皖政办秘[2026]15号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安徽省制造业中试平台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
发文时间:2026-4-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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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安徽省制造业中试平台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

皖政办秘〔2026〕15号      2026-04-16

各市、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安徽省制造业中试平台建设实施方案》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26年4月16日

安徽省制造业中试平台建设实施方案

  中试是紧密连接创新链、技术链和产业链的关键环节,中试平台是科技成果转化为现实生产力的重要支撑。为加快布局建设制造业中试平台,健全中试服务体系,提高科技成果转化和产业化水平,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建设目标

  坚持智能化、绿色化、融合化方向,坚持市场主导、政府引导、需求牵引、开放共享,围绕我省重点产业创新发展需求,统筹布局制造业中试平台。到2028年,培育建设省级制造业中试平台30家左右,在优势产业领域争创国家级制造业中试平台,形成支撑制造业技术成果工程化开发与产业化应用的中试服务体系。

  二、建设布局

  聚焦建设具有国际竞争力的先进制造业集群,围绕“1188”现代化产业体系,引导各类建设主体立足现有基础,按照“做强一批、激活一批、补齐一批”的路径,因地制宜、分类施策,稳步推动中试平台建设。在智能网联新能源汽车、新一代信息技术、人工智能、高端装备制造、新能源及绿色低碳、新材料、低空经济和商业航天、机器人、智能家居、生物医药和高端医疗器械等重点领域,加强综合性、专业化中试平台布局与能力提升。面向量子科技、生物制造、氢能、脑机接口、具身智能、第六代移动通信、前沿材料等未来产业领域,前瞻部署开展技术可行性验证、工程化开发和测试评估的中试平台。

  三、建设模式

  (一)企业自主建设运营。支持企业建设产业链中试平台,面向中小企业开放场地与设备资源,带动技术验证与工艺优化等服务能力提升。鼓励有条件的企业适度开放自主建设的中试平台,用富余的中试能力提供对外服务。支持企业采用市场化运营、开放式服务模式,建设具有公共服务属性的中试平台。

  (二)高校院所成果转化。支持高校和科研院所聚焦产业共性技术需求,建设专业化中试平台,增强工程化验证与成果熟化能力。鼓励通过技术入股、独立法人运作等市场化方式强化平台建设,探索与熟化产品利益绑定等收入模式,提升中试平台可持续发展能力。

  (三)政府投资公共服务。支持采取政府投资、社会主体运营,或政府投资专业机构能力建设等方式,在先进制造业集群、特色产业集群等领域和高新区、工业园区等区域内,布局建设具有公共服务性质、功能完善、技术领先的综合性专业化中试平台,满足企业多样化需求,全方位支撑产业发展。

  (四)多元主体联合共建。探索中试平台共建共享机制,推动政产学研用多方联合共建,明确各方投入、知识产权与收益分配,实现风险共担、利益共享,促进资源互补与成果转化。

  四、重点任务

  (一)完善中试基础能力。支持建设专业化中试线与标准化试验场地,配备先进的试制、测试、计量等关键设备与工业软件。加强新一代信息技术融合应用,推广数字孪生、人工智能大模型等技术在工艺验证、缺陷检测、预测性维护等场景的应用,推动平台资源网络化连接、协同与共享。引导建设绿色安全中试线,加强能耗与排放的智能监测与管控。(省发展改革委、省教育厅、省科技厅、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国资委按职责分工负责)对建成且正常运营的制造业中试平台,按设备(含软件)投入的20%给予最高500万元奖补,对列入国家重点培育的中试平台给予200万元一次性奖补,执行至2027年12月31日。(责任单位: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二)夯实中试技术支撑。支持中试平台参与省级科技创新攻坚计划、省重大产业创新计划和开展产业链协同创新,突破极端工况模拟、可靠性验证等核心技术瓶颈,推进工艺放大与系统集成等工程化技术研发。加快高精度测量仪器、高端试验设备等产品研制与应用,加强设计仿真软件攻关,支撑高水平中试。引导企业制定中试能力提升计划,推动流程型制造企业建设面向产品试制和批量生产的中试能力,离散型制造企业建设面向新产品研发和持续迭代的中试能力。(省发展改革委、省教育厅、省科技厅、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国资委按职责分工负责)支持省级未来产业先导区建设未来产业概念验证中心、中试验证平台,按其固定资产投资的20%给予补助,最高不超过500万元,执行至2030年12月31日。(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

  (三)提升中试转化效能。支持中试平台联合科技服务机构,主动对接市场需求,筛选具备产业化前景的科研成果,通过技术转让、中试服务作价入股、股权激励、投融资对接等方式,加快中试成果产业化。鼓励建设主体为新技术、新产品、新模式搭建真实的试验环境和验证场景。(省发展改革委、省教育厅、省科技厅、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国资委按职责分工负责)对通过中试验证、具有重大应用前景和高附加值的试验材料、高端产品和装备、核心软件,推荐申报省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首批次新材料、首版次软件和省新技术、新产品、新场景联合应用推广项目。(责任单位: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科技厅)

  (四)拓展中试公共服务。面向中小企业创新需求,推动中试平台提供工程开发、技术熟化、工艺创新、样品试制、设备验证、试验检测等专业化公共服务。利用“益企服务云”、“双创汇”、“政产学研金服用综合服务平台”等载体,拓展技术成果转化、企业孵化培育、投融资对接、设备共享租赁、产业咨询与人才培训等市场化服务。(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科技厅、省工业和信息化厅)鼓励龙头企业、国有企业、高校院所等开放共享自建自用的中试设施设备、试验环境、应用场景。(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教育厅、省科技厅、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国资委)积极推动我省中试平台融入长三角一体化综合性中试服务平台体系,促进区域创新资源互通共享。(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科技厅、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对服务企业科技研发、具有公共服务属性的成果转化概念验证中心和中试基地,依规每年给予最高100万元补助,执行至2027年12月31日。(责任单位:省科技厅)

  (五)培育中试优质企业。对标国际先进水平,在精密测量仪器、试验检测设备、设计仿真软件等领域,培育一批具有生态主导力和核心竞争力的龙头企业。支持中小企业聚焦中试环节专用设备、工具、软件、服务等细分市场,精耕细作,增强创新能力,培育更多省级专精特新中小企业。鼓励中试平台市场化运作,形成覆盖工程开发、技术熟化、工艺创新、样品试制、试验检测等功能的全链条服务能力,加大对专精特新中小企业的服务支持力度。(责任单位: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六)优化中试创新生态。支持企业、行业协会、产业联盟等主导或参与制修订中试基础通用、关键技术、行业应用等方面标准。对企业主导制修订的上述领域国际标准、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每个标准分别给予最高100万元、50万元一次性奖补,执行至2027年12月31日。(责任单位:省工业和信息化厅)支持发展第三方检验检测机构、计量测试机构,为中试活动提供专业服务。(责任单位:省市场监管局)深化产教融合,支持产学研合作,培养“懂产品、懂制造、懂试验、懂管理、懂市场、懂安全”的复合型人才和卓越工程师。支持省内高校设置中试相关课程或专业方向,与中试平台共建实训基地。畅通中试人才职称晋升通道,将符合条件的优秀人才纳入职称评审绿色通道。(责任单位:省教育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科技厅)引导省新兴产业引导基金等各类政府投资基金以及社会资本,以市场化方式参与中试平台建设与运营。(责任单位:省财政厅、省地方金融管理局、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发展改革委、省科技厅)推动银行、保险、融资租赁等金融机构创新“中试险”、“研发贷”、“转化贷”等特色金融产品。(责任单位:省地方金融管理局)强化中试全过程的知识产权创造、布局、运用、保护与管理。鼓励中试平台申请CNAS(中国合格评定国家认可委员会)、CMA(中国计量认证)等资质,提升其检验检测报告的权威性和公信力。(责任单位:省市场监管局)

  发挥制造强省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统筹协调作用,指导推动各市加强产业、应急、环保等政策协同,规范中试项目落地流程。对同一园区内集中布局的中试项目,探索推行“打捆”环评等集成审批模式,优化准入、用地、建设等程序,提升审批效率。发挥行业协会、产业联盟、专业服务机构等桥梁纽带作用,加强信息发布、供需对接、技术服务。加大宣传引导力度,推广优秀中试平台经验做法,营造支持中试发展良好氛围。

  本方案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有具体执行期限的,按具体期限执行。法律法规、上位文件或新出台文件等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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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例】甲公司的记账本位币和列报货币均为L货币。乙公司为甲公司在境外设立的全资子公司,乙公司的记账本位币为M货币,即其经营所在地的法定货币。甲公司编制合并财务报表时,需将乙公司外币财务报表折算为L货币。2X25年12月31日,乙公司所在地货币主管部门规定,禁止以变现或结算净投资为目的将M货币兑换为L货币,但允许基于任何其他目的的货币兑换。在基于其他目的将M货币兑换为L货币时实行自由浮动汇率机制,并采用单一汇率,该汇率每日更新。因乙公司所在地货币主管部门禁止以变现或结算净投资为目的将M货币兑换为L货币,甲公司认定M货币不可兑换为L货币。

  假定不考虑其他因素,在上述情况下,甲公司在对乙公司2X25年12月31日的财务状况和2X25年度的经营成果进行折算时,应当如何估计即期汇率?

  分析:根据《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20号》,当一种货币不可兑换为另一种货币时,企业应当对计量日的即期汇率进行估计,使其能够如实反映在当前主要经济状况下市场参与者在计量日进行的有序兑换交易所采用的汇率。在满足上述有关货币缺乏可兑换性时即期汇率估计要求的情况下,企业可采用未经调整的可观察汇率或其他估计方法,对相关即期汇率进行估计。

  本例中,甲公司不能以变现或结算净投资为目的将M货币兑换为L货币,但能够基于其他目的兑换货币。在基于其他目的将M货币兑换为L货币时实行自由浮动汇率机制,并采用单一汇率,该汇率每日更新。根据《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20号》,一种货币在某一目的下不可兑换为另一种货币,但在其他目的下可兑换为另一种货币的,企业应当考虑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所列的因素,以判断其他目的下的可观察汇率是否满足货币缺乏可兑换性时即期汇率的估计要求:一是是否存在多个可观察汇率。如存在多个可观察汇率,可能表明这些汇率包含对出于特定目的取得另一种货币的“激励”或“惩罚”,因而可能未反映当前主要经济状况;二是可兑换货币的用途。如企业能够取得的另一种货币仅限于有限用途(如进口紧急物资),则该汇率可能未反映当前主要经济状况;三是汇率的性质。相较于受监管部门管制及其他经常性干预的汇率,可观察的自由浮动汇率更能反映当前主要经济状况;四是汇率更新的频率。相较于长期不变的可观察汇率,每日或以更高频率更新的可观察汇率更能反映当前主要经济状况。

  本例中,基于其他目的将M货币兑换为L货币时采用单一的自由浮动汇率且该汇率每日更新,同时基于其他目的兑换的货币也并非为有限用途,因此,甲公司认定基于其他目的下的可观察汇率能够满足“如实反映在当前主要经济状况下市场参与者在计量日进行的有序兑换交易所采用的汇率”的要求,甲公司在折算乙公司2X25年12月31日的财务状况和2X25年度的经营成果时可采用该可观察汇率作为估计的即期汇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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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例】甲公司的记账本位币和列报货币均为L货币。乙公司和丙公司为甲公司在境外设立的全资子公司,乙公司和丙公司的记账本位币分别为M货币和P货币,均为各自经营所在地的法定货币。甲公司编制合并财务报表时,需将乙公司和丙公司的外币财务报表折算为L货币。

  情形一:乙公司所在地的货币主管部门规定,将M货币兑换为L货币须在提交兑换申请时申报资金用途并完成相关行政审批流程。通常情况下,货币主管部门按照正常行政流程进行审核并完成兑换需10个工作日。2X26年6月1日,因无法满足市场对L货币的兑换需求,乙公司所在地的货币主管部门暂停了官方兑换渠道。在官方兑换渠道暂停期间,仅有零散中间商以非官方设定的汇率开展以M货币兑换L货币的交易,前述交易不能够产生可强制执行权利和义务,也不存在其他能够产生可强制执行权利和义务的市场或兑换机制。

  情形二:丙公司所在地货币主管部门规定,除进口食品和药品以外,不接受用于其他目的的L货币兑换申请。

  假定不考虑其他影响因素,在上述情形中,甲公司应当如何分别评估M货币、P货币是否可兑换为L货币?

  分析:

  情形一中,2X26年6月1日前,乙公司所在地的货币主管部门提供L货币的官方兑换渠道,按照正常行政流程进行审核并完成兑换需10个工作日,前述10个工作日为通过官方兑换机制将M货币兑换为L货币的正常行政延迟。根据《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20号》,在评估企业能够在“一定时间范围内”通过可在兑换交易中产生可强制执行权利和义务的某一市场或兑换机制将该货币兑换为另一种货币,前述一定时间范围允许因法律或监管规定、公共假期等实际因素导致的兑换业务办理的正常延迟。因此,在满足《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20号》其他相关评估要求的情况下,甲公司在提交申请后10个工作日内能够取得L货币的,可认定M货币可兑换为L货币。

  2X26年6月1日后,在乙公司所在地的货币主管部门暂停官方兑换渠道期间,仅有零散中间商以非官方设定的汇率开展以M货币兑换L货币的交易,且该兑换交易不能够产生可强制执行的权利和义务,也不存在其他能够产生可强制执行权利和义务的市场或兑换机制。根据《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20号》,在评估一种货币是否可兑换为另一种货币时,应当仅考虑能够产生可强制执行权利和义务的市场或兑换机制。本情形中由于在官方兑换渠道暂停期间,不存在能够产生可强制执行权利和义务的市场或兑换机制,因此,甲公司应当认定M货币不可兑换为L货币。

  情形二中,甲公司仅可基于进口食品和药品的目的申请将P货币兑换为L货币,而不能为变现或结算对丙公司的净投资申请兑换L货币。根据《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20号》,在评估一种货币是否可兑换为另一种货币时,对于境外经营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的折算,企业应当假定其取得另一种货币的目的是变现或结算其境外经营净投资。本情形中,由于甲公司不能基于变现或结算对丙公司净投资的目的申请兑换L货币,因此,甲公司应当认定P货币不可兑换为L货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