取得虚开专票抵扣被罚85万元,未对税务处理决定申请复议抗辩被驳回案
发文时间:2026/10/03
来源:人民法院公开裁判文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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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案情:某甲公司取得某乙公司、某丙公司和某丁公司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56份,用于认证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造成少缴增值税946,817.12元、城市维护建设税66,277.20元;同时以虚开发票入账多列成本,申报2017年度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造成少缴企业所得税689,826.72元。偷税金额合计1,702,921.04元。省税务局第一稽查局作出税务处理决定,追缴上述税款;同时作出税务行政处罚决定,对某甲公司处以少缴税款50%的罚款,即851,460.52元。某甲公司未对税务处理决定申请行政复议,直接起诉税务处罚决定,请求撤销。一审法院驳回其诉请,二审法院维持原判。

裁判理由:一、关于纳税争议与处罚争议的救济路径,法院认为根据《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八十八条,纳税争议须先缴纳税款及滞纳金或提供担保,再申请行政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方可起诉。某甲公司未对税务处理决定申请复议,该决定已发生法律效力,法院对处罚决定的审查无需再对纳税争议的事实认定进行全面审查,否则将架空复议前置制度。二、关于偷税的认定,某甲公司与开票公司无真实业务往来,取得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进行虚假申报,未按规定在相应抵扣所属期转出进项税且企业所得税未进行纳税调整,造成少缴税款,符合《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规定的偷税情形。三、关于善意取得的抗辩,某甲公司主张其属于善意取得虚开发票,但未能提供充分证据证实,且与税务处理决定认定的事实不符,亦没有法律依据;某甲公司作为受票方,对发票对应的业务真实性负有审查义务。四、关于程序合法性,税务机关历经立案审批、税务检查、处理事项告知、内部会议讨论等程序,并充分保障了某甲公司陈述、申辩及听证的权利,处罚程序合法。

裁判要旨:一、纳税争议与处罚争议救济路径不同。纳税争议须复议前置,纳税人未对税务处理决定申请行政复议的,该决定发生法律效力;在后续对税务处罚决定的诉讼中,法院不再对纳税争议的事实认定进行全面审查,纳税人丧失对税款认定的事实异议权。二、取得虚开发票进行虚假申报构成偷税。纳税人取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认证抵扣,并在账目上多列支出造成少缴企业所得税的,构成偷税。税务机关有权追缴税款并处以少缴税款50%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案例启示:企业收到税务处理决定后,如对税款认定有异议,必须在法定期限内依法申请行政复议,切勿「只打处罚、不打处理」。一旦错过复议前置程序,处理决定即发生法律效力,后续诉讼中再主张事实异议将难以获得法院支持。

来源:人民法院公开裁判文书及案件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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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年10月大征期申报要点解读——顺延规则、主播个税扣缴新规与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窗口

一、申报纳税期限顺延至10月26日。2026年10月,实行每月或者每季度期满后15日内申报纳税的各税种,申报纳税期限顺延至10月26日(星期一)。依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2026年部分节假日安排的通知》(国办发明电〔2025〕7号),国庆节10月1日至7日放假调休共7天;按照《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一百零九条规定,申报期限的最后一日是法定休假日的,以休假日的次日为期限的最后一日,在期限内有连续3日以上法定休假日的,按休假日天数顺延;《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关于明确2026年度申报纳税期限的通知》(税总办征科函〔2025〕64号)据此将全年各月申报期限排入日历。需要特别注意,顺延的是「申报期限」而不是「税款所属期」:本月按季申报的纳税人申报的是2026年第三季度(7—9月)所属期的税,按月申报的申报的是9月所属期的税。本月需申报的税费包括增值税、消费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及附加、文化事业建设费、个人所得税、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印花税、环境保护税、资源税等。

二、网络平台主播、UP主个税扣缴时点前移。自2026年10月1日起,抖音、快手、B站、微博等头部内容平台同步调整了自然人主播、UP主的个人所得税扣缴规则,纳税义务发生时点从原先的「提现时」前移至「收益到达账户且可自主提现的次日」,即只要收益进入可提现余额,无论是否点击提现,平台都将自动预扣预缴个税。政策依据为国家税务总局2025年第16号公告,平台按照连续劳务报酬累计预扣法计算并预扣预缴税款,计税方法、税率等核心规则保持不变。对于2026年9月之前已到账、可自主提现但一直未提现的存量收益,将统一作为2026年9月所属期收入,由平台在9月15日至9月30日期间集中计算预扣税金,并于10月办理扣缴申报。多平台从业者需注意,次年综合所得汇算清缴时,所有平台的劳务报酬将合并计算。

三、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在10月预缴窗口。企业可以在三季度预缴申报(按月申报的是9月)时自主选择就前三季度研发费用享受加计扣除优惠,一般企业按实际发生额的100%在税前加计扣除,集成电路企业和工业母机企业按120%加计扣除。办理方式是「真实发生、自行判别、申报享受、相关资料留存备查」,无需事前审批,但立项文件、研发人员费用分配说明、研发支出辅助账等资料需要留存备查。四季度新发生的研发费用,预缴时不能享受加计扣除,应并入年度汇算清缴一并处理。

四、新版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试点范围扩大。湖北、河北、上海、江苏、陕西等地为新版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首批试点地区,自2026年6月起陆续施行。纳入试点的纳税人按主管税务机关安排使用新表,未纳入的继续使用旧表。新表新增《业务信息表》作为「总开关」,勾选标签后系统才生成相应填报部分;除附加税费外,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合用一套表;主表新增加「线上交易销售额」栏次,便于平台数据与申报数据比对。从事电商、直播、外卖等线上业务的企业应当线上线下分开记账、保持口径一致。

五、残保金年审临近截止。残保金(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年审是每年的必过环节。今年为配套全国残疾人联网认证系统升级,各地普遍将年审窗口拉长至3—10月,并理顺「先年审、后缴费」的时序。以山东为例,2026年残疾人就业情况年审申报期为3月1日至10月31日,未在规定时限内申报的,视为未安排残疾人就业,将按全额计算残保金。特别提示:年审在前(残联系统,10月31日截止),缴费在后(税务端),其他省份的申报窗口以当地残联和税务部门的通知为准。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关于明确2026年度申报纳税期限的通知(税总办征科函〔2025〕64号);国家税务总局2025年第16号公告;各地税务机关10月征期提示。

解读调整部分电池消费税政策——征税范围、税率安排与减免条件

一、政策依据。为促进电池行业健康发展、引导产业结构优化,《财政部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关于调整部分电池消费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20号)对部分电池消费税政策作出调整。

二、征税安排。自2026年9月1日起,对无汞原电池、金属氢化物镍蓄电池(又称氢镍蓄电池或镍氢蓄电池)、锂原电池、锂离子蓄电池、全钒液流电池按照2%税率征收消费税;自2027年9月1日起,对上述电池产品按照4%税率征收消费税。自2027年4月1日起,对光伏电池(又称太阳能电池)按照2%税率征收消费税;自2028年4月1日起,对光伏电池按照4%税率征收消费税。

三、免税安排。自2026年9月1日起至2028年12月31日,对钠离子电池、固态电池、燃料电池及光伏电池中的钙钛矿电池、叠层电池、砷化镓电池免征消费税,体现对新技术路线和前沿产品的政策支持。

四、国家标准要求。纳税人生产、委托加工享受上述减免税政策的电池产品,应当符合该产品的国家标准;对不符合国家标准或没有国家标准的产品,不得享受上述减免税政策。纳税人应当在首次申报电池产品减免消费税之前,取得检测机构出具的该产品符合相应国家标准的检测报告。检测机构应当持有省级及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法颁发、现行有效的《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证书》(使用CMA徽标),且资质认定证书附表中包括相应电池检测项目。

五、申报与备查要求。(一)纳税人可以按类别取得享受减免消费税政策的电池产品符合相应国家标准的检测报告,并在检测报告后附该类产品明细清单,明细清单的货物名称、规格、型号应当与会计核算、销售发票内容相一致;(二)纳税人应当将检测报告、明细清单等资料留存备查,并对资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三)未取得检测报告的电池产品,不得享受减免税政策;(四)纳税人生产、委托加工享受减免税政策的电池产品,应当在办理消费税纳税申报时,据实填报《消费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中的附表2《本期减(免)税额明细表》。

六、征管提示。用于连续生产应税电池以外的产品或用于其他方面的,应当在移送使用时申报缴纳消费税。电池生产企业应当尽快梳理自身产品结构,区分应税产品与免税产品,按类别取得检测报告,完善明细清单与核算台账,避免因资料不齐全而丧失减免税资格。

来源:《财政部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关于调整部分电池消费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20号)及政策解读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