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中国(广西)自由贸易试验区钦州港片区税务局关于税务机构改革有关事项的公告》的政策解读
发文时间:2021-06-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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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国家税务总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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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关于适用范围


  本公告在中国(广西)自由贸易试验区钦州港片区所在的整个钦州临港区域内﹝含中国(广西)自由贸易试验区钦州港片区、广西钦州保税港区、中马钦州产业园区、钦州港经济技术开发区﹞行政区域范围内发布。


  二、明确了行政、业务印章使用规则


  国家税务总局中国(广西)自由贸易试验区钦州港片区税务局挂牌后启用新的行政、业务印章,以新机构名称开展工作,原国家税务总局广西钦州保税港区税务局、原国家税务总局钦州港经济技术开发区税务局的行政、业务印章停止使用。相关证书、文书、表单等启用新的名称、局轨、字轨和编号。


  三、明确了新旧税务机构权利义务的继承问题


  为保证改革前后税收工作有序衔接、平稳运行,国家税务总局中国(广西)自由贸易试验区钦州港片区税务局挂牌后,原国家税务总局广西钦州保税港区税务局、原国家税务总局钦州港经济技术开发区税务局以及国家税务总局钦州市钦南区税务局代管中马钦州产业园区税费征管的职责和工作由其承继,尚未办结的事项由其办理,已作出的行政决定、出具的执法文书、签订的各类协议继续有效。纳税人缴费人等税务行政相对人已取得的相关证件、资格、证明效力不变。


  四、关于原国家税务总局广西钦州保税港区税务局、原国家税务总局钦州港经济技术开发区税务局以及国家税务总局钦州市钦南区税务局代管中马钦州产业园区作出的行政决定如何处理问题


  原国家税务总局广西钦州保税港区税务局、原国家税务总局钦州港经济技术开发区税务局以及国家税务总局钦州市钦南区税务局代管中马钦州产业园区承担的税费征收、行政许可、减免退税、税务检查、行政处罚、投诉举报、争议处理、信息公开等事项,在新的规定发布施行前,暂按原规定办理。纳税人缴费人等税务行政相对人对新税务机构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依法向其上一级税务机关申请行政复议。


  五、明确了国家税务总局中国(广西)自由贸易试验区钦州港片区税务局挂牌后,三方协议、跨区域涉税事项报验、发票和税控设备问题


  国家税务总局中国(广西)自由贸易试验区钦州港片区税务局挂牌后,纳税人缴费人等税务行政相对人需要进行三方协议的重新修改验证,跨区域涉税事项报验需要重新办理,在用的发票需要作废缴销后重新申领,在用的税控设备需要到新机构的办税服务厅重新发行后方可继续使用。


  六、明确了国家税务总局中国(广西)自由贸易试验区钦州港片区税务局挂牌后已制发的税务检查证件有效期限问题


  七、明确了国家税务总局中国(广西)自由贸易试验区钦州港片区税务局挂牌后办税服务场所


国家税务总局中国(广西)自由贸易试验区钦州港片区税务局


2021年6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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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答:


《建筑安装业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国税发[1996]127号发布)第二条规定,建筑安装业,包括建筑、安装、修缮、装饰及其他工程作业。从事建筑安装业的工程承包人、个体户及其他个人为个人所得税的纳税义务人。其从事建筑安装业取得的所得,应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


其中,从事建筑安装业的个体工商户和未领取营业执照承揽建筑安装业工程作业的建筑安装队和个人,以及建筑安装企业实行个人承包后工商登记改变为个体经济性质的,其从事建筑安装业取得的收入应依照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


因此,包工头去税务大厅代开发票,应该是“建筑服务”,且需要按照“经营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


目前比较常见的货车驾驶员去税务局代开“货物运输”发票,也是需要按照“经营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依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落实支持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发展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8号)“三、关于取消代开货物运输业发票预征个人所得税有关事项”规定:对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和个人,代开货物运输业增值税发票时,不再预征个人所得税。个体工商户业主、个人独资企业投资者、合伙企业个人合伙人和其他从事货物运输经营活动的个人,应依法自行申报缴纳经营所得个人所得税。


综上,不是所有的个人代开发票只要涉及到“劳务”或“服务”,就必须按照“劳务报酬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


对于“经营所得”项目的个人所得税,依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个人所得税扣缴申报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61号)规定,不属于代扣代缴的范围,不需要支付方履行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人防设施“低调”取得收益,小心税务盯梢喊你交税!


一、人防设施的概念


人防设施是根据人民防空法的规定,在城市修建民用建筑时,按照国家及省级有关规定修建防空地下室,为保障战时人员与物资掩蔽、人民防空指挥、医疗救护而单独修建的地下防护建筑,以及结合地面建筑修建的战时可用于防空的地下室。


二、人防设施的配建及账务处理


一般地产企业在项目规划方案及报批报建的时候,都会根据各地人防办的规定,按地上建筑面积的一定比例配建人防地下室,当然根据项目的实际情况及相关规定,在征得人防办的同意后,也可以不配建人防地下室,而是向人防办缴纳人防易地建设费。那么由此可以看出,人防设施的建造成本属于房地产开发公司建造商品房必要的支出,应该计入“开发成本”处理,最终分摊至可售商品房成本之中。


三、人防设施的有偿使用涉税问题


人防设施在办理了验收手续就意味着验收移交了,那么人防设施的产权就不属于房地产开发企业,也不属于全体业主,而是属于国有资产,房地产企业不可以,也不能对外出售。但在实务处理中,地产企业一般会将人防车位出租或者转让,那么有偿取得的收入应该按税法规定进行纳税。


(一)增值税


(1)如果房地产企业与业主签订《车位使用权转让协议》,即将人防设施做为车位转让给业主,转让年限先以20年为期,最终与商品房所属土地使用权期限一致,那么根据目前税务机关的要求,应按照“销售不动产”开具发票并缴纳增值税。


(2)如果房地产企业将人防车位对外租赁,取得的租金收入,应按照“不动产经营租赁”缴纳增值税。


(二)房产税


(1)房地产企业将人防车位对外转租,虽然不是人防车位的产权所有人,不构成房产税的纳税义务人,但将人防车位对外转租,按照房产税的有关规定,应该由房地产企业代缴房产税。


(2)如果房地产企业建造的人防设施,地产企业未自身实际占用,也未对外出租,即属于闲置状态。那么由于人防设施产权属于国有资产,因此,地产企业不涉及房产税问题。


(三)土地增值税


(1)如果地产企业利用地下人防设施建造的车位,建成后产权无偿移交给政府的,由于人防设施建造的成本属于地产企业建造商品房必须的支出,则该成本属于开发成本应分摊至可售商品房成本之中,在计算土地增值税时予以扣除。


(2)如果地产企业将人防车位对外出租,那么对外出租当然不需要缴纳土地增值税。


(3)如果地产企业将人防车位转让给业主,即签定了与房屋土地使用权期限一致的使用权转让协议,那么是否缴纳土地增值税呢,目前该问题在各地存在争议,各地也出台了相应的管理办法,在这里可以试着将其归纳为两点:一种认为“实质重于形式”,如果签订了转让协议或者实质使用权发生了转移,那么这种有偿转让的,应计算收入,并准予扣除成本、费用,与有无产权没有关联,应当征收土地增值税。另一种认为要看“产权”,可以取得产权的,则应计入土地增值税的征税范围,反之,则不予征税。因此,在实务处理中,我们首先要提前查看当地的税法规定,并提前和税务机关做好沟通,以免多缴或者漏缴,产生不必要的纳税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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