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2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落实支持个体工商户发展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事项的公告
发文时间:2023-08-02
文号: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2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收藏
3159


  为贯彻落实《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支持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发展有关税费政策的公告》(2023年第12号,以下简称12号公告),进一步支持个体工商户发展,现就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对个体工商户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200万元的部分,减半征收个人所得税。个体工商户在享受现行其他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基础上,可叠加享受本条优惠政策。个体工商户不区分征收方式,均可享受。


  二、个体工商户在预缴税款时即可享受,其年应纳税所得额暂按截至本期申报所属期末的情况进行判断,并在年度汇算清缴时按年计算、多退少补。若个体工商户从两处以上取得经营所得,需在办理年度汇总纳税申报时,合并个体工商户经营所得年应纳税所得额,重新计算减免税额,多退少补。


  三、个体工商户按照以下方法计算减免税额:


  减免税额=(经营所得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200万元部分的应纳税额-其他政策减免税额×经营所得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200万元部分÷经营所得应纳税所得额)×50%。


  四、个体工商户需将按上述方法计算得出的减免税额填入对应经营所得纳税申报表“减免税额”栏次,并附报《个人所得税减免税事项报告表》。对于通过电子税务局申报的个体工商户,税务机关将提供该优惠政策减免税额和报告表的预填服务。实行简易申报的定期定额个体工商户,税务机关按照减免后的税额进行税款划缴。


  五、按12号公告应减征的税款,在本公告发布前已缴纳的,可申请退税;也可自动抵减以后月份的税款,当年抵减不完的在汇算清缴时办理退税;12号公告发布之日前已办理注销的,不再追溯享受。


  六、各级税务机关要切实提高政治站位,充分认识税收政策对于市场主体稳定预期、提振信心、安排好投资经营的重要意义,认真做好宣传解读、做优精准辅导,为纳税人提供便捷、高效的政策享受通道,积极回应纳税人诉求,全面抓好推进落实。


  七、本公告自2023年1月1日起施行,2027年12月31日终止执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落实支持个体工商户发展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事项的公告》(2023年第5号)同时废止。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


2023年8月2日


关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落实支持个体工商户发展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事项的公告》的解读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支持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发展有关税费政策的公告》(2023年第12号,以下简称12号公告)的规定,税务总局发布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落实支持个体工商户发展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事项的公告》(以下简称《公告》)。现解读如下:


  一、个体工商户减半征收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具体规定是什么?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进一步支持个体工商户发展,财政部和税务总局联合下发12号公告,自2023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对个体工商户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200万元的部分,减半征收个人所得税。个体工商户在享受现行其他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基础上,可叠加享受此项优惠政策。


  二、个体工商户减半征收个人所得税政策的优惠力度提高了吗?


  为进一步支持个体工商户发展,国家提高了政策优惠力度。自2023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将个体工商户减半征收个人所得税的年应纳税所得额范围,由不超过100万元提高为不超过200万元。


  三、适用减半征收个人所得税政策的个体工商户范围是什么?


  个体工商户不论是查账征收还是核定征收个人所得税,均可享受减半征税政策。


  四、个体工商户享受减半征收个人所得税政策是否需要办理备案?


  个体工商户在预缴和汇算清缴个人所得税时均可享受减半征税政策,享受政策时无需进行备案,通过填写个人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和减免税事项报告表相关栏次,即可享受。


  五、个体工商户如何申报享受减半征收个人所得税政策?


  对于通过电子税务局申报的个体工商户,税务机关将自动为其提供申报表和报告表中该项政策的预填服务。实行简易申报的定期定额个体工商户,税务机关按照减免后的应纳税额自动进行税款划缴。


  六、取得多处经营所得的个体工商户如何享受优惠政策?


  按照现行政策规定,纳税人从两处以上取得经营所得的,应当选择向其中一处经营管理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年度汇总申报。若个体工商户从两处以上取得经营所得,需在办理年度汇总纳税申报时,合并个体工商户经营所得年应纳税所得额,重新计算减免税额,多退少补。举例如下:


  【例1】纳税人张某同时经营个体工商户A和个体工商户B,年应纳税所得额分别为80万元和150万元,那么张某在年度汇总纳税申报时,可以享受减半征收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应纳税所得额为200万元。


  七、个体工商户减半征收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减免税额如何计算?


  减免税额=(经营所得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200万元部分的应纳税额-其他政策减免税额×经营所得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200万元部分÷经营所得应纳税所得额)×50%。


  举例说明如下:


  【例2】纳税人李某经营个体工商户C,年应纳税所得额为80000元(适用税率10%,速算扣除数1500),同时可以享受残疾人政策减免税额2000元,那么李某该项政策的减免税额=[(80000×10%-1500)-2000]×50%=2250元。


  【例3】纳税人吴某经营个体工商户D,年应纳税所得额为2400000元(适用税率35%,速算扣除数65500),同时可以享受残疾人政策减免税额6000元,那么吴某该项政策的减免税额=[(2000000×35%-65500)-6000×2000000÷2400000]×50%=314750元。


  这一计算规则我们已经内嵌到电子税务局信息系统中,税务机关将为纳税人提供申报表和报告表预填服务,符合条件的纳税人准确、如实填报经营情况数据,系统即可自动计算出减免税金额。


  八、个体工商户今年已就经营所得预缴税款的,还能享受优惠政策吗?


  为最大程度释放减税红利,个体工商户今年前几个月已就经营所得预缴税款的,也能享受税收优惠。具体办法是,按12号公告应减征的税款,在《公告》发布前已缴纳的,可申请退税;也可自动抵减以后月份的税款,当年抵减不完的在汇算清缴时办理退税;12号公告发布之日前已办理注销的,不再追溯享受。


推荐阅读

落实增值税法合规典型案例之五:银川中铁水务优化票据管理体系,水费与污水处理费分开开票

案例五:银川中铁水务集团有限公司优化票据管理体系,准确适用税收政策。该企业主要承担银川市公共供水民生职能,业务覆盖面广、服务受众量大、兼具公益性与经营性双重属性。

增值税法施行后,企业积极对接财政、城市管理、税务等部门,全面梳理水费、污水处理费业务属性、收费依据及开票规范,全力推进水费发票管理系统升级改造工程。2026年4月底改造完成后,企业实现经营性水费、污水处理费分类核算、分开开票、独立管理,从源头防范税目混用、票据混开、政策错用等涉税问题。

在税务部门辅导下,企业将税收合规融入日常经营、财务管理、票据管理全过程,持续健全内部票据管控机制,细化开票审核、数据校验、台账登记、资料归档全流程标准,常态化开展涉税事项自查自纠。企业已连续4年获评纳税缴费信用A级。

国家税务总局货物和劳务税司相关负责人表示,增值税法及其实施条例正式施行,是落实税收法定原则、深化财税体制改革的重要举措。增值税贯穿经营主体生产、批发、零售等各环节,涉税事项覆盖面广、业务关联性强。各类经营主体应当主动对标增值税法及相关配套规范性文件规定,将税务合规理念融入日常经营管理,严格规范发票开具、取得和管理,准确判断增值税政策适用条件,依法依规享受税收优惠,把税务合规优势转化为企业可持续发展的核心竞争力。

落实增值税法合规典型案例之四:青海一家亲超市购销两端上线「交易即开票」,未开票收入占比降至11.8%

案例四:青海一家亲超市连锁管理有限公司购销两端上线「交易即开票」功能,促进合规经营和税收遵从。该企业是集生鲜蔬果、鲜活肉蛋、日用百货销售于一体的综合连锁商超,门店分布广、交易频次高、单笔金额小。

在采购端,上线基于乐企联用平台开发的「数字农人」系统,将农产品收购业务全面纳入数字化管控,农户信息、采购订单、货款支付、资料归集全流程管理,每笔农产品收购业务数据可溯、资料可查,既满足企业采购信息归集和食品安全溯源的经营管理需要,也规范了发票进项税额抵扣与资料留存。截至2026年9月底,企业通过「数字农人」平台开具农产品收购发票1170份,累计开票金额1400万元。

在销售端,上线「交易即开票」系统,通过系统内置的商品税收分类编码,自动甄别应税百货与免税生鲜品类,智能匹配适用税率,消费者完成交易后自动开具发票,有效解决了商超零售不开具发票、收入确认不及时、品类税率错用等问题。系统上线以来,企业累计开具销售发票129.5万份,开票金额1.34亿元,未开票收入占比由系统上线前的66.4%下降至11.8%。

启示:商超零售企业普遍存在「不开票、迟确认、税率错用」三类问题,「交易即开票」通过税收分类编码自动甄别应税与免税品类、自动匹配税率,既解决了未开票收入的完整性,也降低了品类税率适用错误的风险。采购端的农产品收购数字化则同时服务于进项抵扣与食品安全溯源,是农产品加工与零售企业可复制的做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