纳税人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应当取得合法有效凭证,具体凭证是指哪些?
发文时间:2022-7-18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
收藏
514

一、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7号)规定:“……自2016年5月1日起施行。”
  二、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7号)规定:“ 第六条 纳税人按照上述规定从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中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应当取得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合法有效凭证,否则不得扣除。
  上述凭证是指:
  (一)从分包方取得的2016年4月30日前开具的建筑业营业税发票。
  上述建筑业营业税发票在2016年6月30日前可作为预缴税款的扣除凭证。
  (二)从分包方取得的2016年5月1日后开具的,备注栏注明建筑服务发生地所在县(市、区)、项目名称的增值税发票。
  (三)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凭证。”

我要补充
0

推荐阅读

如何正确理解建筑业扣除分包款计税的规定

主要观点:最新31号公告第七条“关于建筑服务分包款差额扣除”的规定,并非创设政策,而是明确相关政策的实务执行口径。对于建筑分包价款以及分包价款所包括的建筑服务和货物价款,可以理解为一个猪肉包子,分包业务中的建筑服务是包子皮,分包业务中的货物是包子馅,粘在一起做成的“猪肉包子”即为这项建筑分包业务。至于猪肉饺子馅、回锅肉、虽然都是肉,那是另外的菜,别和包子扯在一起来谈。


  《关于国内旅客运输服务进项税抵扣等增值税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31号,以下简称“31号公告”)发布后,立即燃爆了财税圈。而第一爆燃点就是第七条“关于建筑服务分包款差额扣除”的规定: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按照规定允许从其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中扣除的分包款,是指支付给分包方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


  这是因为,纳税人提供特定建筑服务,可按照现行政策规定,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为销售额计税。这些特定服务包括:


  1.下列建筑业务为“老项目”,一般纳税人为建筑工程老项目提供的建筑服务:


  (1)《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注明的合同开工日期在2016年4月30日前的建筑工程项目;


  (2)未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的,建筑工程承包合同注明的开工日期在2016年4月30日前的建筑工程项目;


  (3)《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未注明合同开工日期,但建筑工程承包合同注明的开工日期在2016年4月30日前的建筑工程项目;


  2.一般纳税人以清包工方式提供的建筑服务(施工方不采购建筑工程所需的材料或只采购辅助材料,并收取人工费、管理费或者其他费用的建筑服务);


  3.一般纳税人为甲供工程(全部或部分设备、材料、动力由工程发包方自行采购的建筑工程)提供的建筑服务;


  4.建筑工程总承包单位为房屋建筑的地基与基础、主体结构提供工程服务,建设单位自行采购全部或部分钢材、混凝土、砌体材料、预制构件的;


  5.一般纳税人销售自产机器设备的同时提供安装服务,分别核算机器设备和安装服务的销售额后所提供的安装服务;


  6.一般纳税人销售外购机器设备的同时提供安装服务,已经按照兼营的有关规定,分别核算机器设备和安装服务的销售额后所提供的安装服务;


  一般纳税人从事以上建筑业项目,按简易计税方法计税时,允许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分包款后的余额为销售额,鉴于总包方支付的分包款是打包支出的概念,即其中既包括货物价款,也包括建筑服务价款,因此,本次31号公告明确,扣除的分包款,是指支付给分包方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


  也就是,建筑服务总承包单位提供上述特定建筑服务,可按照现行政策规定,以取得的建筑服务总包收入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给分包方以打包形式分包的货物和建筑服务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后的余额,为销售额计税。


  笔者认为,31号公告“关于建筑服务分包款差额扣除”的规定并非创设政策,而是明确相关政策的实务执行口径,即对《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财税〔2016〕36号文件印发)关于“试点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适用简易计税方法的,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为销售额”这项政策规定中,可扣除的“分包款”的范围予以明确。


  同时,不管如何理解31号公告的第七条规定,有个最重要的前提条件就是所扣除的必须是建筑分包款,该项可扣除的分包款包括分包工程打包支出中的建筑服务价款和货物价款。而非单纯的购买材料款、支付租赁款(也就是并非网络所传的建筑材料分包、设备租赁分包等)。离开了建筑分包这一基本前提条件,就不用谈什么总包价款扣除分包价款简易计税了。


  笔者认为,对于建筑分包价款以及分包价款所包括的建筑服务和货物价款,可以理解为一个猪肉包子,分包业务中的建筑服务是包子皮,分包业务中的货物是包子馅,粘在一起做成的“猪肉包子”即为这项建筑分包业务。至于猪肉饺子馅、回锅肉、虽然都是肉,那是另外的菜,别和包子扯在一起来谈。


  有关建筑工程分包的一些问题,基本如下所述。


  建筑业企业将其所承包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中的专业工程或者劳务作业发包给其他建筑业企业完成的活动为施工分包。即,分包又可分为专业工程分包和劳务作业分包。


  专业工程分包,是指施工总承包企业将其所承包工程中的专业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的其他建筑业企业完成的活动,专业工程分包除在施工总承包合同中有约定外,必须经建设单位认可;劳务作业分包,是指施工总承包企业或者专业承包企业将其承包工程中的劳务作业发包给劳务分包企业完成的活动。


  按照规定,分包工程发包人和分包工程承包人应当依法签订分包合同,分包工程发包人应当在订立分包合同后7个工作日内,将合同送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备案。分包合同发生重大变更的亦如此。


  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违法分包:


  1.承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工程分包给个人的;


  2.施工总承包单位或专业承包单位将工程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单位的;


  3.施工总承包单位将施工总承包合同范围内工程主体结构的施工分包给其他单位的,钢结构工程除外;


  4.专业分包单位将其承包的专业工程中非劳务作业部分再分包的;


  5.专业作业承包人将其承包的劳务再分包的;


  6.专业作业承包人除计取劳务作业费用外,还计取主要建筑材料款和大中型施工机械设备、主要周转材料费用的。


  现行建筑业管理政策还明确禁止将承包的工程进行转包。分包工程发包人将工程分包后,未在施工现场设立项目管理机构和派驻相应人员,并未对该工程的施工活动进行组织管理的,视同转包行为。认定为转包的九类具体情形,可见《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违法行为认定查处管理办法》第八条规定。


建筑劳务公司扣除班组长专业作业劳务分包款差额征收增值税的纳税管理之策

当前,在建筑劳务行业中,往往存在建筑劳务公司与班组长签订专业作业劳务分包合同,班组长在工程劳务所在地税务局代开发票给劳务公司,劳务公司是否能享受差额征收增值税问题一直困扰着不少地方税务局的执法干部。笔者梳理现有的建筑行业分包业务中的国家税法政策规定,结合实际操作业务分析,得出结论:建筑劳务公司与班组长签订专业作业劳务分包合同,完全可以享受差额征收增值税的政策规定。具体的纳税管理分析如下。


  一、建筑劳务公司扣除班组长分包款差额征收增值税的税法剖析


  (一)发包方与分包方之间差额征收增值税与抵扣增值税的区别


  发包方与分包方之间差额征收增值税与抵扣增值税的区别主要体现为:发包方与分包方抵扣增值税制度是专门应用于发包方选择一般计税方法计征增值税的发包方与分包方之间的增值税申报制度,而发包方与分包方之间差额征收增值税制度是专门应用于发包方选择简易计税方法计征增值税的发包方与分包方之间的增值税申报制度。发包方与分包方之间差额征收增值税是指选择简易计税方法的发包方,在发生分包的情况下,为了规避发包方重复缴纳增值税而选择的一种增值税征收方法。


  (二)差额征收增值税的税法依据


  《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7号)第三条 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应按照财税[2016]36号文件规定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和计税方法,向建筑服务发生地主管国税机关预缴税款,向机构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申报纳税。第四条 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按照以下规定预缴税款:


  (1)一般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的,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按照2%的预征率计算应预缴税款。


  (2)一般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按照3%的征收率计算应预缴税款。


  (3)小规模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按照3%的征收率计算应预缴税款。


  (三)差额征收增值税的税法依据剖析


  1、“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的税法界定


  第一,“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的主体是一般纳税和小规模纳税人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7号第二条规定:本办法所称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是指单位和个体工商户(以下简称纳税人)在其机构所在地以外的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财税[2016]36号文件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三条 纳税人分为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基于此税法规定,适用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7号的纳税人是单位和个体工商户,不包括其他个人。


  第二,“建筑服务”的税法界定:工程服务、安装服务、修缮服务、装饰服务和其他建筑服务。


  根据财税[2016]36号文件附件1中的《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的规定,建筑服务,是指各类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建造、修缮、装饰,线路、管道、设备、设施等的安装以及其他工程作业的业务活动。包括工程服务、安装服务、修缮服务、装饰服务和其他建筑服务。其他建筑服务,是指上列工程作业(工程服务、安装服务、装饰服务、修缮服务)之外的各种工程作业服务,如钻井(打井)、拆除建筑物或者构筑物、平整土地、园林绿化、疏浚(不包括航道疏浚)、建筑物平移、搭脚手架、爆破、矿山穿孔、表面附着物(包括岩层、土层、沙层等)剥离和清理等工程作业。


  2、自然人或建筑行业的班组长是属于小规模纳税人,按照小规模纳税人身份缴纳增值税。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统一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的通知》(财税[2018]33号)第一条的规定,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标准为年应征增值税销售额500万元及以下。基于此规定,一般纳税人标准是年应征增值税销售额500万以上(不含500万元)。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一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货物或者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下简称劳务),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以及进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缴纳增值税。财税【2016】36号文件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一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以下称境内)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以下称应税行为)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纳税人,应当按照本办法缴纳增值税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九条条例第二款,第一条所称个人是指个体工商户和其他个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九条 年应税销售额超过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的其他个人按小规模纳税人纳税。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条 小规模纳税人的销售额不包括其应纳税额。


  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采用销售额和应纳税额合并定价方法的,按下列公式计算销售额:


  销售额=含税销售额÷(1+征收率)


  基于以上税法规定,建筑行业中的自然人班组长是增值税纳税义务人中的“其他个人”的身份,无论其在一年中发生的销售建筑劳务服务的销售额是否超过500万元(不含增值税金额),都按照小规模纳税人缴纳增值税。


  3、建筑行业中的自然人班组长不在工程劳务所在地税务局预缴增值税,但必须在工程劳务所在地税务局缴纳增值税。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三)项,非固定业户销售货物或者劳务,应当向销售地或者劳务发生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7号第二条第二款规定:“其他个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不适用本办法”。基于此税法规定,建筑行业中的自然人班组长不需要在工程劳务所在地税务局预缴增值税,但必须在工程劳务所在地税务局缴纳增值税。


  4、建筑行业中的自然人班组长如何在工程劳务所在地税务局缴纳增值税。


  《增值税发票开具指南》第二章第二节第一“代开发票种类”规定:需要临时使用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可以向经营地税务机关申请代开发票。


  《增值税发票开具指南》第二章第一节第二“开票方和开票内容”规定:销售商品、提供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对外发生经营业务收取款项,收款方应当向付款方开具发票。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个体工商户复工复业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13号)规定,除湖北省外,其他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根据《关于延长小规模纳税人减免增值税政策执行期限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24号)的规定,小规模纳税人税收优惠政策实施期限延长到2020年12月31日。同时,国家税务总局增值税申报系统的报税设计更新软件明确,小规模纳税人税收优惠政策实施期限延长到2021年12月31日.


  基于以上税法政策规定,建筑行业中的班组长在工程劳务所在地税务局继续享受按照1%征收率代开发票缴纳增值税。


  (三)分析结论


  通过以上税收政策剖析,可以得出以下结论:


  第一,适合扣除分包款差额征收增值税的主体是:选择简易计征增值税的发包方(包括建筑总承包方、专用承包方、专业分包方和劳务公司) 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且发生分包行为。


  第二,建筑行业的自然人班组长在工程劳务所在地税务局申报缴纳增值税,但不预缴增值税。


  第三,建筑行业的自然人班组长在工程劳务所在地税务局按照1%的税收优惠税率(疫情期间),3%的征收率(非疫情期间)代开增值税普通发票给劳务公司,在工程劳务所在地税务局缴纳增值税及其附加税和按照不含增值税金额的一点比例代征个人所得税(各省税务局规定的比例不一样,例如广西、江西、海南、内蒙是1.3%。云南是1%)。


  第四,作为增值税纳税人(无论是一般纳税人还是小规模纳税人)的建筑劳务公司(选择简易计税计征增值税),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只要与自然人班组长(税法上称为“其他个人”)发生专业作业劳务分包合同,依据《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7号)第四条的规定,以其从上游发包方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给自然人班组长的专业作业建筑劳务分包款后的余额,按照3%的征收率计算应预缴税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