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纳税时间,其实包含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和纳税义务履行时间(即:实际申报缴纳时间)两个部分。《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法》自2021年9月1日起施行,1997年7月7日国务院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同时废止。那么,关于契税纳税时间节点,有什么变化呢?
一、契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第八条:契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签订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合同的当天,或者纳税人取得其他具有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合同性质凭证的当天。
《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法》第九条:契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签订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合同的当日,或者纳税人取得其他具有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合同性质凭证的当日。
显然,新契税法实施,对于“契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的规定,其实并无改变。
另外,需要注意的是,“权属转移合同”并不等于《商品房买卖合同》或者《商品房销售合同》。也就是说,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或者《商品房销售合同》,并不必然发生契税纳税义务。
二、纳税义务履行时间(即:实际申报缴纳时间)
《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第九条:纳税人应当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10日内,向土地、房屋所在地的契税征收机关办理纳税申报,并在契税征收机关核定的期限内缴纳税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法》第十条:纳税人应当在依法办理土地、房屋权属登记手续前申报缴纳契税。
综上来看,很明显,新契税实施后,关于契税的申报缴纳时间节点,与之前“暂行条例”的相关规定还是有一定区别的。
三、契税税率,按照纳税义务发生时间还是申报缴纳时间来确定呢
事实上,契税税率应当按照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确定。当然,此时需要重点提示一点的是,新契税法实施,并不必然导致税率调整。
陕西焦点聚光咨询有限公司 陕ICP备18018918号-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