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劳务公司扣除班组长专业作业劳务分包款差额征收增值税的纳税管理之策
发文时间:2021-02-23
作者:肖太寿
来源:肖太寿财税工作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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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在建筑劳务行业中,往往存在建筑劳务公司与班组长签订专业作业劳务分包合同,班组长在工程劳务所在地税务局代开发票给劳务公司,劳务公司是否能享受差额征收增值税问题一直困扰着不少地方税务局的执法干部。笔者梳理现有的建筑行业分包业务中的国家税法政策规定,结合实际操作业务分析,得出结论:建筑劳务公司与班组长签订专业作业劳务分包合同,完全可以享受差额征收增值税的政策规定。具体的纳税管理分析如下。


  一、建筑劳务公司扣除班组长分包款差额征收增值税的税法剖析


  (一)发包方与分包方之间差额征收增值税与抵扣增值税的区别


  发包方与分包方之间差额征收增值税与抵扣增值税的区别主要体现为:发包方与分包方抵扣增值税制度是专门应用于发包方选择一般计税方法计征增值税的发包方与分包方之间的增值税申报制度,而发包方与分包方之间差额征收增值税制度是专门应用于发包方选择简易计税方法计征增值税的发包方与分包方之间的增值税申报制度。发包方与分包方之间差额征收增值税是指选择简易计税方法的发包方,在发生分包的情况下,为了规避发包方重复缴纳增值税而选择的一种增值税征收方法。


  (二)差额征收增值税的税法依据


  《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7号)第三条 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应按照财税[2016]36号文件规定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和计税方法,向建筑服务发生地主管国税机关预缴税款,向机构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申报纳税。第四条 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按照以下规定预缴税款:


  (1)一般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的,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按照2%的预征率计算应预缴税款。


  (2)一般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按照3%的征收率计算应预缴税款。


  (3)小规模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按照3%的征收率计算应预缴税款。


  (三)差额征收增值税的税法依据剖析


  1、“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的税法界定


  第一,“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的主体是一般纳税和小规模纳税人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7号第二条规定:本办法所称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是指单位和个体工商户(以下简称纳税人)在其机构所在地以外的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财税[2016]36号文件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三条 纳税人分为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基于此税法规定,适用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7号的纳税人是单位和个体工商户,不包括其他个人。


  第二,“建筑服务”的税法界定:工程服务、安装服务、修缮服务、装饰服务和其他建筑服务。


  根据财税[2016]36号文件附件1中的《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的规定,建筑服务,是指各类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建造、修缮、装饰,线路、管道、设备、设施等的安装以及其他工程作业的业务活动。包括工程服务、安装服务、修缮服务、装饰服务和其他建筑服务。其他建筑服务,是指上列工程作业(工程服务、安装服务、装饰服务、修缮服务)之外的各种工程作业服务,如钻井(打井)、拆除建筑物或者构筑物、平整土地、园林绿化、疏浚(不包括航道疏浚)、建筑物平移、搭脚手架、爆破、矿山穿孔、表面附着物(包括岩层、土层、沙层等)剥离和清理等工程作业。


  2、自然人或建筑行业的班组长是属于小规模纳税人,按照小规模纳税人身份缴纳增值税。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统一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的通知》(财税[2018]33号)第一条的规定,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标准为年应征增值税销售额500万元及以下。基于此规定,一般纳税人标准是年应征增值税销售额500万以上(不含500万元)。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一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货物或者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下简称劳务),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以及进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缴纳增值税。财税【2016】36号文件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一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以下称境内)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以下称应税行为)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纳税人,应当按照本办法缴纳增值税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九条条例第二款,第一条所称个人是指个体工商户和其他个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九条 年应税销售额超过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的其他个人按小规模纳税人纳税。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条 小规模纳税人的销售额不包括其应纳税额。


  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采用销售额和应纳税额合并定价方法的,按下列公式计算销售额:


  销售额=含税销售额÷(1+征收率)


  基于以上税法规定,建筑行业中的自然人班组长是增值税纳税义务人中的“其他个人”的身份,无论其在一年中发生的销售建筑劳务服务的销售额是否超过500万元(不含增值税金额),都按照小规模纳税人缴纳增值税。


  3、建筑行业中的自然人班组长不在工程劳务所在地税务局预缴增值税,但必须在工程劳务所在地税务局缴纳增值税。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三)项,非固定业户销售货物或者劳务,应当向销售地或者劳务发生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7号第二条第二款规定:“其他个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不适用本办法”。基于此税法规定,建筑行业中的自然人班组长不需要在工程劳务所在地税务局预缴增值税,但必须在工程劳务所在地税务局缴纳增值税。


  4、建筑行业中的自然人班组长如何在工程劳务所在地税务局缴纳增值税。


  《增值税发票开具指南》第二章第二节第一“代开发票种类”规定:需要临时使用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可以向经营地税务机关申请代开发票。


  《增值税发票开具指南》第二章第一节第二“开票方和开票内容”规定:销售商品、提供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对外发生经营业务收取款项,收款方应当向付款方开具发票。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个体工商户复工复业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13号)规定,除湖北省外,其他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根据《关于延长小规模纳税人减免增值税政策执行期限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24号)的规定,小规模纳税人税收优惠政策实施期限延长到2020年12月31日。同时,国家税务总局增值税申报系统的报税设计更新软件明确,小规模纳税人税收优惠政策实施期限延长到2021年12月31日.


  基于以上税法政策规定,建筑行业中的班组长在工程劳务所在地税务局继续享受按照1%征收率代开发票缴纳增值税。


  (三)分析结论


  通过以上税收政策剖析,可以得出以下结论:


  第一,适合扣除分包款差额征收增值税的主体是:选择简易计征增值税的发包方(包括建筑总承包方、专用承包方、专业分包方和劳务公司) 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且发生分包行为。


  第二,建筑行业的自然人班组长在工程劳务所在地税务局申报缴纳增值税,但不预缴增值税。


  第三,建筑行业的自然人班组长在工程劳务所在地税务局按照1%的税收优惠税率(疫情期间),3%的征收率(非疫情期间)代开增值税普通发票给劳务公司,在工程劳务所在地税务局缴纳增值税及其附加税和按照不含增值税金额的一点比例代征个人所得税(各省税务局规定的比例不一样,例如广西、江西、海南、内蒙是1.3%。云南是1%)。


  第四,作为增值税纳税人(无论是一般纳税人还是小规模纳税人)的建筑劳务公司(选择简易计税计征增值税),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只要与自然人班组长(税法上称为“其他个人”)发生专业作业劳务分包合同,依据《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7号)第四条的规定,以其从上游发包方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给自然人班组长的专业作业建筑劳务分包款后的余额,按照3%的征收率计算应预缴税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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