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
一、基本情况
A公司为一般纳税人,为施工总承包单位,采取一般计税方法,将其中某专业作业劳务分包给B劳务公司,B公司选择简易计税方法。当月,双方经过验工劳务计价,劳务工程量1000万元(含税),约定A公司通过农民工资专户代发与B劳务公司签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农民工工资500万元,转账支付B劳务公司300万元的工程款,200万元劳务工程款竣工结算后一次性支付。B公司按实际收到的工程款和代发工资合计数800万元为A公司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未收到的工程款,约定收到工程价款后再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请分析设立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的施工总承包单位A公司、B劳务公司的账务处理?农民工工资个税和社保费用是由施工总承包单位A公司还是B劳务公司进行代扣代缴?农民工工资表和工时考勤表身份证复印件是作为施工总承包单位A公司还是B劳务公司的会计核算凭证?
二、“业财税法融合”控税分析
(一)业务模式
本案例中的业务操作模式是:建筑总承包方A公司与B劳务公司之间结算工程进度款,A公司按照工程进度款的一定比例通过其设立的农民工工资专户代发劳务公司的农民工资,同时支付B劳务公司一部分劳务款时,拖欠另一部分劳务款。
(二)税务处理
本案例中的税务处理涉及到农民工工资是由建筑总承包方A公司还是B劳务公司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社保入税后的农民工社保费用是由建筑总承包方A公司还是B劳务公司进行代扣代缴?
要正确进行以上两方面的税务处理,必须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等相关条款的规定,《企业会计准则》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的规定进行财税处理。
本案例中的建筑总承包方A公司是用工单位,B劳务公司是用人单位。因此,建筑总承包方A公司是与B劳务公司签订劳动合同的农民工个税和社保费用代扣代缴义务人。
(三)设立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代发劳务公司农民工工资的账务处理
根据以上税法、法律的规定,农民工的工资表、工时考勤表、身份证复印件是B劳务公司而不是建筑总承包方A公司的会计核算凭证。有关的账务处理如下:
1、建筑企业总承包方发生劳务分包工程结算的会计核算(劳务公司向建筑总承包方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及凭证管理
(1)会计核算
借:合同履约成本——工程施工——劳务分包合同成本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待认证抵扣进项税额)【(支付劳务公司部分劳务款+通过农民工工资专户代发农民工工资)÷(1+3%)×3%】
贷:应付账款(建筑分包合同中约定拖欠的部分劳务款到工程最后验收合格后再进行支付)
银行存款——通过总承包方农民工工资专户代发农民工工资
银行存款——支付劳务公司部分劳务款
当建筑企业总承包方认证抵扣增值税专用发票时的会计核算:
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待认证抵扣进项税额)【(支付劳务公司部分劳务款+通过农民工工资专户代发农民工工资)÷(1+3%)×3%】
(2)会计核算凭证管理
第一,劳务公司提供的其盖章且经农民工本人签字的农民工工资表,农民工工时考勤表,身份证复印件。
第二,劳务公司与建筑总承包方双方签字的劳务款进度结算单或工程劳务计量确认单。
第三,劳务公司开具的增值税专用(普通)发票,且发票的“备注栏”标明:建筑工程所在地的市区县和项目的名称。
第四,劳务公司与建筑总承包方签订的劳务分包合同和委托代付农民工工资委托协议书。
2、劳务公司与建筑企业总承包方进行劳务结算收入的会计核算和凭证管理(劳务公司与农民工签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会计核算)
(1)会计核算
借:银行存款——收到总承包方支付的部分劳务款
应付职工薪酬——通过总包农民工工资专户代付农民工工资
应收账款(建筑分包合同中约定拖欠的部分劳务款到工程最后验收合格后再进行支付)
贷:合同结算——价款结算【(劳务公司与建筑总承包方结算的工程劳务款÷(1+3%)】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收到总承包方支付的部分劳务款+通过总包方农民工工资专户代付农民工工资)÷(1+3%)×3%】
应交税费——待转销项税额【总承包方拖欠劳务公司的部分劳务工程进度款÷(1+3%)×3%】
(2)会计核算凭证管理
第一,建筑总承包方农民工工资专户银行盖章的代付农民工工资流水单。
第二,劳务公司提供的其盖章且经农民工本人签字的农民工工资表,农民工工时考勤表,身份证复印件。
第三,劳务公司与建筑总承包方双方签字的劳务款进度结算单或工程劳务计量确认单。
第四,劳务公司开具的增值税专用(普通)发票,且发票的“备注栏”标明:建筑工程所在地的市区县和项目的名称。
第五,劳务公司与建筑总承包方签订的劳务分包合同和委托代付农民工工资委托协议书。
(四)本案例中的建筑企业总承包方A公司的账务处理
第一、当建筑企业总承包方A公司结算支付劳务进度款和代发农民工工资的会计核算:
借:合同履约成本——劳务分包合同成本 976.7万元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待认证抵扣进项税额) 23.3万元[(500+300)÷(1+3%)×3%]
贷:银行存款—通过农民工工资专户代发B公司工资 500万元
银行存款—支付B公司工程款 300万元
应付账款—B公司 200万元
第二、当建筑企业总承包方A公司认证抵扣增值税专用发票时的会计核算:
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23.3万元
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待认证抵扣进项税额) 23.3万元
第三、竣工结算时,收到B公司开具200万元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会计核算:
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待认证抵扣进项税额) 5.83万元[200÷(1+3%)×3%]
贷:合同履约成本——劳务分包合同成本 5.83万元
第四、当建筑企业总承包方A公司认证抵扣增值税专用发票时的会计核算:
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5.83万元
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待认证抵扣进项税额) 5.83万元
(五)本案例中的B劳务公司的账务处理
第一、劳务公司与建筑企业总承包方进行劳务结算收入的会计核算(劳务公司与农民工签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会计核算):
借:银行存款——收到总承包方支付的部分劳务款 300万元
应付职工薪酬——通过总包农民工工资专户代付农民工工资 500万元
应收账款(建筑分包合同中约定拖欠的部分劳务款到工程最后验收合格后再进行支付) 200万元
贷:合同结算——价款结算 【(劳务公司与建筑总承包方结算的工程劳务款÷(1+3%)】970.87万元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收到总承包方支付的部分劳务款+通过总包方农民工工资专户代付农民工工资)÷(1+3%)×3%】23.3万元
应交税费——待转销项税额 【总承包方拖欠劳务公司的部分劳务工程进度款÷(1+3%)×3%】5.83万元[200÷(1+3%)×3%]
第二:竣工结算后,B公司开具200万元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会计核算:
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待转销项税额) 5.83万元
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5.83万元
第三:劳务公司计提工资并由总包方代为发放工资500万元的会计核算
借:合同履约成本—人工费用 500万元
贷:应付职工薪酬—农民工工资 50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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