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业单位中,年金少计提了,怎么调账
发文时间:2022-02-16
来源:焦点财税
收藏
633

补计提就行了

我要补充
0

推荐阅读

计提的房租未支付,能不能税前扣除?

前段时间,一个企业财务人员给我打电话说:我公司租用了另外一个公司的房屋办公,签订了租赁合同,合同约定租期从2018年5月1日到2019年4月30日,每个月租金1万元,到租期结束的时候,一次性付12万元租金,我按照权责发生制每月计提1万元房租计入管理费用。


  结果稽查局来检查,说2018年计提的8万元房租,不能税前扣除,需要调增,需要补税。老板训了我一顿,你说我做账错了吗?难道说没有支付就不能税前扣除吗?


  我说:会计做账没有错,会计核算是严格按照权责发生制的,2018年虽然没有支付房租,但实际上是发生了租房费用的,按月计提房租费是没问题。另外,税法中并没有规定房租没有支付就不能税前扣除。


  他高兴地说:我没有做错账,也没有不支付就不能税前扣除的规定,那是稽查局搞错了吧?


  我说:且慢,现在是2019年12月了,你这笔房租还没有支付吗?


  他说:是啊,我们两家公司后来有些矛盾,我们就扣着这笔房租没支付。


  我说:对方公司也没有给你们开发票吧?


  他说:那肯定了,他们也不给我们开发票。


  我说:问题的症结,不是你们没有支付这笔房租,而是这笔房租支出,没有税前扣除凭证,所以稽查局要让你们公司调增补税。


  他说:这个有规定吗?


  我说:有规定的。房租是属于增值税应税项目,应该以发票作为税前扣除凭证。


  【政策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第五条:企业发生支出,应取得税前扣除凭证,作为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相关支出的依据。


  第九条企业在境内发生的支出项目属于增值税应税项目的,对方为已办理税务登记的增值税纳税人,其支出以发票(包括按照规定由税务机关代开的发票)作为税前扣除凭证。


  他说:我现在没有发票,那怎么办呢?


  我说:检查人员应该告诉你,给你60天时间,去补开发票,把发票补回来就没事了。除非有特殊原因不能补开,提供支出真实性的相关资料也行。


  【政策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第十五条:汇算清缴期结束后,税务机关发现企业应当取得而未取得发票、其他外部凭证或者取得不合规发票、不合规其他外部凭证并且告知企业的,企业应当自被告知之日起60日内补开、换开符合规定的发票、其他外部凭证。其中,因对方特殊原因无法补开、换开发票、其他外部凭证的,企业应当按照本办法第十四条的规定,自被告知之日起60日内提供可以证实其支出真实性的相关资料。


  他说:别说60天,就是一年,我也要不回发票来。我这情况是不是特殊原因,能不能用别的资料证明呢?


  我说:你这种双方闹矛盾的情况不属于特殊原因,税法中特殊原因指的是因对方注销、撤销、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被税务机关认定为非正常户等。


  他说:其实也可以沾个边,我看对方公司也不景气,没几个人上班,说不定是他们公司是非正常户呢。如果他们公司是非正常户,是不是我就不用补发票,只用提供租房合同就可以税前扣除了?


  我说:提供的证明材料,不止有租房合同,还必须有对方是非正常户的证明,以及你公司转账支付房租的付款凭证。


  【政策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第十四条:企业在补开、换开发票、其他外部凭证过程中,因对方注销、撤销、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被税务机关认定为非正常户等特殊原因无法补开、换开发票、其他外部凭证的,可凭以下资料证实支出真实性后,其支出允许税前扣除:(一)无法补开、换开发票、其他外部凭证原因的证明资料(包括工商注销、机构撤销、列入非正常经营户、破产公告等证明资料);(二)相关业务活动的合同或者协议;(三)采用非现金方式支付的付款凭证;(四)货物运输的证明资料;(五)货物入库、出库内部凭证;(六)企业会计核算记录以及其他资料。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为必备资料。


  他说:说了半天,还是需要我们公司实际支付了款项才能税前扣除吧,不支付就不能扣除。你早告诉我就行了,还和我兜了这么大一个圈子。


  我心下默然,突然有一种秀才遇到兵的感觉,于是停顿了一下说:好吧,你公司2018年计提的房租确实是不能税前扣除,至于原因是什么,您觉得怎么好理解就怎么理解吧!


企业购买的文物、艺术品资产计提的折旧、摊销费用不得税前扣除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政策征管口径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17号,以下简称17号公告)第五条“五、关于文物、艺术品资产的税务处理问题”规定:企业购买的文物、艺术品用于收藏、展示、保值增值的,作为投资资产进行税务处理。文物、艺术品资产在持有期间,计提的折旧、摊销费用,不得税前扣除。


  很多民营企业家都利用文物、艺术品避税。


  比如:某民营老板在1998年一次拍卖会上拍得一幅明朝宣德皇帝的楷书作品,当时成交价格是25万元。他把这25万元计入了企业成本。


  账务处理如下:


  借:固定资产  25


  贷:银行存款  25


  在之后的五年中,这一“固定资产”按平均年限法折旧,每年年折旧20%。


  借:管理费用  5


  贷:累计折旧  5


  每年都可以在企业所得税税前计入成本扣除,五年后折旧完毕,属于零资产,可以随意支配。但是,这幅明朝宣德皇帝的楷书作品在五年后已经涨至两百万元。


  在中国的企业所得税税制中,古玩字画等收藏品并没有被列入“固定资产”,但也没有明确被排除在固定资产外,所以税务部门在征税时都将其默认为企业文化投资的经营成本。所以民营企业家大多以企业名义竞拍这些艺术品,得手后不是用于装点企业门面,就是搞了企业博物馆,再不就是深锁柜中,所有的开销都挂在企业账上,摊入企业经营成本。


  由于方法简单安全,购买古玩字画收藏品这种避税方法被民营企业家大肆利用。越来越多的人加入到收藏的队伍中。


  如果你问他们为什么那么喜欢收藏?他们会告诉你:“经过多年的商场追逐,我们这些企业家在物质生活已经得到满足,现在要开始透过欣赏和品味古玩字画追求文化精神上的享受。当然,我们也会抱有一种投资者的心态,期待自己所收藏的艺术品能够升值。”


  此话听似在理,但实情是这些民营老板懂收藏的不足10%,他们投资书画艺术品主要是为了避税,这是书画拍卖业内人士皆知的事实。


  很多税收筹划专家,在给民营企业老板做税务筹划的时候,也会贡献此计策。


  此计策,本质上是钻了法律的空子,依据中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的规定:固定资产是使用年限超过一年,与生产、经营有关的设备、器具等;不属于上列范围,单位价值超过两千元并且使用年限超过两年的,也应当作为固定资产。如此一来,书画自然能成为“固定资产”。


  现在国家终于出手,堵住了这个漏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