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读《境内单位代扣代缴自然人增值税管理办法》——适用范围、扣缴时点与计算方法
发文时间:2026/10/01
作者: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来源: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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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制定背景。为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关于境内单位代扣代缴自然人增值税的要求,财政部、税务总局发布《关于发布〈境内单位代扣代缴自然人增值税管理办法〉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28号),明确扣缴义务人、适用范围、扣缴时点、计算方法、申报要求等事项,并同步制定《境内单位代扣代缴自然人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9号)。

二、适用范围。境内自然人提供研发服务、软件服务、设计服务、咨询服务、广播影视节目(作品)制作服务、文化服务、教育服务(以下统称符合规定的应税交易),支付价款的境内单位为扣缴义务人,按照本办法规定代扣代缴增值税。符合规定的应税交易的具体范围,按照《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征税具体范围有关事项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9号)执行。支付价款的境内单位,是指作为应税交易购买方的境内单位;价款包括货币和非货币形式的经济利益对应的全部价款。扣缴义务人在扣缴增值税时应按规定同时扣缴附加税费。

三、扣缴时点。自然人与单一扣缴义务人发生符合规定的应税交易,当次(日)销售额达到按次纳税起征点的,扣缴义务人应当在支付价款时代扣增值税;自然人已缴纳税款的,扣缴义务人无需代扣增值税。自然人与单一扣缴义务人发生符合规定的应税交易,当次(日)销售额未达到增值税按次纳税起征点、适用免征增值税政策、按规定无需代扣增值税的,扣缴义务人应当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申报。

四、计算方法。自然人发生符合规定的应税交易,扣缴义务人按照下列公式计算应扣缴增值税:应扣缴增值税=销售额×规定征收率。自然人符合增值税优惠政策适用条件的,应当告知扣缴义务人,并如实提供信息资料,扣缴义务人按照有关规定计算应扣缴增值税。

五、销售折让、中止、退回的处理。已按规定扣缴增值税的应税交易,因销售折让、中止或者退回,应扣缴增值税发生变化的,扣缴义务人应当更正扣缴当期的扣缴申报。

六、互联网平台从业人员的特殊规定。属于互联网平台内从业人员的自然人,通过互联网平台发生符合规定的应税交易,符合互联网平台企业为平台内从业人员办理代办申报相关规定,由互联网平台企业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增值税代办申报的,不适用本办法。

七、法律责任。扣缴义务人发生应扣未扣税款、未按照规定办理扣缴申报、不缴或少缴已扣税款、借用或冒用他人身份等情形的,由主管税务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处理。根据《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九条,扣缴义务人应扣未扣、应收而不收税款的,由税务机关向纳税人追缴税款,对扣缴义务人处应扣未扣、应收未收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八、施行时间。本办法自2026年11月1日起施行。2026年1月1日至10月31日期间,自然人发生的符合规定的应税交易,由自然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四条规定自行申报纳税。

来源:《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境内单位代扣代缴自然人增值税管理办法〉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28号)及其附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境内单位代扣代缴自然人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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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关于明确2026年度申报纳税期限的通知(税总办征科函〔2025〕64号);国家税务总局2025年第16号公告;各地税务机关10月征期提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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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财政部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关于调整部分电池消费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20号)及政策解读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