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值税法实施条例「不得抵扣非应税交易」正负面清单要点解读
发文时间:2026/10/01
作者: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来源: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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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政策背景。《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二条引入了「不得抵扣非应税交易」概念,指纳税人购进货物、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用于同时符合「发生增值税法第三条至第五条以外的经营活动,并取得与之相关的货币或者非货币形式的经济利益」且「不属于增值税法第六条规定的情形」的交易,对应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为增强可操作性,财政部、税务总局在《关于明确非应税交易等增值税有关事项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25号)中用「正面清单」和「负面清单」的方式给出了明确答案,自2026年9月1日起施行,对2026年1月至8月已发生但未处理的事项具有追溯适用效力。

二、正面清单:属于非应税交易但进项税额可正常抵扣的六类情形。一是企业作为被保险人取得保险赔付;二是接受货币性或非货币性资产捐赠;三是合同未履约、未发生增值税应税交易而收取的违约金;四是无偿提供服务(不含无偿转让金融商品);五是转让自身应税业务产生的应收账款债权(不含有价证券);六是与销售收入、销售数量不直接挂钩的财政补贴。上述六类业务本身不征收增值税,对应的进项税额无需做进项转出,可以正常抵扣。

三、负面清单:属于不得抵扣非应税交易、进项税额必须转出的四类情形。一是不属于境内增值税应税交易的货物、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转让;二是有偿转让股权(不含有价证券);三是持有股权(不含有价证券)取得的股息红利和持有股份公司普通股(含有价证券)取得的股息红利;四是货物期货交易(实物交割环节除外)。

四、配套重点。一是折扣口径:纳税人发生应税交易,将价款和折扣额在同一张发票的「金额」栏上分别注明的,以折扣后的不含税价款为销售额;未在同一张发票的「金额」栏上分别注明的,以不含税价款为销售额,不得扣减折扣额。二是衔接2026年第10号公告:10号公告提及的不动产、土地使用权取得形式,包含直接购买、接受捐赠、投资入股、自建、抵债、资产重组等全部方式。三是一般纳税人放弃增值税优惠规则更新:应已书面形式提交放弃增值税优惠声明,并注明放弃优惠的起始时间,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案。四是免税门票收入口径:第一道门票收入是指观众进入首道大门收取的门票收入,不包括在场馆内部特定区域举办特别展览、专场演出、临时活动等收取的门票收入。五是农产品销售发票口径:增值税扣税凭证中的农产品销售发票,是指农业生产者销售自产农产品适用免征增值税政策而开具的普通发票。六是电信服务附带赠送:销售电信服务时附带赠送用户识别卡、电信终端等货物,应将其取得的全部价款进行分别核算,按照各自适用的税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五、实务提示。一是区分两类违约金:合同没有履行的违约金属于非应税收入,不开票、进项可抵;合同正常履行、作为价外费用收取的违约金属于应税收入,需要开票。二是财政补贴核心判断标准:看补贴是否与销售收入、销售数量直接挂钩,挂钩的需要缴纳增值税,不挂钩属于非应税交易且进项不用转出。三是无偿提供服务不等于无偿转让金融商品:无偿服务适用正面清单,无偿转让金融商品不在可抵扣清单之内。四是企业应当将涉及股权转让、财政补贴、违约金、捐赠等业务的税务处理,逐项对照25号公告正负面清单重新梳理,避免沿用旧经验导致进项税额转出错误。

来源:《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826号)第二十二条;《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明确非应税交易等增值税有关事项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2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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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读调整部分电池消费税政策——征税范围、税率安排与减免条件

一、政策依据。为促进电池行业健康发展、引导产业结构优化,《财政部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关于调整部分电池消费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20号)对部分电池消费税政策作出调整。

二、征税安排。自2026年9月1日起,对无汞原电池、金属氢化物镍蓄电池(又称氢镍蓄电池或镍氢蓄电池)、锂原电池、锂离子蓄电池、全钒液流电池按照2%税率征收消费税;自2027年9月1日起,对上述电池产品按照4%税率征收消费税。自2027年4月1日起,对光伏电池(又称太阳能电池)按照2%税率征收消费税;自2028年4月1日起,对光伏电池按照4%税率征收消费税。

三、免税安排。自2026年9月1日起至2028年12月31日,对钠离子电池、固态电池、燃料电池及光伏电池中的钙钛矿电池、叠层电池、砷化镓电池免征消费税,体现对新技术路线和前沿产品的政策支持。

四、国家标准要求。纳税人生产、委托加工享受上述减免税政策的电池产品,应当符合该产品的国家标准;对不符合国家标准或没有国家标准的产品,不得享受上述减免税政策。纳税人应当在首次申报电池产品减免消费税之前,取得检测机构出具的该产品符合相应国家标准的检测报告。检测机构应当持有省级及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法颁发、现行有效的《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证书》(使用CMA徽标),且资质认定证书附表中包括相应电池检测项目。

五、申报与备查要求。(一)纳税人可以按类别取得享受减免消费税政策的电池产品符合相应国家标准的检测报告,并在检测报告后附该类产品明细清单,明细清单的货物名称、规格、型号应当与会计核算、销售发票内容相一致;(二)纳税人应当将检测报告、明细清单等资料留存备查,并对资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三)未取得检测报告的电池产品,不得享受减免税政策;(四)纳税人生产、委托加工享受减免税政策的电池产品,应当在办理消费税纳税申报时,据实填报《消费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中的附表2《本期减(免)税额明细表》。

六、征管提示。用于连续生产应税电池以外的产品或用于其他方面的,应当在移送使用时申报缴纳消费税。电池生产企业应当尽快梳理自身产品结构,区分应税产品与免税产品,按类别取得检测报告,完善明细清单与核算台账,避免因资料不齐全而丧失减免税资格。

来源:《财政部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关于调整部分电池消费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20号)及政策解读材料。

解读《境内单位代扣代缴自然人增值税管理办法》——适用范围、扣缴时点与计算方法

一、制定背景。为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关于境内单位代扣代缴自然人增值税的要求,财政部、税务总局发布《关于发布〈境内单位代扣代缴自然人增值税管理办法〉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28号),明确扣缴义务人、适用范围、扣缴时点、计算方法、申报要求等事项,并同步制定《境内单位代扣代缴自然人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9号)。

二、适用范围。境内自然人提供研发服务、软件服务、设计服务、咨询服务、广播影视节目(作品)制作服务、文化服务、教育服务(以下统称符合规定的应税交易),支付价款的境内单位为扣缴义务人,按照本办法规定代扣代缴增值税。符合规定的应税交易的具体范围,按照《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征税具体范围有关事项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9号)执行。支付价款的境内单位,是指作为应税交易购买方的境内单位;价款包括货币和非货币形式的经济利益对应的全部价款。扣缴义务人在扣缴增值税时应按规定同时扣缴附加税费。

三、扣缴时点。自然人与单一扣缴义务人发生符合规定的应税交易,当次(日)销售额达到按次纳税起征点的,扣缴义务人应当在支付价款时代扣增值税;自然人已缴纳税款的,扣缴义务人无需代扣增值税。自然人与单一扣缴义务人发生符合规定的应税交易,当次(日)销售额未达到增值税按次纳税起征点、适用免征增值税政策、按规定无需代扣增值税的,扣缴义务人应当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申报。

四、计算方法。自然人发生符合规定的应税交易,扣缴义务人按照下列公式计算应扣缴增值税:应扣缴增值税=销售额×规定征收率。自然人符合增值税优惠政策适用条件的,应当告知扣缴义务人,并如实提供信息资料,扣缴义务人按照有关规定计算应扣缴增值税。

五、销售折让、中止、退回的处理。已按规定扣缴增值税的应税交易,因销售折让、中止或者退回,应扣缴增值税发生变化的,扣缴义务人应当更正扣缴当期的扣缴申报。

六、互联网平台从业人员的特殊规定。属于互联网平台内从业人员的自然人,通过互联网平台发生符合规定的应税交易,符合互联网平台企业为平台内从业人员办理代办申报相关规定,由互联网平台企业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增值税代办申报的,不适用本办法。

七、法律责任。扣缴义务人发生应扣未扣税款、未按照规定办理扣缴申报、不缴或少缴已扣税款、借用或冒用他人身份等情形的,由主管税务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处理。根据《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九条,扣缴义务人应扣未扣、应收而不收税款的,由税务机关向纳税人追缴税款,对扣缴义务人处应扣未扣、应收未收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八、施行时间。本办法自2026年11月1日起施行。2026年1月1日至10月31日期间,自然人发生的符合规定的应税交易,由自然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四条规定自行申报纳税。

来源:《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境内单位代扣代缴自然人增值税管理办法〉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28号)及其附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境内单位代扣代缴自然人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9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