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政办字[2023]12号 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完善“府院联动”机制进一步做好企业破产处置工作的通知
发文时间:2023-02-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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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完善“府院联动”机制进一步做好企业破产处置工作的通知

青政办字〔2023〕12号                  2023-02-20

各区、市人民政府,青岛西海岸新区管委,市政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

  为进一步发挥政府与法院在企业破产处置工作中的联动作用,推动行政与司法有机衔接、优势互补,打造宽领域联动、常态化运行的“府院联动”工作新格局,经市政府、市中级法院研究同意,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府院联动”机制工作职责

  贯彻落实国家和省、市关于优化营商环境的决策部署,统筹推进企业破产处置工作中的民生保障、社会稳定、财产接管、税收申报、资产处置、金融协调、信用修复、打击“逃废债”、变更注销、中介管理、费用保障等工作,使破产重整后的企业尽快盘活重生、破产清算后的企业尽快市场出清;研究政策支持的广度和深度,简化行政审批程序,加快“僵尸企业”处置速度,为破产重整企业提供宽松的外部环境。主要工作包括:

  (一)建立信息通报制度,预防和打击恶意逃废债务行为。

  (二)建立分类预警及破产重整企业识别机制,通过排查创建动态的困难企业名册并进行研判评估,分类制定处置方案。

  (三)建立破产企业职工权益保障机制,妥善应对职工债权压力大、情绪激烈等情况,预防发生群体性事件,维护社会稳定。

  (四)搭建统一的破产财产处置平台,加强招商引资,鼓励符合条件并有意向的投资者参与拍卖,尽快实现资源再利用。

  (五)加强金融支持,建立信用修复机制,提供融资便利,为破产重整企业重生提供必要资金。

  (六)建立破产案件经费保障制度以及企业财产查询、强制措施解除、工商登记、税务注销等机制,保障破产程序顺利推进。

  二、工作任务

  (一)强化破产企业职工民生权益保障。运用失业保险、最低生活保障等制度政策,切实保障破产企业职工失业后的基本生活权益;按规定做好破产企业职工社会保险欠费清偿核销、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接续等工作;依法实现破产管理人便利查询破产企业社保相关信息。引导劳动者依法理性维权,做好破产企业职工信访事项的受理、转送、交办、督办等工作,切实保障退出企业职工合法权益;加大涉及企业破产的矛盾化解和稳定维护工作力度。(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牵头,市税务局、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信访局、市医保局参与)

  (二)解决破产企业税务问题。人民法院应督促破产管理人及时通知欠税企业的主管税务机关、主管海关,在破产债权申报期内进行税收债权申报。将整个清算期作为独立的纳税年度计算破产企业清算所得,作为企业所得税征税依据;做好破产企业土地增值税政策适用和应纳税额计算,为破产重整期间重整所得及股权、房屋、土地使用权转让等提供税收政策支持。便利破产企业税务注销,经人民法院裁定宣告破产的纳税人,持人民法院终结破产程序裁定书向税务机关申请税务注销的,税务机关即时出具清税文书,按照有关规定核销“死欠”。支持企业纳税信用修复,按照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解除惩戒,保障企业正常经营和后续发展;解决破产企业税务非正常户转正常户,完善便利查询、办理涉税事项等相关制度,保障破产企业必要发票供应,依法核销破产企业欠缴税款。(市税务局牵头,青岛海关、市中级法院参与)

  (三)及时解除破产企业财产有关强制措施。人民法院裁定受理企业破产案件后,破产管理人持受理破产申请裁定书和指定管理人决定书,依法向有关部门申请解除对破产企业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等强制措施的,有关单位应依法及时解除针对破产企业财产采取的强制措施,并及时将财产移交破产管理人接管,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强制措施解除后,破产管理人应当及时通知原采取强制措施的相关部门和单位。完善破产管理人保障制度,完善解除强制措施、便利查询等相关制度。(市中级法院牵头,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公安局、市市场监管局、市行政审批局、市税务局、青岛海关参与)

  (四)妥善处理涉破产企业厂房、土地问题。根据国土空间规划对破产企业土地、房产处置问题提出意见建议,有效盘活土地资产,妥善认定资产权属,依法解除破产企业不动产强制措施。加强破产企业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地上房屋处置,解决破产企业所涉续建、权证办理、用地规划及调整、验收等问题,以及权利瑕疵土地、房产处置问题。(市行政审批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牵头,市中级法院、市税务局参与)

  (五)提供破产重整企业所需金融政策支持及信用修复。依法完善金融机构债权人内部决策流转程序;金融机构债权人、债务企业出资人等利害关系人帮助有挽救价值的债务企业摆脱债务困境,推动庭外重组与庭内重整制度的衔接,提高破产重整效率和成功率。组织银行依法及时配合办理破产企业账户开立及资金业务,完善开立账户相关制度;协调信用信息管理部门、金融机构支持重整企业开展信用修复工作。防范“逃废债”问题,管理人发现破产企业可能涉嫌“逃废债”等违法行为的,及时向金融机构债权人委员会通报有关情况。涉及上市公司破产的,按照中国证监会要求履行相关监管职责。(市地方金融监管局、人民银行青岛市中心支行、青岛银保监局、青岛证监局牵头,市发展改革委、市国资委、市大数据局、市民营经济局参与)

  (六)加大对市属国有“僵尸企业”的清理力度。企业主管部门对市属国有“僵尸企业”进行先期自行清算,解决职工分流、资产与债务梳理等事务性问题;再对具备破产条件的企业依法申请进入法院破产程序,及时处置国有资产,释放土地、房产等生产要素。加大对破产企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资产以及剥离提留资产的监管力度,最大限度维护国有资产权益。(市国资委、市发展改革委牵头,市地方金融监管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青岛银保监局、市中级法院参与)

  (七)做好破产企业招商引资工作。围绕破产清算和破产重整案件中涉及财产变现处置、重整企业投资人招募等事项,加强信息共享,做好招商引资工作,对满足条件的破产资产处置、投资人招募给予支持。(市商务局、市中级法院按职责分工负责)

  (八)打击相关的刑事犯罪行为。加大与企业破产相关的挪用资金、职务侵占、虚假诉讼,隐匿、故意销毁会计凭证、会计账簿,妨害清算等犯罪的立案、侦查力度,坚决打击逃废债务行为,切实防止“假破产、真逃债”;协同处置非法集资等刑事民事交叉案件。(市公安局牵头,市检察院、市中级法院参与)

  (九)简化破产企业注销登记手续。及时办理破产企业注销登记,在依法合规前提下简化登记程序和手续;依法依规调整对重整企业的限制和惩戒措施。(市行政审批局牵头,市市场监管局、市税务局参与)

  (十)加强破产管理人行业管理和保护。完善市破产管理人协会工作机制,加强行业自律和管理;指导破产管理人队伍建设,充分发挥市破产管理人协会的职能作用,完善破产管理人考核制度,推动协会规范管理和管理人队伍良性发展。严格按照法律规定,解除有关破产企业的财产强制措施,保障破产管理人依法接管破产企业财产;支持管理人通过相关网络平台快速查询企业基本情况,掌握企业涉诉、涉执情况;房地产开发企业进入破产程序后,购房人依法可以办理而未办理不动产权登记的,相关部门应积极支持管理人为购房人完成产权登记,切实维护群众切身利益。充分认识管理人职责定位,保障管理人依法履行调查债务人财产状况、管理处分债务人财产的法定职责。(市司法局牵头,市中级法院、市检察院、市公安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市场监管局、市行政审批局、市税务局参与)

  (十一)完善破产案件经费保障制度。多渠道筹措经费,解决无产可破企业破产案件费用、管理人报酬无法支付等难题;完善青岛市破产专项基金使用决策程序,确保专项基金使用公开、透明、廉洁。(市财政局、市中级法院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保障措施

  市企业破产处置工作“府院联动”联席会议要加强统筹协调,定期研究解决破产企业处置协调联动全局性事项和特定领域具体问题。根据企业破产处置工作和破产审判工作需要,选取一定数量需要协调解决的共性问题,由联席会议办公室(市中级法院)牵头组织有关成员单位开展联合调研,推动问题解决。各级各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做好企业破产处置工作的重要意义,全力支持配合企业破产处置工作。

  2020年9月24日印发的《关于建立“府院联动”机制进一步做好企业破产处置工作的通知》(青政办字〔2020〕89号)同时废止。

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23年2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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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例】甲公司的记账本位币和列报货币均为L货币。乙公司为甲公司在境外设立的全资子公司,乙公司的记账本位币为M货币,即其经营所在地的法定货币。甲公司编制合并财务报表时,需将乙公司外币财务报表折算为L货币。2X25年12月31日,乙公司所在地货币主管部门规定,禁止以变现或结算净投资为目的将M货币兑换为L货币,但允许基于任何其他目的的货币兑换。在基于其他目的将M货币兑换为L货币时实行自由浮动汇率机制,并采用单一汇率,该汇率每日更新。因乙公司所在地货币主管部门禁止以变现或结算净投资为目的将M货币兑换为L货币,甲公司认定M货币不可兑换为L货币。

  假定不考虑其他因素,在上述情况下,甲公司在对乙公司2X25年12月31日的财务状况和2X25年度的经营成果进行折算时,应当如何估计即期汇率?

  分析:根据《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20号》,当一种货币不可兑换为另一种货币时,企业应当对计量日的即期汇率进行估计,使其能够如实反映在当前主要经济状况下市场参与者在计量日进行的有序兑换交易所采用的汇率。在满足上述有关货币缺乏可兑换性时即期汇率估计要求的情况下,企业可采用未经调整的可观察汇率或其他估计方法,对相关即期汇率进行估计。

  本例中,甲公司不能以变现或结算净投资为目的将M货币兑换为L货币,但能够基于其他目的兑换货币。在基于其他目的将M货币兑换为L货币时实行自由浮动汇率机制,并采用单一汇率,该汇率每日更新。根据《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20号》,一种货币在某一目的下不可兑换为另一种货币,但在其他目的下可兑换为另一种货币的,企业应当考虑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所列的因素,以判断其他目的下的可观察汇率是否满足货币缺乏可兑换性时即期汇率的估计要求:一是是否存在多个可观察汇率。如存在多个可观察汇率,可能表明这些汇率包含对出于特定目的取得另一种货币的“激励”或“惩罚”,因而可能未反映当前主要经济状况;二是可兑换货币的用途。如企业能够取得的另一种货币仅限于有限用途(如进口紧急物资),则该汇率可能未反映当前主要经济状况;三是汇率的性质。相较于受监管部门管制及其他经常性干预的汇率,可观察的自由浮动汇率更能反映当前主要经济状况;四是汇率更新的频率。相较于长期不变的可观察汇率,每日或以更高频率更新的可观察汇率更能反映当前主要经济状况。

  本例中,基于其他目的将M货币兑换为L货币时采用单一的自由浮动汇率且该汇率每日更新,同时基于其他目的兑换的货币也并非为有限用途,因此,甲公司认定基于其他目的下的可观察汇率能够满足“如实反映在当前主要经济状况下市场参与者在计量日进行的有序兑换交易所采用的汇率”的要求,甲公司在折算乙公司2X25年12月31日的财务状况和2X25年度的经营成果时可采用该可观察汇率作为估计的即期汇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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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例】甲公司的记账本位币和列报货币均为L货币。乙公司和丙公司为甲公司在境外设立的全资子公司,乙公司和丙公司的记账本位币分别为M货币和P货币,均为各自经营所在地的法定货币。甲公司编制合并财务报表时,需将乙公司和丙公司的外币财务报表折算为L货币。

  情形一:乙公司所在地的货币主管部门规定,将M货币兑换为L货币须在提交兑换申请时申报资金用途并完成相关行政审批流程。通常情况下,货币主管部门按照正常行政流程进行审核并完成兑换需10个工作日。2X26年6月1日,因无法满足市场对L货币的兑换需求,乙公司所在地的货币主管部门暂停了官方兑换渠道。在官方兑换渠道暂停期间,仅有零散中间商以非官方设定的汇率开展以M货币兑换L货币的交易,前述交易不能够产生可强制执行权利和义务,也不存在其他能够产生可强制执行权利和义务的市场或兑换机制。

  情形二:丙公司所在地货币主管部门规定,除进口食品和药品以外,不接受用于其他目的的L货币兑换申请。

  假定不考虑其他影响因素,在上述情形中,甲公司应当如何分别评估M货币、P货币是否可兑换为L货币?

  分析:

  情形一中,2X26年6月1日前,乙公司所在地的货币主管部门提供L货币的官方兑换渠道,按照正常行政流程进行审核并完成兑换需10个工作日,前述10个工作日为通过官方兑换机制将M货币兑换为L货币的正常行政延迟。根据《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20号》,在评估企业能够在“一定时间范围内”通过可在兑换交易中产生可强制执行权利和义务的某一市场或兑换机制将该货币兑换为另一种货币,前述一定时间范围允许因法律或监管规定、公共假期等实际因素导致的兑换业务办理的正常延迟。因此,在满足《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20号》其他相关评估要求的情况下,甲公司在提交申请后10个工作日内能够取得L货币的,可认定M货币可兑换为L货币。

  2X26年6月1日后,在乙公司所在地的货币主管部门暂停官方兑换渠道期间,仅有零散中间商以非官方设定的汇率开展以M货币兑换L货币的交易,且该兑换交易不能够产生可强制执行的权利和义务,也不存在其他能够产生可强制执行权利和义务的市场或兑换机制。根据《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20号》,在评估一种货币是否可兑换为另一种货币时,应当仅考虑能够产生可强制执行权利和义务的市场或兑换机制。本情形中由于在官方兑换渠道暂停期间,不存在能够产生可强制执行权利和义务的市场或兑换机制,因此,甲公司应当认定M货币不可兑换为L货币。

  情形二中,甲公司仅可基于进口食品和药品的目的申请将P货币兑换为L货币,而不能为变现或结算对丙公司的净投资申请兑换L货币。根据《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20号》,在评估一种货币是否可兑换为另一种货币时,对于境外经营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的折算,企业应当假定其取得另一种货币的目的是变现或结算其境外经营净投资。本情形中,由于甲公司不能基于变现或结算对丙公司净投资的目的申请兑换L货币,因此,甲公司应当认定P货币不可兑换为L货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