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值税免抵税额,是否作为交地方教育附加的基数,是否有文件规定?
发文时间:2021-11-17
来源:焦点财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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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城市维护建设税计税依据确定办法等事项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28号)规定:


“一、城市维护建设税以纳税人依法实际缴纳的增值税、消费税税额(以下简称两税税额)为计税依据。


依法实际缴纳的两税税额,是指纳税人依照增值税、消费税相关法律法规和税收政策规定计算的应当缴纳的两税税额(不含因进口货物或境外单位和个人向境内销售劳务、服务、无形资产缴纳的两税税额),加上增值税免抵税额,扣除直接减免的两税税额和期末留抵退税退还的增值税税额后的金额。


二、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计征依据与城市维护建设税计税依据一致,按本公告第一条规定执行。”


依据上述文件规定,增值税免抵税额,应该作为交地方教育附加的计征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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