琼财非税[2017]472号 海南省财政厅 海南省地方税务局 海南省残疾人联合会关于进一步明确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发文时间:2017-04-10
文号:琼财非税[2017]472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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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直各有关单位,各市县财政局、地税局、残疾人联合会:


  为贯彻落实《海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办法》和《海南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琼财非税[2016]1489号,以下简称琼财非税[2016]1489号)有关规定,现就海南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以下简称残保金)征收管理过程中的有关问题进一步明确如下:


  一、关于用人单位在职职工工资总额口径问题


  计征残保金的工资总额是指用人单位实际发放给员工的工资薪金总和,不包括单位的职工福利费、职工教育经费、工会经费以及养老保险费、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以及住房公积金和公车改革补贴。


  二、关于在职职工人数和残疾人就业人数问题


  用人单位在职职工人数是指用人单位在编人员或依法与用人单位签订1年(含1年)以上劳动合同(服务协议)的人员;季节性用工应当折算为年平均用工人数。以劳务派遣用工的,计入派遣单位在职职工人数。


  上年用人单位实际安排残疾人就业人数是指上年用人单位实际安排残疾人就业的实际人数,不满1年的按月计算;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未达到规定比例的差额人数,以公式结算结果为准,可以不是整数。


  三、关于征收期限及年份确认问题


  残保金按年度征收,所属期为法定缴费日期。残保金计算公式中的“上年”是残保金征收年度的上年。


  用人单位在当年注销的,应按规定缴纳上年残保金,注销当年残保金不再缴纳。


  四、关于残保金申报征收问题


  未按规定安排残疾人就业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民办非企业单位,申报残保金时应到所在地地税征税大厅进行税费种认定,然后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缴费申报表》向所在地地税部门申报缴纳残保金;实行网上申报缴税(费)的单位,也可在网上申报;采取简易申报方式的定期定额纳税户,在规定期限内通过财税库银电子缴费系统或委托银行扣缴核定税(费)款的,当期可不办理申报手续,实行以缴代报。


  已安排残疾人就业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民办非企业单位应在每年1月1日至6月30日期间,到所在地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进行审核,再向所在地地税部门申报;未安排残疾人就业的用人单位采取自检自缴方式向所在地地税部门申报缴纳残保金。安排残疾人就业的用人单位未在规定时限内向所在地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申报的,按未安排残疾人就业计征残保金。


  2016年起,用人单位及各市县应按照琼财非税[2016]1489号文规定的方式进行申报和征收残保金。


  2015年及以前年度欠缴残保金的用人单位,先到所在地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申报,再向所在地地税部门申报缴纳残保金。


  五、关于残保金退付的问题


  残保金征收过程中由于多征、误征等技术性差错需要退付残保金(含2015年及以前年度补征的残保金)的,由用人单位向所在地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申请,经残疾人联合会审核后,由用人单位持《海南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退(抵)费审批表》及相关批复文件向所在地地税部门申请退付,地税部门参照《国家税务总局税款缴库退库工作规程》(国家税务总局令第31号)和《海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做好退(抵)税工作的通知》(琼地税函[2016]261号)及《海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退税管理各环节工作时限(试行)的通知》(琼地税函[2017]127号)的有关规定办理,不再做预算级次调整处理。


  六、关于小型微型企业免缴残保金的问题


  按照《财政部关于取消调整部分政府性基金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18号,琼财非税[2017]310号转发)扩大残保金免征范围的规定,企业免缴残保金实行备案管理。用人单位应在每年5月30日前,对照国家和我省关于残保金免征范围,向所在地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申报,经残疾人联合会审核后报所在地地税部门备案,备案登记后可免缴残保金。


  七、关于欠缴残保金加收滞纳金的问题


  2016年起,用人单位未按规定时限缴纳残保金的,自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5‰滞纳金,具体按照琼财非税[2016]1489号有关规定执行。


  2015年及以前年度用人单位欠缴残保金产生的滞纳金做封顶处理,滞纳金按不超过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应缴金额办理。


海南省财政厅

海南省地方税务局

海南省残疾人联合会

2017年4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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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税的计税期间

  除了临时性经营活动,纳税人的生产经营活动是一个连续不间断的过程,因此各税种法律法规规定,纳税人需要以一定的、固定的时间周期为限,对这个期间内的应纳税额依法进行计算并缴纳,这个税法规定的纳税人据以计算应纳税额、履行纳税申报和税款缴纳义务的时间区间,就是计税期间。计税期间按照纳税人经营行为的连续性,又可分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两个大类。

  纳税人按照确定的计税期间确认纳税义务并依法计算的税款,需要及时足额的缴纳入库。因此,税法又对纳税人在每个计税期间结束后,申报缴纳税款的最后时点进行了限制,形成了一段缴纳税款的法定期限,就是申报纳税期限。纳税人必须守法遵规,在规定的纳税期限内缴纳税款,超过期限的,会被依法加收滞纳金及处理。

  计税期间和申报纳税期限是一对焦不离孟、孟不离焦的两个核心征管要素,共同解决纳税人多长时间计算一次应纳税款,以及在什么时间缴纳入库的问题。

  增值税的计税期间也同样分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两种情形。小规模纳税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还可以享受不同的增值税起征点优惠。扣缴和预缴增值税的,其计税期间以纳税人确定。

  一、一般规定

  按期纳税的计税期间最短为10日,最长为一个季度。《增值税法》第三十条规定,增值税的计税期间分别为十日、十五日、一个月或者一个季度。纳税人的具体计税期间,由主管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应纳税额的大小分别核定。

  按次纳税的是不经常发生应税交易的纳税人,《增值税法》规定,这种纳税人可以按次纳税。

  二、特殊规定

  但税法也对一些特殊的不经常发生应税交易的纳税人,以及从事特定应税交易的自然人,也确定按月计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起征点标准等增值税征管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4号)第二条规定,自然人发生下列情形,适用10号公告第一条规定的以一个月为一个计税期间的起征点标准:

  一是自然人取得2025年8月8日起(含当日)新发行国债、地方政府债券、金融债券的利息。一次性收取利息的,以对应计息期月均分摊的利息,确定月销售额。

  二是自然人出租不动产。一次性收取多月租金的,以对应租赁期月均分摊的租金,确定月销售额。

  三是互联网平台内从业人员自互联网平台企业取得服务收入,并由互联网平台企业按照规定办理增值税等税费代办申报。从业人员自互联网平台企业取得的服务收入按月确定销售额,计算缴纳增值税。

  四是自然人报废产品出售者通过“反向开票”销售报废产品,并由资源回收企业按照规定办理增值税等税费代办申报。资源回收企业按月为出售者代办增值税及附加税费、个人所得税的申报事项,按规定缴纳代办税费。

  五是保险代理人为保险企业提供保险代理服务,并由保险企业按照规定办理增值税等税费代办申报。保险企业按月为个人代理人代办增值税及附加税费、个人所得税申报报,按规定缴纳代办税款。证券经纪人、信用卡和旅游行业代理人比照执行。

  三、选择规定

  由于小规模纳税人可以根据自身经营特点,选择适用按月10万元起征点,也可以选择适用按季30万元起征点。因此小规模纳税人可以自行选择以一个月或一个季度为计税期间。一经选择,一个会计年度内不得变更。《增值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规定,小规模纳税人可以适用增值税法第三十条规定的以一个季度为一个计税期间。

       政策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法施行后增值税优惠政策衔接事项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0号)

增值税的申报纳税期限

  除了临时性经营活动,纳税人的生产经营活动是一个连续不间断的过程,因此各税种法律法规规定,纳税人需要以一定的、固定的时间周期为限,对这个期间内的应纳税额依法进行计算并缴纳,这个税法规定的纳税人据以计算应纳税额、履行纳税申报和税款缴纳义务的时间区间,就是计税期间。计税期间按照纳税人经营行为的连续性,又可分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两个大类。

  纳税人按照确定的计税期间确认纳税义务并依法计算的税款,需要及时足额的缴纳入库。因此,税法又对纳税人在每个计税期间结束后,申报缴纳税款的最后时点进行了限制,形成了一段缴纳税款的法定期限,就是申报纳税期限。纳税人必须守法遵规,在规定的纳税期限内缴纳税款,超过期限的,会被依法加收滞纳金及处理。

  计税期间和申报纳税期限是一对焦不离孟、孟不离焦的两个核心征管要素,共同解决纳税人多长时间计算一次应纳税款,以及在什么时间缴纳入库的问题。

  增值税的计税期间也同样分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两种情形。小规模纳税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还可以享受不同的增值税起征点优惠。扣缴和预缴增值税的,其计税期间以纳税人确定。

  《增值税法》对增值税纳税人申报纳税期限对应不同的计税期间分别规定。

  一、按期纳税的申报纳税期限

  纳税人以一个月或者一个季度为一个计税期间的,自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申报纳税。

  纳税人以十日或者十五日为一个计税期间的,应当自期满之日起五日内预缴税款,自次月一日起十五日内申报纳税。

  纳税人进口货物,应当按照海关规定的期限申报并缴纳税款。

  二、按次纳税的申报纳税期限

  《增值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四条规定,按次纳税的纳税人,销售额达到起征点的,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年6月30日前申报纳税。

  三、预缴税款的申报纳税期限

  《增值税预缴税款管理办法》(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4号),对五种预缴增值税情形规定了不同的申报纳税期限。

  一是纳税人跨地区提供建筑服务,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月(按季纳税的,为季度结束后的次月,下同)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

  二是纳税人采取预收款方式提供建筑服务,以及跨地区提供建筑服务收取预收款,应当自收到预收款之日起至次月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

  三是房地产开发企业采取预售方式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应当在收到预收款的次月纳税申报期内预缴税款。

  四是纳税人转让或者出租与机构所在地不在同一县内的不动产,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月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

  五是油气田企业跨省销售与生产原油、天然气相关的服务,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月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