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纳税人可以享受“六税两费”减免政策吗?
发文时间:2022-7-12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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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实施小微企业“六税两费”减免政策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3号)规定:“一、关于小型微利企业“六税两费”减免政策的适用

  (一)适用“六税两费”减免政策的小型微利企业的判定以企业所得税年度汇算清缴(以下简称汇算清缴)结果为准。登记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企业,按规定办理汇算清缴后确定是小型微利企业的,除本条第(二)项规定外,可自办理汇算清缴当年的7月1日至次年6月30日申报享受“六税两费”减免优惠;2022年1月1日至6月30日期间,纳税人依据2021年办理2020年度汇算清缴的结果确定是否按照小型微利企业申报享受“六税两费”减免优惠。

  (二)登记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新设立企业,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且同时符合申报期上月末从业人数不超过3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5000万元两项条件的,按规定办理首次汇算清缴申报前,可按照小型微利企业申报享受“六税两费”减免优惠。

  登记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新设立企业,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且同时符合设立时从业人数不超过3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5000万元两项条件的,设立当月依照有关规定按次申报有关“六税两费”时,可申报享受“六税两费”减免优惠。

  按规定办理首次汇算清缴后确定不属于小型微利企业的一般纳税人,自办理汇算清缴的次月1日至次年6月30日,不得再申报享受“六税两费”减免优惠;按次申报的,自首次办理汇算清缴确定不属于小型微利企业之日起至次年6月30日,不得再申报享受“六税两费”减免优惠。

  新设立企业按规定办理首次汇算清缴后,按规定申报当月及之前的“六税两费”的,依据首次汇算清缴结果确定是否可申报享受减免优惠。

  新设立企业按规定办理首次汇算清缴申报前,已按规定申报缴纳“六税两费”的,不再根据首次汇算清缴结果进行更正。

  (三)登记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小型微利企业、新设立企业,逾期办理或更正汇算清缴申报的,应当依据逾期办理或更正申报的结果,按照本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六税两费”减免税期间申报享受减免优惠,并应当对“六税两费”申报进行相应更正。

  二、关于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转为一般纳税人时“六税两费”减免政策的适用

  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按规定登记为一般纳税人的,自一般纳税人生效之日起不再按照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六税两费”减免政策。增值税年应税销售额超过小规模纳税人标准应当登记为一般纳税人而未登记,经税务机关通知,逾期仍不办理登记的,自逾期次月起不再按照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申报享受“六税两费”减免优惠。

  上述纳税人如果符合本公告第一条规定的小型微利企业和新设立企业的情形,或登记为个体工商户,仍可申报享受“六税两费”减免优惠。

  ……

  (一)本公告执行期限为2022年1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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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税两费”减免核算问题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持续推进减税降费的决策部署,进一步支持小微企业发展。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联合下发了2022年第10号公告(以下简称“10号公告”),10号公告对财税[2019]13号中“六税两费”减免政策进行延续,并将适用主体由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扩大到个体工商户及小型微利企业条件中一般纳税人。那么对于“六税两费”减免如何进行账务处理实务中存在疑虑。笔者结合相关准则及答复进行分析,为相关业务提供参考和借鉴。


  01、“六税两费”概述


  根据财税〔2019〕13号及10号公告可知,所谓的“六税两费”指的是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不含证券交易印花税)、耕地占用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我们来看一下具体的会计核算,如下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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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02、“六税两费”减免核算


  近两年国家给的优惠政策较多,如残保金减免、文化事业费减免、社保费减免、房产、土地使用税、附加税费减免等等。再比如最近的六税两费减半政策。那么对于存在减免情况下,该如何进行会计核算,是否需要先计提,然后再将其转入营业外收入或者其他收益。我们根据相关政策进行分析,具体如下:


  ※(一)准则规定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6号——政府补助》应用指南(2018)相关规定,政府补助是指企业从政府无偿取得货币性资产或非货币性资产。其主要形式包括政府对企业的无偿拨款、税收返还、财政贴息,以及无偿给予非货币性资产等。通常情况下,直接减征、免征、增加计税抵扣额、抵免部分税额等不涉及资产直接转移的经济资源,不适用政府补助准则。需要说明的是,增值税出口退税不属于政府补助。


  从准则定义可以看出,“六税两费”这类税收减免基本都是直接减免的,其不属于政府补助准则规范的范畴,不需要按政府补助准则进行核算。不管是先计提再结转,还是直接按实际发生的计入损益,其实对所得税都没有任何影响,一个是按总额确认的做法,一个是按净额确认的做法。


  ※(二)官方答复


  我们可以参考财政部会计司的几个留言,供大家参考:


  *(1)对于2020年第四季度减免的房产税及土地使用税的会计处理应为以下哪种方式?一是直接冲减计提的税金及附加;二是减免部分参照增值税减免的会计处理计入其他收益。


  回复:关于您所提问题,我们的答复意见如下:对于当期计提后直接减免的房产税和土地使用税,企业应当冲减相关费用或直接计入当期损益,对于先征后返的房产税及土地使用税,企业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16号—政府补助》(财会〔2017〕15号)中政府补助的定义和特征,根据交易事项的实质判断是否属于政府补助,并进行相应会计处理,直接计入当期损益或冲减相关费用。


  从上述回复可以看出,对于直接减免的税金,这个回复是冲减税金及附加,实质上也就是类似于政府补助里的净额法,计提和冲减的账务处理合并,最终体现的就是按实际缴纳的计入当期损益。


  *(2)近期因为疫情原因,国家对单位承担的社保进行了减免(或者部分减免),针对国家减免的部分社保账务处理,不同人员对政策、准则理解的不同导致出现了不同的账务处理方式,以下3种是我在实务工作中遇到的处理方式:


  方式1:计提工资、社保的时候正常计提,交社保的时候,将国家减免的部分社保作为营业收入:


  借:管理费用—社保费


  贷:应付职工薪酬—社保费


  借:应付职工场薪酬—社保费


  贷:营业外收入


  方式2:计提工资、社保的时候正常计提,交社保的时候,将国家减免的部分社保冲回原来的计提:


  借:管理费用—社保费


  贷:应付职工薪酬—社保费


  借:应付职工场薪酬—社保费


  贷:管理费用


  方式3:计提工资、社保的时候,国家减免的部分社保直接不计提。


  以上这三种方式哪个处理更符合准则、更合理一些,麻烦各位老师给个建议吧,谢谢!


  回复: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9号—职工薪酬》第七条,企业为职工缴纳的社会保险费,应当在职工为其提供服务的会计期间,根据规定的计提基础和计提比例计算确定相应的职工薪酬金额,并确认相应负债,按照受益对象计入当期损益或相关资产成本。对于直接减免的社会保险费,采用方式3即可。


  上述回复也是采用不计提方式,直接按实际缴纳计入费用。


  03、结论


  综上,不管是准则还是官方回复,都是按净额法来进行核算,即税收直接减免的费用等,不需要计提,直接按实际缴纳计入费用。如果企业先计提再确认收益,对所得税不会产生影响。例如本身需要缴纳房产税10万,实际减免5万。企业现集体10万元计入税金及附加,再结转确认收益5万,一增一减影响损益5万,这与直接计入损益5万,结果是一样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