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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46 依照《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会计科目和主要账务处理》规定:
短期借款(2001):本科目核算企业向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等借入的期限在1年以下(含1年)的各种借款。
其他应付款(2241):本科目核算企业除应付票据、应付账款、预收账款、应付职工薪酬、应付利息、应付股利、应交税费、长期应付款等以外的其他各项应付、暂收的款项。企业(保险)应缴纳的保险保障基金,也通过本科目核算。
注意上述规定的细微之处:短期借款(2001)核算的各种一年以下借款,包括企业向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等,特别注意“等”字——意味着只要是一年期以下的各种借款,包括金融机构和其他“等”都是需要在“短期借款”中核算,“等”可以是个人,也可以是非金融机构的企业、组织等。
同时,其他应付款(2241)核算范围先排除一大堆的负债情况,就是指没有专门负债科目核算的负债才由“其他”这个“框”来接收。
因此,企业向非银行或者扩大到非金融机构借款计入“其他应付款”科目是不妥的,无论是向何种机构和个人借款只要是期限是在一年以下(含一年)的都应在“短期借款”中核算,这样才符合会计处理的“可比性原则和”和“实质重于形式原则”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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