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值税法实施后旅游业如何缴税——旅行社团餐抵扣、景区免费开放、差额征税三大热点
发文时间:2026/10/03
作者:中国税务报「税悟」栏目
来源:中国税务报
收藏
14

自今年1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及系列配套政策施行以来,各地12366纳税缴费服务热线陆续收到一些来自文旅企业的政策咨询。中国税务报梳理了其中三个热点问题。

热点一:旅行社采购团餐,专票能否抵扣?过去,旅行社为旅行团客户采购餐饮服务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对应的进项税额无法抵扣。如今,增值税法第二十二条对不予抵扣的进项税额范围作出明确规定:购进并直接用于消费的餐饮服务、居民日常服务、娱乐服务,其进项税额不得抵扣。旅行社采购团餐,是将餐饮服务整合至旅游产品中对外销售,简单来说,不是自己吃,也不是请客,属于旅行服务的组成部分,不属于直接用于消费。因此,这类购进业务取得合规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可正常申报抵扣进项税额。需要提醒的是,旅行社应将对外经营团餐采购与内部餐饮支出实行分账核算、分类管理,对提供旅游服务配套的餐饮服务发票单独归集、建立管理台账,完整留存旅游合同、团餐明细、游客信息等原始资料,做好涉税备查工作。

热点二:景区免费开放日,是否缴纳增值税?过去,景区举办免费开放日、公益演出、文化体验活动等,须视同销售服务,并参照正常门票价格缴纳增值税。增值税法施行后,这些活动不再需要缴税。增值税法将「视同销售」表述优化为「视同应税交易」并调整了具体范围,景区无偿提供服务不再属于视同应税交易范围。景区举办免费开放日、公益演出、文化体验活动等属于无偿提供服务,不再列入视同应税交易范围,也就是说,这些活动不需要再缴纳增值税。同时,对于上述无偿提供服务行为,不属于增值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的不得抵扣非应税交易,其对应的进项税额可以按规定进行抵扣。

热点三:旅游服务差额征税政策在增值税法实施后还能用吗?执行标准是否有变化?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法施行后增值税优惠政策衔接事项的公告》(2026年第10号),2026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期间,纳税人提供旅游服务,向旅游服务购买方收取并支付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人的住宿费、餐饮费、交通费、签证费、门票费和支付给其他接团旅游企业的旅游费用,允许从含税销售额中扣除。此处享受差额征税必须同时满足三个条件:一是扣除的价款必须取得合法有效凭证并留存备查;二是扣除的价款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只能开具普通发票;三是差额征税与进项抵扣不能重复享受。

来源:中国税务报「税悟」栏目《增值税法:旅游业如何缴税?》。

我要补充
0

推荐阅读

2026年10月大征期申报要点解读——顺延规则、主播个税扣缴新规与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窗口

一、申报纳税期限顺延至10月26日。2026年10月,实行每月或者每季度期满后15日内申报纳税的各税种,申报纳税期限顺延至10月26日(星期一)。依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2026年部分节假日安排的通知》(国办发明电〔2025〕7号),国庆节10月1日至7日放假调休共7天;按照《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一百零九条规定,申报期限的最后一日是法定休假日的,以休假日的次日为期限的最后一日,在期限内有连续3日以上法定休假日的,按休假日天数顺延;《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关于明确2026年度申报纳税期限的通知》(税总办征科函〔2025〕64号)据此将全年各月申报期限排入日历。需要特别注意,顺延的是「申报期限」而不是「税款所属期」:本月按季申报的纳税人申报的是2026年第三季度(7—9月)所属期的税,按月申报的申报的是9月所属期的税。本月需申报的税费包括增值税、消费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及附加、文化事业建设费、个人所得税、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印花税、环境保护税、资源税等。

二、网络平台主播、UP主个税扣缴时点前移。自2026年10月1日起,抖音、快手、B站、微博等头部内容平台同步调整了自然人主播、UP主的个人所得税扣缴规则,纳税义务发生时点从原先的「提现时」前移至「收益到达账户且可自主提现的次日」,即只要收益进入可提现余额,无论是否点击提现,平台都将自动预扣预缴个税。政策依据为国家税务总局2025年第16号公告,平台按照连续劳务报酬累计预扣法计算并预扣预缴税款,计税方法、税率等核心规则保持不变。对于2026年9月之前已到账、可自主提现但一直未提现的存量收益,将统一作为2026年9月所属期收入,由平台在9月15日至9月30日期间集中计算预扣税金,并于10月办理扣缴申报。多平台从业者需注意,次年综合所得汇算清缴时,所有平台的劳务报酬将合并计算。

三、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在10月预缴窗口。企业可以在三季度预缴申报(按月申报的是9月)时自主选择就前三季度研发费用享受加计扣除优惠,一般企业按实际发生额的100%在税前加计扣除,集成电路企业和工业母机企业按120%加计扣除。办理方式是「真实发生、自行判别、申报享受、相关资料留存备查」,无需事前审批,但立项文件、研发人员费用分配说明、研发支出辅助账等资料需要留存备查。四季度新发生的研发费用,预缴时不能享受加计扣除,应并入年度汇算清缴一并处理。

四、新版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试点范围扩大。湖北、河北、上海、江苏、陕西等地为新版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首批试点地区,自2026年6月起陆续施行。纳入试点的纳税人按主管税务机关安排使用新表,未纳入的继续使用旧表。新表新增《业务信息表》作为「总开关」,勾选标签后系统才生成相应填报部分;除附加税费外,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合用一套表;主表新增加「线上交易销售额」栏次,便于平台数据与申报数据比对。从事电商、直播、外卖等线上业务的企业应当线上线下分开记账、保持口径一致。

五、残保金年审临近截止。残保金(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年审是每年的必过环节。今年为配套全国残疾人联网认证系统升级,各地普遍将年审窗口拉长至3—10月,并理顺「先年审、后缴费」的时序。以山东为例,2026年残疾人就业情况年审申报期为3月1日至10月31日,未在规定时限内申报的,视为未安排残疾人就业,将按全额计算残保金。特别提示:年审在前(残联系统,10月31日截止),缴费在后(税务端),其他省份的申报窗口以当地残联和税务部门的通知为准。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关于明确2026年度申报纳税期限的通知(税总办征科函〔2025〕64号);国家税务总局2025年第16号公告;各地税务机关10月征期提示。

解读调整部分电池消费税政策——征税范围、税率安排与减免条件

一、政策依据。为促进电池行业健康发展、引导产业结构优化,《财政部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关于调整部分电池消费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20号)对部分电池消费税政策作出调整。

二、征税安排。自2026年9月1日起,对无汞原电池、金属氢化物镍蓄电池(又称氢镍蓄电池或镍氢蓄电池)、锂原电池、锂离子蓄电池、全钒液流电池按照2%税率征收消费税;自2027年9月1日起,对上述电池产品按照4%税率征收消费税。自2027年4月1日起,对光伏电池(又称太阳能电池)按照2%税率征收消费税;自2028年4月1日起,对光伏电池按照4%税率征收消费税。

三、免税安排。自2026年9月1日起至2028年12月31日,对钠离子电池、固态电池、燃料电池及光伏电池中的钙钛矿电池、叠层电池、砷化镓电池免征消费税,体现对新技术路线和前沿产品的政策支持。

四、国家标准要求。纳税人生产、委托加工享受上述减免税政策的电池产品,应当符合该产品的国家标准;对不符合国家标准或没有国家标准的产品,不得享受上述减免税政策。纳税人应当在首次申报电池产品减免消费税之前,取得检测机构出具的该产品符合相应国家标准的检测报告。检测机构应当持有省级及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法颁发、现行有效的《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证书》(使用CMA徽标),且资质认定证书附表中包括相应电池检测项目。

五、申报与备查要求。(一)纳税人可以按类别取得享受减免消费税政策的电池产品符合相应国家标准的检测报告,并在检测报告后附该类产品明细清单,明细清单的货物名称、规格、型号应当与会计核算、销售发票内容相一致;(二)纳税人应当将检测报告、明细清单等资料留存备查,并对资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三)未取得检测报告的电池产品,不得享受减免税政策;(四)纳税人生产、委托加工享受减免税政策的电池产品,应当在办理消费税纳税申报时,据实填报《消费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中的附表2《本期减(免)税额明细表》。

六、征管提示。用于连续生产应税电池以外的产品或用于其他方面的,应当在移送使用时申报缴纳消费税。电池生产企业应当尽快梳理自身产品结构,区分应税产品与免税产品,按类别取得检测报告,完善明细清单与核算台账,避免因资料不齐全而丧失减免税资格。

来源:《财政部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关于调整部分电池消费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20号)及政策解读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