委托活动费」名义意图实现免交税费目的,无合理避税证据的,该委托行为不受法律保护,相应款项应予返还;但考虑受托人前期确有付出,可酌定支付适当报酬。

案例启示:所谓「包过户包免税」的税务中介服务存在极高法律风险。非正常户认定、虚假免税凭证均不能免除纳税义务,企业以「活动费」名义规避法定税费,不仅无法实现目的,相关合同还可能因目的违法而不受法律保护,甚至引发权力寻租等更严重的法律后果。

来源:最高人民法院再审审查裁定及人民法院公开裁判文书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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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年10月大征期申报要点解读——顺延规则、主播个税扣缴新规与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窗口

一、申报纳税期限顺延至10月26日。2026年10月,实行每月或者每季度期满后15日内申报纳税的各税种,申报纳税期限顺延至10月26日(星期一)。依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2026年部分节假日安排的通知》(国办发明电〔2025〕7号),国庆节10月1日至7日放假调休共7天;按照《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一百零九条规定,申报期限的最后一日是法定休假日的,以休假日的次日为期限的最后一日,在期限内有连续3日以上法定休假日的,按休假日天数顺延;《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关于明确2026年度申报纳税期限的通知》(税总办征科函〔2025〕64号)据此将全年各月申报期限排入日历。需要特别注意,顺延的是「申报期限」而不是「税款所属期」:本月按季申报的纳税人申报的是2026年第三季度(7—9月)所属期的税,按月申报的申报的是9月所属期的税。本月需申报的税费包括增值税、消费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及附加、文化事业建设费、个人所得税、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印花税、环境保护税、资源税等。

二、网络平台主播、UP主个税扣缴时点前移。自2026年10月1日起,抖音、快手、B站、微博等头部内容平台同步调整了自然人主播、UP主的个人所得税扣缴规则,纳税义务发生时点从原先的「提现时」前移至「收益到达账户且可自主提现的次日」,即只要收益进入可提现余额,无论是否点击提现,平台都将自动预扣预缴个税。政策依据为国家税务总局2025年第16号公告,平台按照连续劳务报酬累计预扣法计算并预扣预缴税款,计税方法、税率等核心规则保持不变。对于2026年9月之前已到账、可自主提现但一直未提现的存量收益,将统一作为2026年9月所属期收入,由平台在9月15日至9月30日期间集中计算预扣税金,并于10月办理扣缴申报。多平台从业者需注意,次年综合所得汇算清缴时,所有平台的劳务报酬将合并计算。

三、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在10月预缴窗口。企业可以在三季度预缴申报(按月申报的是9月)时自主选择就前三季度研发费用享受加计扣除优惠,一般企业按实际发生额的100%在税前加计扣除,集成电路企业和工业母机企业按120%加计扣除。办理方式是「真实发生、自行判别、申报享受、相关资料留存备查」,无需事前审批,但立项文件、研发人员费用分配说明、研发支出辅助账等资料需要留存备查。四季度新发生的研发费用,预缴时不能享受加计扣除,应并入年度汇算清缴一并处理。

四、新版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试点范围扩大。湖北、河北、上海、江苏、陕西等地为新版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首批试点地区,自2026年6月起陆续施行。纳入试点的纳税人按主管税务机关安排使用新表,未纳入的继续使用旧表。新表新增《业务信息表》作为「总开关」,勾选标签后系统才生成相应填报部分;除附加税费外,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合用一套表;主表新增加「线上交易销售额」栏次,便于平台数据与申报数据比对。从事电商、直播、外卖等线上业务的企业应当线上线下分开记账、保持口径一致。

五、残保金年审临近截止。残保金(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年审是每年的必过环节。今年为配套全国残疾人联网认证系统升级,各地普遍将年审窗口拉长至3—10月,并理顺「先年审、后缴费」的时序。以山东为例,2026年残疾人就业情况年审申报期为3月1日至10月31日,未在规定时限内申报的,视为未安排残疾人就业,将按全额计算残保金。特别提示:年审在前(残联系统,10月31日截止),缴费在后(税务端),其他省份的申报窗口以当地残联和税务部门的通知为准。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关于明确2026年度申报纳税期限的通知(税总办征科函〔2025〕64号);国家税务总局2025年第16号公告;各地税务机关10月征期提示。

解读调整部分电池消费税政策——征税范围、税率安排与减免条件

一、政策依据。为促进电池行业健康发展、引导产业结构优化,《财政部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关于调整部分电池消费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20号)对部分电池消费税政策作出调整。

二、征税安排。自2026年9月1日起,对无汞原电池、金属氢化物镍蓄电池(又称氢镍蓄电池或镍氢蓄电池)、锂原电池、锂离子蓄电池、全钒液流电池按照2%税率征收消费税;自2027年9月1日起,对上述电池产品按照4%税率征收消费税。自2027年4月1日起,对光伏电池(又称太阳能电池)按照2%税率征收消费税;自2028年4月1日起,对光伏电池按照4%税率征收消费税。

三、免税安排。自2026年9月1日起至2028年12月31日,对钠离子电池、固态电池、燃料电池及光伏电池中的钙钛矿电池、叠层电池、砷化镓电池免征消费税,体现对新技术路线和前沿产品的政策支持。

四、国家标准要求。纳税人生产、委托加工享受上述减免税政策的电池产品,应当符合该产品的国家标准;对不符合国家标准或没有国家标准的产品,不得享受上述减免税政策。纳税人应当在首次申报电池产品减免消费税之前,取得检测机构出具的该产品符合相应国家标准的检测报告。检测机构应当持有省级及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法颁发、现行有效的《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证书》(使用CMA徽标),且资质认定证书附表中包括相应电池检测项目。

五、申报与备查要求。(一)纳税人可以按类别取得享受减免消费税政策的电池产品符合相应国家标准的检测报告,并在检测报告后附该类产品明细清单,明细清单的货物名称、规格、型号应当与会计核算、销售发票内容相一致;(二)纳税人应当将检测报告、明细清单等资料留存备查,并对资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三)未取得检测报告的电池产品,不得享受减免税政策;(四)纳税人生产、委托加工享受减免税政策的电池产品,应当在办理消费税纳税申报时,据实填报《消费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中的附表2《本期减(免)税额明细表》。

六、征管提示。用于连续生产应税电池以外的产品或用于其他方面的,应当在移送使用时申报缴纳消费税。电池生产企业应当尽快梳理自身产品结构,区分应税产品与免税产品,按类别取得检测报告,完善明细清单与核算台账,避免因资料不齐全而丧失减免税资格。

来源:《财政部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关于调整部分电池消费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20号)及政策解读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