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藏
12 基本案情:某甲公司取得某乙公司、某丙公司和某丁公司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56份,用于认证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造成少缴增值税946,817.12元、城市维护建设税66,277.20元;同时以虚开发票入账多列成本,申报2017年度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造成少缴企业所得税689,826.72元。偷税金额合计1,702,921.04元。省税务局第一稽查局作出税务处理决定,追缴上述税款;同时作出税务行政处罚决定,对某甲公司处以少缴税款50%的罚款,即851,460.52元。某甲公司未对税务处理决定申请行政复议,直接起诉税务处罚决定,请求撤销。一审法院驳回其诉请,二审法院维持原判。
裁判理由:一、关于纳税争议与处罚争议的救济路径,法院认为根据《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八十八条,纳税争议须先缴纳税款及滞纳金或提供担保,再申请行政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方可起诉。某甲公司未对税务处理决定申请复议,该决定已发生法律效力,法院对处罚决定的审查无需再对纳税争议的事实认定进行全面审查,否则将架空复议前置制度。二、关于偷税的认定,某甲公司与开票公司无真实业务往来,取得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进行虚假申报,未按规定在相应抵扣所属期转出进项税且企业所得税未进行纳税调整,造成少缴税款,符合《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规定的偷税情形。三、关于善意取得的抗辩,某甲公司主张其属于善意取得虚开发票,但未能提供充分证据证实,且与税务处理决定认定的事实不符,亦没有法律依据;某甲公司作为受票方,对发票对应的业务真实性负有审查义务。四、关于程序合法性,税务机关历经立案审批、税务检查、处理事项告知、内部会议讨论等程序,并充分保障了某甲公司陈述、申辩及听证的权利,处罚程序合法。
裁判要旨:一、纳税争议与处罚争议救济路径不同。纳税争议须复议前置,纳税人未对税务处理决定申请行政复议的,该决定发生法律效力;在后续对税务处罚决定的诉讼中,法院不再对纳税争议的事实认定进行全面审查,纳税人丧失对税款认定的事实异议权。二、取得虚开发票进行虚假申报构成偷税。纳税人取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认证抵扣,并在账目上多列支出造成少缴企业所得税的,构成偷税。税务机关有权追缴税款并处以少缴税款50%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案例启示:企业收到税务处理决定后,如对税款认定有异议,必须在法定期限内依法申请行政复议,切勿「只打处罚、不打处理」。一旦错过复议前置程序,处理决定即发生法律效力,后续诉讼中再主张事实异议将难以获得法院支持。
来源:人民法院公开裁判文书及案件解析。

陕西焦点聚光咨询有限公司 陕ICP备2026010351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