湘高法发[2021]12号 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湖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关于建立企业破产援助资金制度的指导意见》的通知
发文时间:2021-04-22
文号:湘高法发[2021]12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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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完善破产审判配套机制,保障破产程序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为改善营商环境提供司法保障的若干意见》《关于推动和保障管理人在破产程序中依法履职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的意见》(发改财金规[2021]274号)《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建立企业破产处置府院协调机制的通知》(湘政办函[2020]102号)等规定和文件精神,结合我省法院破产案件审判实际,现就我省建立企业破产援助资金制度提出如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建立企业破产援助资金制度的重大意义


  近年来,许多资不抵债或无资可破的企业,因种种原因没有依法进行清算,而是任由其自生自灭,严重损害了社会经济秩序和营商环境。建立企业破产援助资金制度,就是要为无资可破或资不抵债的企业破产审判提供一定经费援助,帮助符合破产条件的企业进入破产程序,完成破产工作。有利于加快“僵尸企业”出清,加速困难企业重整;有利于进一步优化我省营商环境,促进经济高质量发展。各级法院、财政部门一定要高度重视此项工作,切实保障破产企业依法处置和破产审判工作顺利开展。


  二、按照分级管理原则建立企业破产援助资金制度


  按照湘政办函[2020]102号文件要求,各地财政部门要加强与当地法院衔接,依据当地实际情况建立以财政补助方式、提取管理人个案报酬、社会机构或个人自愿捐赠等多种来源的破产资金筹资机制,解决无产可破企业或缺乏启动资金的企业的破产费用、管理人报酬无法支付等问题。


  按照分级管理原则,省高级人民法院办理的破产案件和相关监督、指导、协调经费由省财政保障;各市县辖区内法院受理的相关破产案件经费由法院属地财政部门保障。


  三、明确企业破产援助资金的适用范围及主要用途


  破产企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管理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援助资金申请:


  1、无财产支付破产费用,且无利害关系人自愿垫付的;


  2、仅有小额财产不足以支付破产费用,且无利害关系人自愿垫付的。


  企业破产援助资金主要用于支付破产案件中产生的下列费用:


  1、管理人报酬和聘用其他工作人员的费用;


  2、管理、变价和分配债务人财产的费用;


  3、管理人执行职务的费用;


  4、人民法院认为应支付的其他合理费用。


  四、结合当地实际,制定企业破产援助资金实施细则或办法


  各级法院应尽快会同当地财政部门,根据本指导意见制定实施细则或资金管理使用办法。办法中应明确资金来源、申报条件、支付标准、审核流程、开支范围等具体内容。


  五、强化企业破产援助资金的监督管理


  各级法院分别成立企业破产援助资金审核小组,专门负责受理、审核资金申报需求。审核小组原则上由法院破产案件审判部门、财务部门、纪检监督部门的负责人组成。依法接受财政部门监督检查和审计部门的审计,发现违纪违规行为应按规定予以处理,情节严重的,由纪检、监察机关立案查处,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各地要以统筹协调解决企业破产处置工作中的费用保障为重要抓手,加快推进企业破产处置工作市场化、法制化、常态化。要将制定的实施细则或资金管理使用办法报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二庭、省财政厅政法处备案。各地在推行企业破产援助资金制度过程中发现问题的,要及时上报,省高级人民法院、省财政厅就各地制度建立和运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湖南省财政厅

2021年4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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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关于人的范围。《协定》第一条第二款纳入了关于税收透明体的规定。对于按照缔约国任何一方的税法视为完全透明或部分透明的实体或安排,缔约国一方将该实体或安排取得或通过其取得的所得作为本国居民取得所得进行税务处理的部分,应视为由缔约国一方居民取得的所得,缔约国另一方应允许就该部分所得给予协定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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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国家税务总局浙江省税务局政策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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