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津行申181号天津开发区金海船务有限公司、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税务行政管理(税务)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行政裁定书
发文时间:2020-06-24
来源: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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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 政 裁 定 书


(2020)津行申181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天津开发区金海船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开发区第三大街9号3门201室。


法定代表人李红,总经理。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住所地天津市南开区南门外大街与南开五纬路交口新泉大厦B座。


法定代表人朱振宏,局长。


再审申请人天津开发区金海船务有限公司因诉被申请人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撤销税收违法行为查处结果告知书一案,不服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20)津01行终126号行政裁定,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天津开发区金海船务有限公司申请再审称,对再审申请人关于天津朋信瑞源国际货运代理有限公司涉嫌税收违法行为的举报,被申请人出具未发现税收违法问题的查处结果,未依法履行职能,且与事实不符。被申请人包庇被举报人,致使再审申请人的经济损失不能挽回,权益未得到保障。再审申请人与被诉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符合起诉条件,有权提起行政诉讼。故请求:1.撤销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2019)津0104行初150号行政裁定;2.撤销津税一稽税举查告[2019]5[税收违法行为查处结果告知书];3.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20)津01行终126号行政裁定;4.确认被申请人行政不作为,判令被申请人对再审申请人的举报依法调查处理;5.一、二审诉讼费用均由被申请人承担。


本院认为,再审申请人向被申请人检举天津朋信瑞源国际货运代理有限公司涉嫌税收违法行为,其本身只是税务机关启动调查程序的线索提供者,并非税务机关履行查处职责的行政相对人。同时,虽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十三条的规定,再审申请人有权检举税收违法行为,但法律设定这种检举权利的目的,是为了依法查处税收违法行为,维护国家税收征管秩序,保障国家税收收入,保护公共利益,而非直接保护检举人的个体权利。故再审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对该检举线索的处理不具有行政法上的利害关系,且被申请人已通过书面答复的形式告知再审申请人相关处理结果,亦未影响再审申请人的合法权益。两审法院裁定驳回再审申请人的起诉,并无不当。再审申请人的再审请求缺乏事实根据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天津开发区金海船务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一条规定的情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一十六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天津开发区金海船务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  廖希飞


审判员  蔡 力


审判员  张明珠


二〇二〇年六月十八日


法官助理袁敏


书记员满开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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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口退税收汇注意事项

出口退税收汇是企业办理出口退税的重要环节,涉及税务合规、外汇管理及政策执行等多方面。下面来看看有哪些关键注意事项吧!

  一、出口退税收汇的基本规定

  (一)纳税人申报退(免)税的出口货物,应当在出口退(免)税申报期限截止之日前收汇。

  未在规定期限内收汇,但符合《视同收汇原因及举证材料清单》所列原因的:

  纳税人留存《出口货物收汇情况表》及举证材料,即可视同收汇。

  因出口合同约定全部收汇最终日期在退免)税申报期截止之日后的,应当在合同约定收汇日期前完成收汇。

  (二)出口退(免)税管理类别为四类的纳税人,在申报出口退(免)税时,应当向税务机关报送收汇材料。

  纳税人在退(免)税申报期截止之日后申报出口货物退(免)税的,应当在申报退(免)税时报送收汇材料。

  纳税人被税务机关发现收汇材料为虚假或冒用的,应自税务机关出具书面通知之日起24个月内,在申报出口退(免)税时报送收汇材料。

  温馨提示

  除上述情形外,纳税人申报出口退(免)税时,无需报送收汇材料,留存举证材料备查即可。税务机关按规定需要查验收汇情况的,纳税人应当按照税务机关要求报送收汇材料。

  (三)纳税人申报退(免)税的出口货物,具有下列情形之一:

  因出口合同约定全部收汇最终日期在退(免)税申报期截止之日后的,未在合同约定收汇日期前完成收汇;

  未在规定期限内收汇,且不符合视同收汇规定;

  未按本条规定留存收汇材料。

  税务机关未办理出口退(免)税的,不得办理出口退(免)税。

  已办理出口退(免)税的,应在发生相关情形的次月用负数申报冲减原退(免)税申报数据,当期退(免)税额不足冲减的,应补缴差额部分的税款

  纳税人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便利出口退税办理 促进外贸平稳发展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9号)施行前已发生上述情形但尚未处理的出口货物,应当按照本项规定进行处理;纳税人已按规定处理的出口货物,待收齐收汇材料、退(免)税凭证及相关电子信息后,即可申报办理出口退(免)税。

  二、视同收汇原因及举证材料清单

  因国外商品市场行情变动的,提供有关商会出具的证明或有关交易所行情报价资料;由于客观原因无法提供的,提供进口商相关证明材料。

  因出口商品质量原因的,提供进口商的有关函件和进口国商检机构的证明;由于客观原因无法提供进口国商检机构证明的,提供进口商的 检验报告等证明材料,或者货物、原材料生产商等第三方证明材料。

  因动物及鲜活产品变质、腐烂、非正常死亡或损耗的,提供进口商的有关函件和进口国商检机构的证明;由于客观原因确实无法提供商检证明的,提供进口商相关证明材料、货物运输等第三方证明材料。

  因自然灾害、战争等不可抗力因素的,提供报刊等新闻媒体的报道材料或中国驻进口国使领馆商务处出具的证明。

  因进口商破产、关闭、解散的,提供以下任一资料:报刊等新闻媒体的报道材料、中国驻进口国使领馆商务处出具的证明、进口商所在地破产清算机构出具的证明、债权申报证明。

  因进口国货币汇率变动的,提供报刊等新闻媒体刊登或人民银行公布的汇率资料。

  因溢短装的,提供提单或其他正式货运单证等商业单证。

  因出口合同约定全部收汇最终日期在申报退(免)税截止期限以后的,提供出口合同。

  因无法收汇而取得出口信用保险赔款的,提供相关出口信用保险合同、保险理赔单据、赔款入账流水等资料。

  因其他原因的,提供合理的佐证材料。

  三、相关税务处理

  (一)未按期收汇的处理

  纳税人确实无法收汇且不符合视同收汇规定的出口货物,适用增值税免税政策。

  (二)虚假收汇的处理

  税务机关发现纳税人申报退(免)税的出口货物收汇材料为虚假或者冒用的,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有关规定进行处理,相应的出口货物适用增值税征税政策

  政策依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便利出口退税办理促进外贸平稳发展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9号)


旅游企业增值税“差额计税”攻略

 近期,旅游消费市场活力满满,旅游企业生意兴隆的同时,增值税应该怎么缴?今天,申税小微就为大家拆解旅游服务增值税差额计税的全流程操作,政策依据、发票开具、申报填写一次讲透,快收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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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选择差额计税的纳税人注意了!向游客收取并支付的住宿费、餐饮费、交通费等费用,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但可以开具普通发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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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选择购买方信息和项目名称;

  3、录入含税销售额“530000”,选择扣除凭证类型,录入扣除金额“318000”,备注栏填“旅游服务差额征税:住宿费/餐饮费/交通费/门票费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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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旅游服务适用6%税率,数据填列在申报表附列资料(一)第5栏“一般计税方法计税”—“全部征税项目”—“6%税率”栏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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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12列“服务、不动产和无形资产扣除项目本期实际扣除金额”填入“318000”,第13列“扣除后—含税(免税)销售额”填入“212000”,第14列“扣除后—销项(应纳)税额”填入“12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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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意:已抵扣进项税额的支出不得重复扣除!

  另外,小规模纳税人可以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一《服务、不动产和无形资产》——“服务扣除项目”栏填写扣除额,按差额销售额适用小微企业优惠。

  政策依据

  1.《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23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