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领域EPC工程总承包项目的财税法管控策略
发文时间:2021-09-13
作者:肖太寿
来源:肖太寿财税工作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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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PC总承包合同,即设计、采购、施工合同,是一种包括设计、设备采购、施工、安装和调试,直至竣工移交的总承包模式。这种操作模式主要适用于那些专业性强、技术含量高、工艺及结构较为复杂、一次性投资较大的建设项目。《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工程总承包管理办法》(建市规【2019】12号)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工程总承包,是指承包单位按照与建设单位签订的合同,对工程设计、采购、施工或者设计、施工等阶段实行总承包,并对工程的质量、安全、工期和造价等全面负责的工程建设组织实施方式。建市规【2019】12号第十二条鼓励设计单位申请取得施工资质,已取得工程设计综合资质、行业甲级资质、建筑工程专业甲级资质的单位,可以直接申请相应类别施工总承包一级资质。鼓励施工单位申请取得工程设计资质,具有一级及以上施工总承包资质的单位可以直接申请相应类别的工程设计甲级资质。完成的相应规模工程总承包业绩可以作为设计、施工业绩申报。


  在建筑领域,对EPC工程总承包项目进行财税法风险管控,是提升从事EPC工程总承包业务的建筑企业税收安全的重要举措!


  (一)EPC总承包合同法律风险管控:依据总承包商的资质情况选择不同的合同签约模式


  1、EPC总承包合同的两种合同签约模式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二十四条的,建筑工程的发包单位可以将建筑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设备采购一并发包给一个工程总承包单位,也可以将建筑工程勘察、设计、施工、设备采购的一项或者多项发包给一个工程总承包单位。《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工程总承包管理办法》(建市规【2019】12号)第十条工程总承包单位应当同时具有与工程规模相适应的工程设计资质和施工资质,或者由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和施工单位组成联合体。工程总承包单位应当具有相应的项目管理体系和项目管理能力、财务和风险承担能力,以及与发包工程相类似的设计、施工或者工程总承包业绩。


  基于以上法律政策规定,EPC总承包合同依据总承包商的资质情况可以选择以下两种合同签约模式:


  第一种合同签约模式:如果EPC总承包方具备建筑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设备采购资质和范围,则该EPC总承包方直接与业主签订EPC总承包合同,然后EPC总承包方可以将勘察、设计、施工、设备采购与专业分包商签订专业分包合同。


  第二种合同签约模式:如果EPC总承包方只具备建筑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设备采购资质和范围中的任何一种资质或资质不全,则该EPC总承包方应资质不全的多家企业组成联合体模式与业主签订EPC总承包合同。


  (二)EPC总承包合同的税务风险管控


  1、税务风险:按照混合销售还是兼营行为征税


  根据财税〔2016〕36号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四十条:“一项销售行为如果既涉及服务又涉及货物,为混合销售。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的混合销售行为,按照销售货物缴纳增值税;其他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的混合销售行为,按照销售服务缴纳增值税。


  本条所称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包括以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为主,并兼营销售服务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在内,EPC工程总承包业务适用混合销售行为的有关规定缴纳增值税。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中外合作办学等若干增值税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42号)第六条的规定,一般纳税人销售自产机器设备的同时提供安装服务,应分别核算机器设备和安装服务的销售额(按照兼营行为处理),安装服务可以按照甲供工程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一般纳税人销售外购机器设备的同时提供安装服务,如果已经按照兼营的有关规定,分别核算机器设备和安装服务的销售额,安装服务可以按照甲供工程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纳税人对安装运行后的机器设备提供的维护保养服务,按照“其他现代服务”缴纳增值税。


  由于国家税务总局对EPC总承包业务如何进行税务处理,没有明确的规定,因此,各地方的税务局有的认定为混合销售处理,有的认定为兼营行为处理,存在一定的纳税风险。根据前面的税法规定,笔者认为EPC总承包合同的税务风险难点如下:


  第一,如果具备建筑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设备采购资质和范围的EPC总承包方直接与业主签订EPC总承包合同(只签订一份合同,是税法上的一项销售行为),则存在认定为混合销售还是认定为兼营行为的税务风险。


  第二,只具备建筑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设备采购资质和范围中的任何一种资质或资质不全的EPC总承包方与资质不全的多家企业组成联合体模式与业主签订EPC总承包合同,合同中分包约定各个联合体的工作界面(相当于各联合体分别与业主签订合同),分别给业主开具发票、分包结算,由牵头人代支付各联合体的款项,则一定是按照兼营行为进行税务处理,不存在税务风险。


  2、EPC总承包合同的税务管控策略


  为了解决EPC总承包合同税务风险问题,按照以下方法进行管控:


  (1)通过准确的工程概算解决税务风险。


  第一、建筑企业招投标合同报价的法律依据


  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做好建筑业营改增建设工程计价依据调整准备工作的通知》(建办标[2016]4号)第二条和国家税务总局2019年第39号文件第一条的规定:“工程造价=税前工程造价×(1+9%)。其中,9%为建筑业拟征增值税税率,税前工程造价为人工费、材料费、施工机具使用费、企业管理费、利润和规费之和,各费用项目均以不包含增值税可抵扣进项税额的价格计算。”


  第二、建筑企业招投标合同中投标价的确定


  一般计税方法的税前建筑工程报价=不含增值税的材料设备费用+不含增值税的施工机具使用费+不含增值税的人工费用+不含增值税的管理费用和规费+合理利润


  一般计税方法的非EPC建筑工程报价=一般计税方法的税前建筑工程报价+一般计税方法的税前建筑工程报价×9%


  第三、EPC建筑工程报价如下:


  一是如果业主要求承包方开具13%的设备采购发票,则一般计税方法的EPC建筑工程报价=(不含增值税的设计费用+不含增值税的设备采购费用+不含增值税的安装费用+合理利润)+不含增值税的设计费用×6%+不含增值税的设备费用×13%+不含增值税的安装费用×9%。


  二是如果业主要求承包方开具9%的设备采购发票,则一般计税方法的EPC建筑工程报价=(不含增值税的设计费用+不含增值税的设备采购费用+不含增值税的安装费用+合理利润)+不含增值税的设计费用×6%+不含增值税的设备费用×9%+不含增值税的安装费用×9%。


  第四、不同工程概算下的税务管控策略:


  一是采用以上工程概算,则采用选择前面所述的第二种合同签约模式,都按照兼营行为分别开具发票,没有税务风险。


  二是采用以上工程概算,则采用选择前面所述的第一种合同签约模式,如果EPC总承包合同中分别约定设计费、设备采购费、安装施工费,则按照兼营行为分别开具发票,没有税务风险。如果EPC总承包合同中没有分别约定设计费、设备采购费、安装施工费,则按照混合销售开具发票,增加总承包商的增值税税负。


  (2)巧签EPC总承包合同控制税务风险


  第一种合同签订策略:如果具备建筑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设备采购资质和范围的EPC总承包方直接与业主签订EPC总承包合同(只签订一份合同,是税法上的一项销售行为),则必须在EPC合同中必须分别注明:设计费用、检测费用、建筑安装费用(含设备材料费用),且按照(不含增值税的设计费用+不含增值税的设备采购费用+不含增值税的安装费用+合理利润)+不含增值税的设计费用×6%+不含增值税的设备费用×13%(或9%)+不含增值税的安装费用×9%,作为一般计税方法的EPC建筑工程报价,则按照兼营行为纳税!


  第二种合同签订策略:如果EPC总承包方只具备建筑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设备采购资质和范围中的任何一种资质或资质不全,则一定要与资质不全的多家企业组成联合体模式与业主签订EPC总承包合同,合同中分包约定各个联合体的工作界面(相当于各联合体分别与业主签订合同),分别给业主开具发票、分包结算,由牵头人代支付各联合体成员的款项。


  [案例分析某EPC合同节税签订技巧的涉税分析]


  (一)案情情况


  A公司为中国境内法人企业,B公司为中国境内一家具备设计资质且有能力承建电厂的专业施工企业,A公司、B公司均为山东省企业,且均为一般纳税人。2021年7月A公司与B公司签订了《ZJ市生活垃圾填埋气发电项目EPC总承包协议》。工程总承包范围为ZJ市生活垃圾填埋气发电项目工程的全部勘测、设计、设备和材料采购,建筑安装和电网接入系统工程施工直至竣工验收的相关工作。A公司为工程发包人,B公司为工程承包方。根据《EPC总承包协议》的约定,B公司负责按ZJ市生活垃圾填埋气发电项目EPC总承包协议的约定,进行勘测设计、材料采购、设备采购、设备检验检测、建筑安装施工、材料检验检测、测试、并网安全评价、竣工投产、性能试验等所有工作,直至完成工程至正常并网发电。总合同价款(不含增值税)为1亿元,有两种合同签订方法:


  一是B公司与A公司签订总承包合同,合同约定总价款为1亿元(不含增值税);


  二是B公司与A公司签订总承包合同,合同中分别约定了勘测设计1000万元,材料采购和设备采购6000万元,设备检验检测500万元,建筑安装施工2000万元,材料检验检测、测试、并网安全评价等共500万元。假设不考虑发生的增值税进项税的抵扣和城市维护建设税及附加的情况,请选择用哪一种合同签订技巧更省税。


  (二)法律依据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2:《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第一条第(一)项的规定,试点纳税人销售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适用不同税率或者征收率的,应当分别核算适用不同税率或者征收率的销售额,未分别核算销售额的,按照以下方法适用税率或者征收率:


  第一、兼有不同税率的销售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从高适用税率。


  第二、兼有不同征收率的销售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从高适用征收率。


  第三、兼有不同税率和征收率的销售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从高适用税率。


  (三)建筑业营改增后,节税的EPC总承包合同签订技巧


  建筑业营改增后,必须在EPC合同中必须分别注明:设计费用、检测费用、建筑安装费用(含设备材料费用),否则会从高适用税率,使企业缴纳更多的税收。


  (四)本案例中的合同签订技巧及涉税分析


  1、第一种合同签订技巧的涉税分析: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2:《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第一条第(一)项的规定,纳税人兼有不同税率或者征收率的销售货物、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或者应税服务的,应当分别核算适用不同税率或征收率的销售额,未分别核算销售额的,从高适用税率。基于此规定,B公司要从高适用税率,缴纳增值税销项税为10000万元×9%=900(万元);


  (2)第二种合同签订技巧的涉税分析:


  由于合同中分别注明了各种费用额,在票据开具和会计核算时,都可以分别进行。因此,,B公司要从高适用税率,缴纳增值税销项税如下:


  1000×6%+(6000+2000)×9%+(500+500)×6%=60+720+60=840(万元)。


  因此,在假设不考虑发生的增值税进项税的抵扣和城市维护建设税及附加的情况下,第二种合同签订技巧与第一种合同签订技巧可以节约60万元的增值税。


  (三)EPC总承包合同的财务风险管控


  根据合同必须与企业的账务处理相匹配的原则,EPC总承包合同的财务风险管控策略如下:


  第一,如果按照第一种合同签订模式,且合同中分别注明设计费用、设备采购费用、安装调试费用,则就设计费、设备采购费、安装调试费分别确认收入进行账务处理;


  第二,如果按照第二种合同签订模式,只各联合体分别向业主开具发票,分别确认各自的收入进行账务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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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 先判断:你的收入算“境外所得”吗?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境外所得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2020年第3号),中国居民个人(通常指在中国境内有住所,或无住所但在一个纳税年度内居住满183天),以下9类收入通常被认定为境外所得,需要申报:

  1、境外劳务所得:因任职、受雇、履约等在境外提供劳务取得的所得。

  2、境外稿酬:由境外企业或组织支付并负担的稿酬。

  3、特许权使用费:许可特许权在境外使用取得的所得。

  4、境外经营所得:在境外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取得的所得。

  5、境外利息、股息、红利:从境外企业、组织或个人处取得。

  6、境外财产租赁:将财产出租给承租人在境外使用。

  7、境外财产转让:转让境外不动产、股权或其他财产(注:转让境外股权时,若该股权价值50%以上直接或间接来自中国境内不动产,则视为境内所得)。

  8、境外偶然所得:由境外支付并负担的偶然所得。

  9、其他另有规定的所得。

  Tips:

  即使你已取得其他国家/地区的永久居民身份,只要仍符合中国税法规定的“居民个人”条件,仍需就全球所得在中国申报。

  二、申报时间 + 地点:一次记牢不逾期

  01 申报期限

  取得境外所得的次年 3 月 1 日— 6 月 30日

  例:2025 年取得境外所得 → 应在2026 年 6 月 30 日前完成申报。

  02 向哪里申报

  有境内任职受雇单位:任职、受雇单位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有两处及以上任职、受雇单位的,可自主选择向其中一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

  无任职受雇单位:境内主要收入来源地、户籍所在地或者经常居住地主管税务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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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Q2:取得境外所得,可以在网上办理申报吗?

  纳税人可以通过自然人电子税务局WEB端(etax.chinatax.gov.cn)或者个人所得税App办理境外所得申报。

  Q3:若已办理年度综合所得汇算清缴申报,但未填写境外所得,应该如何处理?

  登录自然人电子税务局WEB端或者个人所得税App后,选择更正所属年度综合所得汇算清缴申报,点击“切换申报类型”。可以进入“年度汇算(取得境外所得适用)”功能进行更正填报。

  政策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境外所得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3号)

从某上市公司问询案看私募基金LP“风险与收益不对等”争议

  有限合伙人(LP)出资绝对多数,却完全放弃投资决策权,这样的架构是否合规?2026年,某上市公司一笔1.9亿元的投资,正因这一“风险与决策权高度分离”的设计,引来了上海证券交易所(上交所)的问询。

  事件概要

  某上市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以自有资金认缴1.9亿元,参与投资设立某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基金),占合伙企业总出资额的95%。该基金的普通合伙人及基金管理人为中×投资,投资决策委员会由基金管理人委派的3名成员组成,公司作为单一最大的有限合伙人未派驻任何代表,完全放弃了对具体投资项目的决策权。

  监管问询焦点

  上交所就此事项向公司下发问询函,要求公司对以下三个核心问题作出说明:

  第一,投资架构的合规性与商业逻辑。

  上交所在问询函中质疑,公司在承担95%的绝对多数出资义务及主要风险敞口的前提下,为何未获得投资决策委员会席位,是否违反“风险与收益对等原则”;作为单一有限合伙人出资占比高达95%是否合理,是否存在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潜在利益安排;在完全放弃决策权的情况下,公司如何有效约束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行为,发生利益冲突或投资偏离时可采取的保护措施及救济路径是否充分。

  第二,管理费安排的合理性。

  公司作为有限合伙人适用的管理费率为1%/年,且需一次性预付3年费用。上交所在问询函中要求公司说明,在有限合伙人未享有任何投资决策权且需承担主要风险的情况下,一次性预付3年管理费的原因及合理性;当管理人未能勤勉尽责导致投资损失时,公司是否有权要求追回已支付的管理费。

  第三,基金投向的合规性与管理人的专业能力。

  中×投资主要投资于“先进制造等国家战略新兴产业领域”。上交所要求公司补充披露中保投资的股权结构及主要财务数据,明确“先进制造等国家战略新兴产业”的具体投向范围,并结合中保投资的历史投资案例、核心团队背景及资源,论证其是否具备相关领域的专业投资能力及项目储备。

  公司回复要点

  公司在回复中逐一进行了说明:

  第一个问题。公司主张不派驻投决会委员是基于《合伙企业法》及私募基金监管要求的合规安排,若有限合伙人实际参与投资决策,可能被认定为“执行合伙事务”,面临承担无限责任或违反监管规定的风险,符合行业惯例。

  第二个问题。公司解释1%/年的管理费显著低于市场2%/年的平均水平,预付3年费用是双方商业谈判达成的平衡结果,且监管规则禁止设置管理费返还条款以防止变相保本保收益,因此协议不设返还条款。

  第三个问题。公司披露了中×投资的详细股权结构(46家股东,单一股东持股均不超过4%)、近两年财务数据及历史投资案例(涵盖天数智芯、壁仞科技、中芯国际、华虹半导体等硬科技项目),并说明投向与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存在潜在利益安排。

  笔者按

  该案件反映了有限合伙人LP在私募基金中出资占比极高但放弃投资决策权的典型合规争议,涉及专业基金管理人的资质评估、有限合伙人事务执行边界、管理费预付合理性问题,也涉及关联交易防范及投资者保护机制等核心问题。其处理方式为同类架构提供了重要的参考样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