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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该案入选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2026年4月29日发布的「规范涉企行政行为」典型案例。
基本案情:某房地产公司进行土地增值税清算,税务机关以地下车位的「专有面积」(不含公摊)计算可售建筑面积,核定企业补缴土地增值税2185.65万元。企业申请行政复议,复议机关予以维持;企业提起行政诉讼,一审、二审均败诉。企业向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
裁判结果:再审法院认定,税务机关明知以专有面积计算扣除项目不当、且会对纳税人造成重大不利影响,却径行作出认定,明显不当。判决撤销税务事项通知和复议决定,责令重新作出。
裁判要旨:本案的核心说理是正当程序原则——即将受到不利影响的当事人,有权充分、有效地参与决定形成的过程。本案中企业陈述过、税务机关答复过、复议机关还主动发函问询过自然资源部门,但法院依然认为,税务机关应当给予企业补充材料、商请有权机关认定的机会。裁判明确:听取意见不是走个形式即告完成;税务机关依职权调查,也不能替代纳税人的程序参与。
案例启示:本案是一审二审败诉、再审翻盘的经典样本,说明司法审查正在从「看形式」走向「看实质」。在土地增值税清算等涉及重大金额的争议中,纳税人应当积极主张补充材料和程序参与的权利,不要在一审阶段即放弃。同时,扣除项目的计算口径(如地下车位面积是否含公摊)直接影响清算结果,应当提前与税务机关沟通确认并留存依据。
来源: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2025)黔行再6号行政判决书;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规范涉企行政行为」典型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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