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关税[2023]14号-财政部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关于调整海南自由贸易港交通工具及游艇“零关税” 政策的通知
发文时间:2023-08-15
文号:财关税[2023]14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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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财政厅、海口海关、国家税务总局海南省税务局:


为支持海南自由贸易港建设,加大压力测试力度,现就海南自由贸易港交通工具及游艇“零关税”政策调整事项通知如下:


一、进口半挂车用的公路牵引车、机坪客车、全地形车、9座及以下混合动力小客车(可插电)等22项商品(见附件),按照本通知和《财政部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关于海南自由贸易港交通工具及游艇“零关税”政策的通知》(财关税[2020]54号)有关规定,免征进口关税、进口环节增值税和消费税。


二、上述22项商品应在海南自由贸易港登记、入籍,按照交通运输、民航等主管部门相关规定开展营运,并接受监管。半挂车用的公路牵引车、9座及以下混合动力小客车(可插电),可从事往来内地的客、货运输作业,始发地及目的地至少一端须在海南自由贸易港内,在内地停留时间每年累计不超过120天,其中从海南自由贸易港到内地“点对点”、“即往即返”的客、货车不受天数限制。机坪客车、全地形车营运范围为海南自由贸易港。


违反上述规定的,按有关规定补缴相关进口税款。


三、上述22项商品的适用主体、税收政策、管理措施等其他规定,继续执行财关税[2020]54号文件第一条、第三条、第四条、第七条的有关规定。


四、请海南省商交通运输部、中国民航局、财政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等部门,根据本通知,调整完善《海南自由贸易港“零关税”进口交通工具及游艇管理办法(试行)》相关规定,明确新增商品进口后登记、入籍、营运、监管、违规处置标准等要求,防止“零关税”商品挪作他用。


五、本通知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附件:海南自由贸易港交通工具及游艇“零关税”政策增列清单.pdf


 


财政部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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