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期和“股权转让”紧密关联的话题就是“先税后照”,特别是今年4月广州市国家税务总局广州市税务局与广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已联合发布《关于个人股权变更登记需查验完税凭证的通告》,对个人股权转让实施联合管理并实行个人股权转让信息交互机制,更是加快了股权转让“先税后照”的脚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十五条规定:“先税后照”就是个人转让股权办理变更登记的,市场主体登记机关应当查验与该股权交易相关的个人所得税的完税凭证。其实关于“先证后照”自2018年以来,各地陆续出台相关文件,明确个人股权变更登记需查验完税凭证。但是,由于大多数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对个人股权转让的税收政策还比较陌生,不依法履行纳税义务和扣缴义务的现象比较常见,存在较大的税务风险。对于个人股权转让相关涉税问题主要参考《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国税2014年67号)文件即可,本文主要就实操角度来为大家深入刨析个人发生股权转让后将如何申报个人所得税?
一、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是谁?
个人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以股权转让方为纳税人,以受让方为扣缴义务人。受让方无论是企业还是个人,均应按个人所得税法规定认真履行扣缴税款义务。
根据《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九条规定:扣缴义务人应扣未扣、应收未收税款的,由税务机关向纳税人追缴税款,对扣缴义务人处应扣未扣、应收而不收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因此,作为股权受让方也就是扣缴义务人来说,一定要完成好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义务。
二、个人股权转让股权如何计税?
个人转让股权,以股权转让收入减除股权原值和合理费用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按“财产转让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其中,合理费用是指股权转让时按照规定支付的有关税费。
三、发生股权转让所得的纳税时点?
股权转让的纳税时间为股权转让行为发生后的次月15日内,以下六种情形作为股权转让行为发生时点的界定:
(一)受让方已支付或部分支付股权转让价款的;
(二)股权转让协议已签订生效的;
(三)受让方已经实际履行股东职责或者享受股东权益的;
(四)国家有关部门判决、登记或公告生效的;
(五)本办法第三条第四至第七项行为已完成的;
(六)税务机关认定的其他有证据表明股权已发生转移的情形。
四、股权转让所得申报地点
个人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以被投资企业所在地地税机关为主管税务机关
五、申报方式
(一)受让方去所属税务局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二)被投资企业在企业自然人扣缴系统帮个人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六、申报流程(被投资企业操作流程)
1.点击【分类所得申报】--【财产转让所得】--【填写】--【添加】
2、点击【姓名】选择纳税人,如果没有纳税人信息需要新增纳税人信息。
3、点击【所得项目】选择【股权转让所得】,并在相关收入、扣除类空格处填上企业数据,系统自动计算出【应退补税额】,点击【保存】。
4、点击【分类所得申报】--【申报表报送】--【发送申报】
5、申报成功以后点击【税款缴纳】,完成申报。
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指引(2025年)
目录
01 政策提示及操作指引
07企业基础信息表及表单选择
14纳税调整明细表
38税收优惠明细表
42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主表
47弥补亏损明细表
01 政策提示及操作指引
一、政策提示
(一)小型微利企业重点政策提示
1. 2024 年小型微利企业的判断标准
2019 年以后,小型微利企业的判断标准如下(需同时满足):
(1) 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
(2) 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0万元;
(3) 从业人数不超过300人;
(4) 资产总额不超过5000万元。
其中:
资产总额:指资产总额的全年季度平均值。季度平均值=(季初值+季末值)/2,全年季度平均值 = 全年各季度平均值 /4。
从业人数:指全年季度平均从业人数(计算方法同上)。从业人数是指与企业建立劳动关系的职工人数和企业接受的劳务派遣用工人数之和。
2.2024 年小型微利企业重点所得税优惠政策
(1)小微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① 2023年1月1日至 2027年12月31日,对小型微利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0万元的部分,减按 25% 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 20% 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2号)
② 分支机构不能单独享受小微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企业设立不具有法人资格分支机构的,应当汇总计算总机构及其各分支机构的从业人数、资产总额、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依据合计数判断是否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由总机构汇总计算应纳税款,并享受相关优惠政策。(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6号)
③ 从事国家限制和禁止行业的企业不能享受小微企业政策,如纳税人生产经营情况发生变化,以后年度符合了相关政策享受条件,应先修改相关行业后,再申报享受相关政策。
(2)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政策
企业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自2023年1月1日起,再按照实际发生额的 100% 在税前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自2023年1月1日起,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200%在税前摊销。具体享受条件及相关要求请按照《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完善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7号)等文件的相关规定执行。
集成电路和工业母机企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按照文件规定需符合相应条件或由相关管理部门进行清单认定,不符合相应条件的小微企业不能享受有关政策。
(3)设备、器具一次性扣除
企业在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37号延长至2027年12月31日)期间新购进的设备、器具,单位价值不超过500万元的,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不再分年度计算折旧。
选择享受一次性扣除优惠政策,会带来折旧计提和扣除的税会差异。对于该项资产而言,在享受优惠政策的当年,对允许一次性扣除的金额与会计核算计提折旧金额之间的差额要进行纳税调减;在以后年度,则要对会计核算计提折旧的金额进行纳税调增。
此处主要列举小型微利企业常见扣除项目,具体扣除条件及相关要求可参考下文各纳税调整项目明细表的填报要点。如企业发生其他扣除项目,可依据相关政策规定做纳税调整。
(二)涉及纳税调整的常见限额扣除项目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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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指引(2025年).pdf(请在网页端打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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