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籍个人”个税审核关注要点解析
发文时间:2021-10-13
作者:何晓整理
来源:德居正财税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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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日“德居正财税交流2群”中有学员咨询“外籍个人”个税免税优惠政策问题,因此类问题平时被咨询的不多,恰巧近期在实务咨询项目中,存在对某外资企业外籍个人个税缴纳问题进行审核的经历,刚好借此机会,笔者从审核者的角度来对实务中审核外籍个人个税需关注的要点进行解析。

先来熟悉相关政策规定:


  1、依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法修改后有关优惠政策衔接问题的通知》(财税〔2018〕164号)第七条规定:


  (一)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期间,外籍个人符合居民个人条件的,可以选择享受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也可以选择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1994]20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籍个人取得有关补贴征免个人所得税执行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7]54号)和《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籍个人取得港澳地区住房等补贴征免个人所得税的通知》(财税[2004]29号)规定,享受住房补贴、语言训练费、子女教育费等津补贴免税优惠政策,但不得同时享受。外籍个人一经选择,在一个纳税年度内不得变更。


  (二)自2022年1月1日起,外籍个人不再享受住房补贴、语言训练费、子女教育费津补贴免税优惠政策,应按规定享受专项附加扣除。


  2、依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1994]20号)第二条中规定:下列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一)外籍个人以非现金形式或实报实销形式取得的住房补贴、伙食补贴、搬迁费、洗衣费。


  (二)外籍个人按合理标准取得的境内、外出差补贴。


  (三)外籍个人取得的探亲费、语言训练费、子女教育费等,经当地税务机关审核批准为合理的部分。


  (八)外籍个人从外商投资企业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


  3、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籍个人取得有关补贴征免个人所得税执行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7]54号)中规定:


  一、对外籍个人以非现金形式或实报实销形式取得的合理的住房补贴、伙食补贴和洗衣费免征个人所得税,应由纳税人在初次取得上述补贴或上述补贴数额、支付方式发生变化的月份的次月进行工资薪金所得纳税申报时,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供上述补贴的有效凭证,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准确认免税。


  二、外籍个人因到中国任职或离职,以实报实销形式取得的搬迁收入免征个人所得税,应由纳税人提供有效凭证,由主管税务机关审核认定,就其合理的部分免税。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在中同境内的机构、场所,以搬迁费名义每月或定期向其外籍雇员支付的费用,应计入工资薪金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


  三、对外籍个人按合理标准取得的境内、外出差补贴免征个人所得税,应由纳税人提供出差的交通费、住宿费凭证(复印件)或企业安排出差的有关计划,由主管税务机关确认免税。


  四、对外籍个人取得的探亲费免征个人所得税,应由纳税人提供探亲的交通支出凭证(复印件),由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对其实际用于本人探亲,且每年探亲的次数和支付的标准合理的部分给予免税。


  五、对外籍个人取得的语言培训费和子女教育费补贴免征个人所得税,应由纳税人提供在中国境内接受上述教育的支出凭证和期限证明材料,由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对其在中国境内接受语言培训以及子女在中国境内接受教育取得的语言培训费和子女费教育费补贴,且在合理数额内的部分免予纳税。


  4、依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籍个人取得港澳地区住房等补贴征免个人所得税的通知》(财税[2004]29号)中规定:


  一、受雇于我国境内企业的外籍个人(不包括香港澳门居民个人),因家庭等原因居住在香港、澳门,每个工作日往返于内地与香港、澳门等地区,由此境内企业(包括其关联企业)给予在香港或澳门住房、伙食、洗衣、搬迁等非现金形式或实报实销形式的补贴,凡能提供有效凭证的,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确认后,可以依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94)财税字第020号]第二条以及《国管税务总局关于外籍个人取得有关补贴征免个人所得税执行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7]54号)第一条、第二条的规定,免予征收个人所得税。


  二、第一条所述外籍个人就其在香港或澳门进行语言培训、子女教育而取得的费用补贴,凡能提供有效支出凭证等材料的,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确认为合理的部分,可以依照上述(94)财税字第020号通知第二条以及国税发[1997]54号通知第五条的规定,免予征收个人所得税。


  5、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取消及下放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以及外籍个人若干税务行政审批项目的后续管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4]80号)第十四条中规定: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4〕020号)第二条、《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籍个人取得有关补贴征免个人所得税执行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7]54号)的规定,外籍个人以非现金或实报实销形式取得的住房补贴、伙食补贴、洗衣费、搬迁费、出差补贴、探亲费、语言训练费、子女教育费等补贴,由纳税人提供有关凭证,主管税务机关核准后给予免征个人所得税。取消上述核准后,外籍个人取得上述补贴收入,在申报缴纳或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时,应按国税发〔1997〕54号的规定提供有关有效凭证及证明资料。主管税务机关应按照国税发〔1997〕54号的要求,就纳税人或代扣代缴义务人申报的有关补贴收入逐项审核。对其中有关凭证及证明资料,不能证明其上述免税补贴的合理性的,主管税务机关应要求纳税人或代扣代缴义务人在限定的时间内,重新提供证明材料。凡未能提供有效凭证及证明资料的补贴收入,主管税务机关有权给予纳税调整。


  6、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籍个人取得的探亲费免征个人所得税有关执行标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1〕第336号)中规定:一、可以享受免征个人所得税优惠待遇的探亲费,仅限于外籍个人在我国的受雇地与其家庭所在地(包括配偶或父母居住地)之间搭乘通工具且每年不超过2次的费用。


  依以上政策可见,为确保对内对外实现税收公平,避免双重享受优惠,对于外籍个人个税政策,需关注以下几个问题:


  (1)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政策衔接过渡期间,外籍居民个人可以选择依规享受专项附加扣除或者现行的住房补贴、语言训练费、子女教育费、探亲费、伙食费等八项补贴免税优惠政策,但两项优惠政策不得同时享受,只能二者选其一:可选原八项补贴免税政策,也可选新政策享受专项附加扣除;(2)自2022年1月1日起,政策明确外籍个人不能再享受住房补贴、语言训练费、子女教育费津补贴,只能选择享受专项附加扣除。


  (3)对于外籍个人以上八项补贴收入中,其中仅住房补贴、语言训练费、子女教育费等三项津补贴,与现行政策六大专项附加扣除中的子女教育、继续教育、住房贷款利息、住房租金四项内容相对应,(其余两项为“大病医疗”和“赡养老人”)。其他如:“伙食补贴、搬迁费、洗衣费,按合理标准取得的境内、外出差补贴、探亲费”等五项内容,与专项附加扣除项目并不重叠,过渡期结束,若无新政明确,仍按原政策规定执行,可享受暂免征收个税;


  (4)外籍个人从外商投资企业取得“股息红利”所得可享受暂免征收个税。


  (5)外籍个人享受以上税收优惠有严格的规范和限制,需按规享受。


  综上所述,可见,在新个人所得税法出台后,目前,根据现行税法规定,外籍个人可享受住房补贴、伙食补贴、搬迁费、洗衣费、境内外出差补贴、探亲费、语言培训费和子女教育费可免予缴纳个人所得税八项补贴税收优惠,另外可享受从外商投资企业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免于征收个税的优惠政策!实务中需重点关注外籍个人在享受以上九项税收优惠在适用范围、适用方式、执行标准、发放形式、入账票据以及证据资料上是否符合现行政策规定,是否存在不合规操作方式,以下列示九项费用具体审核要点,以供大家参考:


  1、适用方式:关注在政策过渡期间,选择适用优惠方式是“原政策(八项补贴优惠”还是“新政策(专项附加扣除)”。


  2、发放形式:是否为“非现金形式”或“实报实销形式”取得补贴,如果企业采取了其他形式,则不能享受以上八项税收优惠,应并入当月工资薪金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


  3、适用范围:


  (1)对于住房补贴而言,需确属为本人实际发生使用,除房屋租金外,其他费用诸如:物业费、水电费、宽带费、有线电视费、清洁费、保险柜租金费等附加费用不能作为住房补贴享受免税规定,长期租住酒店并开具的“住宿”发票也不应享受免税规定。


  (2)对于伙食补贴而言,关注伙食补贴方式、数量或者金额是否超出常识。


  (3)对于搬迁费而言,可享受免税的搬迁费,应为外籍员工入境或出境产生的搬迁费用。在搬迁中产生的“货运代理费”不能给予免税。


  (4)对于探亲费而言,需核实报销票据是否为飞机票(或其他交通工具票据),非交通类报销票据不能给予免税。核实探亲次数是否超过一年两次,探亲地点与本人国籍、家庭居住地是否相符等。如飞机到达目的地与国籍所在地不一致,要求提供说明和其它资料给予佐证。


  (5)对于语言培训费而言,主要关注报销费用性质是否真正用于语言培训,如为非语言培训方面的费用,不能给予免税。


  (6)对于子女教育费,应为教育主管部门认可的学历教育和幼儿园教育。类似兴趣班、早教班、职业技能培训等教育不在免税范围内。在学校发生的非教育费支出也不在免税范围内,如饭费、校车费、申请费、注册费、考试费、培训班费、补习班费、兴趣班费、早教班费等。另外,在中国大陆以外发生的子女教育费支出也不在免税范围。


  (7)是否刻意变换收入性质,存在刻意拆分“工资薪金所得”性质收入将其变形为“股息、红利”收入享受“外籍个人从外商投资企业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收个税的“暗箱操作”。


  (8)入账票据,如发票,需关注发票开具是否合规,是否为对应事件支出的报销凭据,是否存在“假发票”虚开发票偷逃税款的现象。


  3、需核查以下证据资料是否完整、真实、合理、合法


  (1)有关企业与来华工作外籍个人签定的劳动合同、派遣证明等复印件,护照、工作许可证等复印件。


  (2)外籍员工租房合同复印件,及企业管理规定;如需租房合同、租房发票、银行转账记录以及其他有关证明资料。


  (3)搬迁费需提供任职证明、离职证明、护照、本人机票或电子行程客票单、行李“运费”发票等有关证明资料


  (4)子女教育非需提供学校开具的“学费”发票、费用明细单据及其他有关证明资料。


  (5)语言培训费,需提供培训机构开具的发票,费用明细及银行转账证明、合同等资料。


  (6)外籍员工期间的工资表;


  (7)子女教育费等收费协议、规定或告知等复印件;


  (8)企业工资及补贴发放管理制度等文字说明。


我要补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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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外籍个人在中国境内居住累计满183天,属于居民纳税人,能否享受专项附加扣除?其子女在国外接受的学历教育支出能否扣除?其本人在国外发生的大病医疗费用呢?


  答:居民个人可以享受专项附加扣除。


  纳税人子女在中国境外接受教育的可以扣除,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暂行办法的通知》(国发[2018]41号):“第七条纳税人子女在中国境外接受教育的,纳税人应当留存境外学校录取通知书、留学签证等相关教育的证明资料备查。”


  纳税人在国外发生的大病医疗费用与基本医保无关,不得扣除,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暂行办法的通知》(国发[2018]41号):“第十一条在一个纳税年度内,纳税人发生的与基本医保相关的医药费用支出,扣除医保报销后个人负担(指医保目录范围内的自付部分)累计超过15000元的部分,由纳税人在办理年度汇算清缴时,在80000元限额内据实扣除。”


  TPPERSON注:《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法修改后有关优惠政策衔接问题的通知》(财税[2018]164号)第七条关于外籍个人有关津补贴的政策明确:


  1、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期间,外籍个人符合居民个人条件的,可以选择享受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也可以选择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1994]20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籍个人取得有关补贴征免个人所得税执行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7]54号)和《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籍个人取得港澳地区住房等补贴征免个人所得税的通知》(财税[2004]29号)规定,享受住房补贴、语言训练费、子女教育费等津补贴免税优惠政策,但不得同时享受。外籍个人一经选择,在一个纳税年度内不得变更。


  2、自2022年1月1日起,外籍个人不再享受住房补贴、语言训练费、子女教育费津补贴免税优惠政策,应按规定享受专项附加扣除。


  此外,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个人所得税扣缴申报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61号)第九条第二款的规定:非居民个人在一个纳税年度内税款扣缴方法保持不变,达到居民个人条件时,应当告知扣缴义务人基础信息变化情况,年度终了后按照居民个人有关规定办理汇算清缴。


把握三个关键点读懂外籍个人有关津补贴优惠政策过渡问题

一直以来,在我国个人所得税制度体系中,对境内支付的外籍个人符合条件的津补贴都有免征个人所得税的规定。新《个人所得税法》施行后,对于外籍个人的有关津补贴免税优惠如何过渡,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印发的《关于个人所得税法修改后有关优惠政策衔接问题的通知》(财税[2018]164号)文中也予以明确。


  如何准确把握该项政策,确实是一个大问题。凡人以为,准确执行上述政策,必须抓住三个关键点。


  关键点一:外籍个人的免税优惠适用于工资薪金所得


  外籍个人有关津补贴免征个人所得税始见于《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1994]20号),文中规定,外籍个人以非现金形式或实报实销形式取得的住房补贴、伙食补贴、搬迁费、洗衣费;按合理标准取得的境内、外出差补贴;探亲费、语言训练费、子女教育费等,经当地税务机关审核批准为合理的部分,可以免征个人所得税。其中并没有对外籍个人取得的所得项目予以规定。但在其后的《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籍个人取得有关补贴征免个人所得税执行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7]54号)文中,明确界定外籍个人取得的财税[1994]20号规定的住房补贴、伙食补贴、洗衣费、搬迁收入、境内外出差补贴、探亲费、语言培训费和子女教育费补贴等,均是外籍个人在境内企业或机构任职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应计入工资薪金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


  关键点二:可选择扣除的只能是外籍个人中的居民个人


  新《个人所得税法》施行后,中国个人所得税的纳税人只有两类:居民个人和非居民个人。而没有外籍个人和中籍个人之分。原政策的规定,是对于在中国境内就业的具备外国国籍的个人,对其是不是在中国境内有住所、是不是无住所而在中国境内居住满一年,并没有硬性的要求。新《个人所得税法》环境下,原政策的规定并没有专门指向居民个人或是非居民个人,这就给外籍个人免税优惠的过渡带来了困难。


  新《个人所得税法》规定,自2019年1月1日起,外籍个人在中国境内有住所,或者无住所而一个纳税年度内在中国境内居住累计满一百八十三天的,即为中国个人所得税居民个人,其从中国境内和境外取得的所得,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实务中,在一个纳税年度内,外籍个人在中国境内任职的,既可能构成居民个人,也可能构成非居民个人。外籍个人归属不同的纳税人分类,其纳税的相关规定是不一样的。


  一是纳税方式不一样。对于居民个人的外籍个人,取得工资薪金、劳务报酬、稿酬、特话权使用费等四项所得时,需要适用3%到45%的七级超额累计税率,按年综合纳税,而非居民个人的外籍个人,取得四项所得时,则是按月或按次分项计税。


  二是优惠处理不一样。对于居民个人的外籍个人,财税[2018]164号规定,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期间,可以选择享受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也可以选择按照原规定享受优惠政策,但不得同时享受。而外籍个人中的非居民个人,仍然可以按照原政策的规定,在实际取得实报实销有关津补贴收入的当月,予以免征个人所得税。


  三是可选项目有限定。对于外籍个人的有关津补贴的优惠,原政策的免税项目和新税法的专项附加扣除项目不一致。其中仅住房补贴、语言训练费、子女教育费等三项津补贴,与专项附加扣除中的子女教育、继续教育、住房贷款利息或住房租金三项相对应。其他的“伙食补贴、搬迁费、洗衣费,按合理标准取得的境内、外出差补贴,探亲费”等,在进一步明确前,仍按原政策规定执行。


  四是过渡期后会统一。财税[2018]164号规定,外籍个人有关津补贴免税优惠的过渡政策,只在2021年前有效。自2022年1月1日起,外籍个人不再享受住房补贴、语言训练费、子女教育费津补贴免税优惠政策,应按规定享受专项附加扣除。


  外籍个人中,还有一种常见的情形,即一个纳税年度内,其纳税人分类随着境内居住时间的变化而变化,会发生从非居民个人转变为居民个人的情形。这种情形,财税[2018]164号并没有进一步的规定。《个人所得税扣缴申报管理办法(试行)》(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61号)规定,“非居民个人在一个纳税年度内税款扣缴方法保持不变,达到居民个人条件时,应当告知扣缴义务人基础信息变化情况,年度终了后按照居民个人有关规定办理汇算清缴”。凡人以为,外籍个人在一个纳税年度内由非居民个人转为居民个人的,也应当据此办理,先按非居民个人按月或按次扣税,到次年汇算清缴时,再对其住房补贴、语言训练费、子女教育费等津补贴的免税优惠方式进行选择。该项变动,不属于财税[2018]164号文中规定的“外籍个人一经选择,在一个纳税年度内不得变更”。


  关键点三:选择原免征优惠的津补贴取得形式有限制


  居民个人、非居民个人的外籍个人,选择适用或是适用对“住房补贴、伙食补贴、搬迁费、洗衣费;境内、外出差补贴;探亲费、语言训练费、子女教育费”等津补贴免征个人所得税原政策的,要特别注意其中的形式要件。国税发[1997]54号文件规定:


  一是住房补贴、伙食补贴和洗衣费、到中国任职或离职的搬迁费补贴,必须是以非现金形式或实报实销形式取得,且金额合理的部分。二是境内、外出差补贴必须按合理标准取得的部分。三是探亲费补贴只有本人探亲,且每年探亲的次数和支付的标准合理的部分给予免税。四是语言培训费和子女教育费补贴,纳税人需要提供在中国境内接受语言培训以及子女在中国境内接受教育取得的语言培训费和子女费教育费补贴,且在合理数额内的部分免予纳税。


  对于受雇于中国境内企业的外籍个人(不包括香港澳门居民个人),因家庭等原因居住在香港、澳门,每个工作日往返于内地与香港、澳门等地区,由此境内企业(包括其关联企业)给予在香港或澳门住房、伙食、洗衣、搬迁等非现金形式或实报实销形式的补贴,凡能提供有效凭证的,可以免征个人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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