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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一、政策背景。《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二条引入了「不得抵扣非应税交易」概念,指纳税人购进货物、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用于同时符合「发生增值税法第三条至第五条以外的经营活动,并取得与之相关的货币或者非货币形式的经济利益」且「不属于增值税法第六条规定的情形」的交易,对应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为增强可操作性,财政部、税务总局在《关于明确非应税交易等增值税有关事项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25号)中用「正面清单」和「负面清单」的方式给出了明确答案,自2026年9月1日起施行,对2026年1月至8月已发生但未处理的事项具有追溯适用效力。
二、正面清单:属于非应税交易但进项税额可正常抵扣的六类情形。一是企业作为被保险人取得保险赔付;二是接受货币性或非货币性资产捐赠;三是合同未履约、未发生增值税应税交易而收取的违约金;四是无偿提供服务(不含无偿转让金融商品);五是转让自身应税业务产生的应收账款债权(不含有价证券);六是与销售收入、销售数量不直接挂钩的财政补贴。上述六类业务本身不征收增值税,对应的进项税额无需做进项转出,可以正常抵扣。
三、负面清单:属于不得抵扣非应税交易、进项税额必须转出的四类情形。一是不属于境内增值税应税交易的货物、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转让;二是有偿转让股权(不含有价证券);三是持有股权(不含有价证券)取得的股息红利和持有股份公司普通股(含有价证券)取得的股息红利;四是货物期货交易(实物交割环节除外)。
四、配套重点。一是折扣口径:纳税人发生应税交易,将价款和折扣额在同一张发票的「金额」栏上分别注明的,以折扣后的不含税价款为销售额;未在同一张发票的「金额」栏上分别注明的,以不含税价款为销售额,不得扣减折扣额。二是衔接2026年第10号公告:10号公告提及的不动产、土地使用权取得形式,包含直接购买、接受捐赠、投资入股、自建、抵债、资产重组等全部方式。三是一般纳税人放弃增值税优惠规则更新:应已书面形式提交放弃增值税优惠声明,并注明放弃优惠的起始时间,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案。四是免税门票收入口径:第一道门票收入是指观众进入首道大门收取的门票收入,不包括在场馆内部特定区域举办特别展览、专场演出、临时活动等收取的门票收入。五是农产品销售发票口径:增值税扣税凭证中的农产品销售发票,是指农业生产者销售自产农产品适用免征增值税政策而开具的普通发票。六是电信服务附带赠送:销售电信服务时附带赠送用户识别卡、电信终端等货物,应将其取得的全部价款进行分别核算,按照各自适用的税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五、实务提示。一是区分两类违约金:合同没有履行的违约金属于非应税收入,不开票、进项可抵;合同正常履行、作为价外费用收取的违约金属于应税收入,需要开票。二是财政补贴核心判断标准:看补贴是否与销售收入、销售数量直接挂钩,挂钩的需要缴纳增值税,不挂钩属于非应税交易且进项不用转出。三是无偿提供服务不等于无偿转让金融商品:无偿服务适用正面清单,无偿转让金融商品不在可抵扣清单之内。四是企业应当将涉及股权转让、财政补贴、违约金、捐赠等业务的税务处理,逐项对照25号公告正负面清单重新梳理,避免沿用旧经验导致进项税额转出错误。
来源:《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826号)第二十二条;《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明确非应税交易等增值税有关事项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2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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