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 深圳市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管理局公告2023年第4号 深圳市关于明确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
发文时间:2023-06-05
文号:深圳市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管理局公告2023年第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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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 深圳市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管理局关于明确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 深圳市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管理局公告2023年第4号           2023-06-05

  为贯彻落实《全面深化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改革开放方案》,推动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以下简称合作区)高质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续深圳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21〕30号)有关规定,现就设在合作区企业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问题明确如下:

  一、本公告适用于设在合作区享受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居民企业、居民企业设在合作区的分支机构以及非居民企业设在合作区的机构、场所。

  二、注册在合作区的居民企业,从事符合条件产业项目的,其生产经营、人员、账务、财产等在合作区,属于在合作区实质性运营。对于仅在合作区注册登记,其生产经营、人员、账务、财产等任一项不在合作区的居民企业,不属于在合作区实质性运营,不得享受合作区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一)生产经营在合作区

  指企业在合作区拥有固定生产经营场所和必要的生产经营设备设施等,主要生产经营地点在合作区,或对生产经营实施实质性全面管理和控制的机构在合作区;以本企业名义对外订立相关合同。

  (二)人员在合作区

  指企业有满足生产经营需要的从业人员在合作区实际工作,从业人员的工资薪金通过本企业在合作区开立的银行账户发放;根据企业规模、从业人员情况,一个纳税年度内至少需有3名(含)至30名(含)从业人员当年度在合作区缴纳六个月(含)以上基本养老保险等社会保险。

  (三)账务在合作区

  指企业会计凭证、会计账簿和财务报表等会计档案资料存放在合作区;基本存款账户和进行主营业务结算的银行账户开立在合作区。

  (四)财产在合作区

  指企业拥有所有权或使用权的财产,该财产在合作区实际使用或对财产实施实质性全面管理和控制的机构在合作区,且该财产需与企业的生产经营相匹配。

  三、注册在合作区的居民企业,从事符合条件产业项目,在合作区之外设立分支机构的,该居民企业对各分支机构的生产经营、人员、账务、财产等实施实质性全面管理和控制,属于在合作区实质性运营。

  四、注册在合作区之外的居民企业在合作区设立分支机构的,或者非居民企业在合作区设立机构、场所的,该分支机构或机构、场所具备生产经营职能,并具备与其生产经营职能相匹配的营业收入、职工薪酬和资产总额,属于在合作区实质性运营。

  五、享受优惠政策企业的实质性运营,采取“自行判定、申报承诺、相关资料留存备查”的管理方式。企业在年度汇算清缴时对实质性运营进行承诺,并填写《实质性运营自评承诺表》。企业应对纳税申报资料及相关证明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

  企业在完成年度汇算清缴后,需将与实质性运营有关的留存备查资料归集齐全并整理完成,包括:

  (一)生产经营场所的产权或租赁证明;

  (二)生产经营决策、财务决策、人事决策的会议纪要等;

  (三)从业人员名单、劳动合同或聘用协议、有关社保缴纳证明资料;

  (四)账务资料、银行开户资料、已开立银行结算账户清单;

  (五)财产情况说明。

  六、注册在合作区的居民企业,其在合作区之外设立分支机构的,或者注册在合作区之外的居民企业,其在合作区设立分支机构的,应严格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的公告》(2012年第57号)的规定,计算总机构及各分支机构应纳税所得额和税款,并按规定缴纳企业所得税。

  七、设立在合作区的非居民企业机构、场所符合规定条件汇总缴纳企业所得税的,应严格按照《国家税务总局 财政部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非居民企业机构场所汇总缴纳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公告》(2019年第12号)的规定,计算应纳税所得额和税款,并按规定缴纳企业所得税。

  八、企业享受合作区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应按照查账征收方式征收企业所得税。

  九、深圳市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税务局(以下简称前海税务局)对享受优惠政策企业的实质性运营情况进行后续管理,对当年度新增享受的企业实施“全覆盖”核查,对存量企业按照一定比例抽查。

  十、前海税务局、深圳市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管理局(以下简称前海管理局)等部门建立企业实质性运营判定工作机制(以下简称工作机制)。前海税务局对享受优惠政策企业的实质性运营情况难以界定的,通过工作机制研究予以确定。

  十一、本公告由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以下简称深圳市税务局)负责解释,涉及多部门职责的,由深圳市税务局会同前海管理局等相关部门根据职责解释。

  十二、本公告自2023年1月1日起执行。

  特此公告。

  附件:实质性运营自评承诺表

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

深圳市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管理局

2023年6月5日

关于《关于明确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的解读

  为贯彻落实《全面深化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改革开放方案》,促进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以下简称合作区)开放型经济充分发展,更好地支持香港经济社会发展、提升粤港澳合作水平、构建对外开放新格局,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以下简称深圳市税务局)和深圳市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管理局(以下简称前海管理局)发布《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 深圳市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管理局关于明确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以下简称《公告》),就企业设在合作区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有关问题进一步明确。现解读如下:

  一、为什么制发《公告》?

  根据《全面深化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改革开放方案》要求,财政部、税务总局印发《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续深圳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21〕30号)。为明确企业设在合作区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有关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深圳市税务局、前海管理局联合发布《公告》,在稳定市场主体预期的同时避免空壳公司违规享受税收优惠,服务合作区高质量发展。

  二、《公告》的适用对象有哪些?

  《公告》的适用对象为设在合作区享受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居民企业、居民企业设在合作区的分支机构以及非居民企业设在合作区的机构、场所。

  三、生产经营在合作区如何理解?

  指企业在合作区拥有固定生产经营场所和必要的生产经营设备设施等,且主要生产经营地点在合作区,或对生产经营实施实质性全面管理和控制的机构在合作区;以本企业名义对外订立相关合同。

  生产经营在合作区,从两个层面进行标准细化,满足其中一项即符合生产经营在合作区。一是业务层面标准,要求主要生产经营地点在合作区。二是管控层面标准,对生产经营实施实质性全面管理和控制的机构在合作区,即企业的生产经营决策(如计划、控制、考核、评价等)、财务决策(如借款、放款、融资、财务风险管理等)、人事决策(如任命、解聘、薪酬等)由设立在合作区的机构作出或执行。企业集团采取财务共享中心模式,集中统筹开展资金管理和配置的,合作区的子公司具备借款、放款、融资、财务风险管理等职能中的一项或几项,即可视为财务决策由设立在合作区的机构作出或执行。

  四、人员在合作区如何理解?

  指企业有满足生产经营需要的从业人员在合作区实际工作,从业人员的工资薪金通过本企业在合作区开立的银行账户发放;根据企业规模、从业人员的情况,一个纳税年度内至少需有3名(含)至30名(含)从业人员当年度在合作区缴纳六个月(含)以上基本养老保险等社会保险。

  综合考虑当前合作区发展实际情况和各类规模企业发展现状,从有利于合作区提高就业、带动消费、促进高质量发展的角度出发,采取“分段”计算的方法对从业人员的数量要求进行细化,标准根据合作区经济社会发展状况实施动态调整。具体如下:

  (一)企业从业人数不满10人的,一个纳税年度内至少需有3人(含)当年度在合作区缴纳六个月(含)以上基本养老保险等社会保险;

  (二)企业从业人数10人(含)以上不满100人的,一个纳税年度内至少需有30%(含)的人员当年度在合作区缴纳六个月(含)以上基本养老保险等社会保险;

  (三)企业从业人数100人(含)以上的,一个纳税年度内至少需有30人(含)当年度在合作区缴纳六个月(含)以上基本养老保险等社会保险。

  五、从业人员数量如何计算?社保缴纳时长如何确定?

  (一)从业人员数量的具体要求及计算规则

  从业人数,包括与企业建立劳动关系的职工人数和企业接受的劳务派遣人数。总机构设在合作区的企业,从业人数是指其设在合作区的总机构和分支机构的从业人数;总机构设在合作区以外的企业,从业人数是指其设在合作区内的分支机构的从业人数;非居民企业设在合作区的机构、场所,从业人数是指合作区内机构、场所的从业人数。

  上述“合作区内分支机构”不包括在合作区以外的二级及以下分支机构在合作区设立的三级及以下分支机构。

  从业人数按企业全年的季度平均值确定,具体计算公式如下:

  季度平均值=(季初值+季末值)÷2

  全年季度平均值=全年各季度平均值之和÷4

  年度中间开业或者终止经营活动的,以其实际经营期作为一个纳税年度确定上述相关指标。

  (二)从业人员社保缴纳时长的具体要求

  企业年度中间开业或者终止经营活动的,且实际经营期不足半年的,其从业人员当年度在合作区缴纳基本养老保险等社会保险的时长,至少按实际经营期的月份数减半计算;实际经营期满1个月不足2个月的,其从业人员在合作区缴纳基本养老保险等社会保险的时长至少为1个月;实际经营期不足1个月的,其从业人员不受社保缴纳条件限制。实际经营期不含办理税务登记当月。

  (三)有关案例

  案例:某企业2023年7月5日在工商注册登记,7月15日进行税务登记确认,从业人数情况如下表所示:

image.png

解析过程:

  步骤一:计算该企业从业人数。

image.png

该企业全年季度平均值为21人,因此从业人数为21人,当年度至少需有30%(含)的从业人员即7个人在合作区工作。

  步骤二:确定需在合作区缴纳基本养老保险等社会保险的时长。由于该企业于7月15日进行税务登记确认,当年度实际经营期为5个月,不足半年,其从业人员在合作区缴纳基本养老保险等社会保险的时长,至少按实际经营期的月份数减半计算,即3个月。

  因此,该企业当年度至少需有7个人在合作区缴纳3个月(含)以上基本养老保险等社会保险。

  六、账务在合作区如何理解?

  指同时满足下列两个条件:一是企业会计凭证、会计账簿和财务报表等会计档案资料存放在合作区。会计档案资料包括企业在进行会计核算等过程中接收或形成的,记录和反映企业经济业务事项,具有保存价值的文字、图形等各种形式的资料,如果是纸质保存的应当存放在合作区,如果是电子形式保存的应当能够在合作区提供查阅。采取财务共享中心模式核算财务的企业,应当按照后续管理的要求,提供相关会计档案资料以便相关部门查阅或者检查。二是企业的基本存款账户和进行主营业务结算的银行账户开立在合作区。

  七、财产在合作区如何理解?

  指企业为开展生产经营活动而享有所有权或使用权的财产在合作区实际使用,或对该财产实施实质性全面管理和控制的机构在合作区;且该财产需与企业的生产经营相匹配。

  八、存在哪些情形视为不符合实质性运营?

  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不符合实质性运营:一是不具有生产经营职能,仅承担对合作区外业务的财务结算、申报纳税、开具发票等功能;二是注册地址与实际经营地址不一致,且无法联系或者联系后无法提供实际经营地址。

  九、相关部门对企业实质性运营如何开展监管?

  相关部门将坚持包容审慎监管原则,建立事中政策辅导、事后风险防控机制,为企业提供公开、透明、可预期的营商环境。一是在企业预缴申报享受合作区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后,强化事中辅导和风险提示提醒;二是强化后续管理,明确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税务局(以下简称前海税务局)对享受优惠政策企业的实质性运营情况进行后续管理;三是明确前海税务局对享受优惠政策企业实质性运营情况难以界定的,通过合作区企业实质性运营判定工作机制研究予以确定,确保实质性运营判定结果的权威性、准确性,维护合法经营市场主体权益。

  十、《公告》自什么时候开始执行?

  《公告》自2023年1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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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例】甲公司的记账本位币和列报货币均为L货币。乙公司为甲公司在境外设立的全资子公司,乙公司的记账本位币为M货币,即其经营所在地的法定货币。甲公司编制合并财务报表时,需将乙公司外币财务报表折算为L货币。2X25年12月31日,乙公司所在地货币主管部门规定,禁止以变现或结算净投资为目的将M货币兑换为L货币,但允许基于任何其他目的的货币兑换。在基于其他目的将M货币兑换为L货币时实行自由浮动汇率机制,并采用单一汇率,该汇率每日更新。因乙公司所在地货币主管部门禁止以变现或结算净投资为目的将M货币兑换为L货币,甲公司认定M货币不可兑换为L货币。

  假定不考虑其他因素,在上述情况下,甲公司在对乙公司2X25年12月31日的财务状况和2X25年度的经营成果进行折算时,应当如何估计即期汇率?

  分析:根据《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20号》,当一种货币不可兑换为另一种货币时,企业应当对计量日的即期汇率进行估计,使其能够如实反映在当前主要经济状况下市场参与者在计量日进行的有序兑换交易所采用的汇率。在满足上述有关货币缺乏可兑换性时即期汇率估计要求的情况下,企业可采用未经调整的可观察汇率或其他估计方法,对相关即期汇率进行估计。

  本例中,甲公司不能以变现或结算净投资为目的将M货币兑换为L货币,但能够基于其他目的兑换货币。在基于其他目的将M货币兑换为L货币时实行自由浮动汇率机制,并采用单一汇率,该汇率每日更新。根据《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20号》,一种货币在某一目的下不可兑换为另一种货币,但在其他目的下可兑换为另一种货币的,企业应当考虑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所列的因素,以判断其他目的下的可观察汇率是否满足货币缺乏可兑换性时即期汇率的估计要求:一是是否存在多个可观察汇率。如存在多个可观察汇率,可能表明这些汇率包含对出于特定目的取得另一种货币的“激励”或“惩罚”,因而可能未反映当前主要经济状况;二是可兑换货币的用途。如企业能够取得的另一种货币仅限于有限用途(如进口紧急物资),则该汇率可能未反映当前主要经济状况;三是汇率的性质。相较于受监管部门管制及其他经常性干预的汇率,可观察的自由浮动汇率更能反映当前主要经济状况;四是汇率更新的频率。相较于长期不变的可观察汇率,每日或以更高频率更新的可观察汇率更能反映当前主要经济状况。

  本例中,基于其他目的将M货币兑换为L货币时采用单一的自由浮动汇率且该汇率每日更新,同时基于其他目的兑换的货币也并非为有限用途,因此,甲公司认定基于其他目的下的可观察汇率能够满足“如实反映在当前主要经济状况下市场参与者在计量日进行的有序兑换交易所采用的汇率”的要求,甲公司在折算乙公司2X25年12月31日的财务状况和2X25年度的经营成果时可采用该可观察汇率作为估计的即期汇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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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例】甲公司的记账本位币和列报货币均为L货币。乙公司和丙公司为甲公司在境外设立的全资子公司,乙公司和丙公司的记账本位币分别为M货币和P货币,均为各自经营所在地的法定货币。甲公司编制合并财务报表时,需将乙公司和丙公司的外币财务报表折算为L货币。

  情形一:乙公司所在地的货币主管部门规定,将M货币兑换为L货币须在提交兑换申请时申报资金用途并完成相关行政审批流程。通常情况下,货币主管部门按照正常行政流程进行审核并完成兑换需10个工作日。2X26年6月1日,因无法满足市场对L货币的兑换需求,乙公司所在地的货币主管部门暂停了官方兑换渠道。在官方兑换渠道暂停期间,仅有零散中间商以非官方设定的汇率开展以M货币兑换L货币的交易,前述交易不能够产生可强制执行权利和义务,也不存在其他能够产生可强制执行权利和义务的市场或兑换机制。

  情形二:丙公司所在地货币主管部门规定,除进口食品和药品以外,不接受用于其他目的的L货币兑换申请。

  假定不考虑其他影响因素,在上述情形中,甲公司应当如何分别评估M货币、P货币是否可兑换为L货币?

  分析:

  情形一中,2X26年6月1日前,乙公司所在地的货币主管部门提供L货币的官方兑换渠道,按照正常行政流程进行审核并完成兑换需10个工作日,前述10个工作日为通过官方兑换机制将M货币兑换为L货币的正常行政延迟。根据《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20号》,在评估企业能够在“一定时间范围内”通过可在兑换交易中产生可强制执行权利和义务的某一市场或兑换机制将该货币兑换为另一种货币,前述一定时间范围允许因法律或监管规定、公共假期等实际因素导致的兑换业务办理的正常延迟。因此,在满足《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20号》其他相关评估要求的情况下,甲公司在提交申请后10个工作日内能够取得L货币的,可认定M货币可兑换为L货币。

  2X26年6月1日后,在乙公司所在地的货币主管部门暂停官方兑换渠道期间,仅有零散中间商以非官方设定的汇率开展以M货币兑换L货币的交易,且该兑换交易不能够产生可强制执行的权利和义务,也不存在其他能够产生可强制执行权利和义务的市场或兑换机制。根据《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20号》,在评估一种货币是否可兑换为另一种货币时,应当仅考虑能够产生可强制执行权利和义务的市场或兑换机制。本情形中由于在官方兑换渠道暂停期间,不存在能够产生可强制执行权利和义务的市场或兑换机制,因此,甲公司应当认定M货币不可兑换为L货币。

  情形二中,甲公司仅可基于进口食品和药品的目的申请将P货币兑换为L货币,而不能为变现或结算对丙公司的净投资申请兑换L货币。根据《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20号》,在评估一种货币是否可兑换为另一种货币时,对于境外经营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的折算,企业应当假定其取得另一种货币的目的是变现或结算其境外经营净投资。本情形中,由于甲公司不能基于变现或结算对丙公司净投资的目的申请兑换L货币,因此,甲公司应当认定P货币不可兑换为L货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