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项名称】
个人所得税递延纳税报告
【业务描述】
1.非上市公司授予本公司员工的股票期权、股权期权、限制性股票和股权奖励,符合规定条件的,经向主管税务机关备案,可实行递延纳税政策。员工在取 得股权激励时可暂不纳税,递延至转让该股权时纳税。
2.上市公司授予个人的股票期权、限制性股票和股权奖励,经向主管税务机 关备案,个人可自股票期权行权、限制性股票解禁或取得股权奖励之日起,在不 超过 12 个月的期限内缴纳个人所得税。
3.个人以技术成果投资入股到境内居民企业,被投资企业支付的对价全部为 股票(权)的,经向主管税务机关备案,投资入股当期可暂不纳税,允许递延至 转让股权时,按股权转让收入减去技术成果原值和合理税费后的差额计算缴纳所 得税。
4.个人因非上市公司实施股权激励或以技术成果投资入股取得的股票(权), 实行递延纳税期间,扣缴义务人应向主管税务机关报告。
5.建立年金计划以及年金方案、受托人、托管人发生变化的的企事业单位应 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报告企业年金、职业年金情况。
【设定依据】
《财政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年金职业年金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3]103号)第四条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权激励和技术入股所得税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 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62号)第一条第五款
【办理材料】
1.实施符合条件的股权激励,个人选择递延纳税的非上市公司:
2.实施股权激励,个人选择在不超过 12 个月期限内缴税的上市公司:
3.个人以技术成果投资入股境内公司并选择递延纳税的被投资公司:
4.个人因非上市公司实施股权激励或以技术成果投资入股取得的股票(权), 递延期间扣缴义务人:
5.建立年金计划以及年金方案、受托人、托管人发生变化的的企事业单位:
【办理地点】
1.可通过办税服务厅(场所)办理,具体地点可从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 划单列市)税务局网站“纳税服务”栏目查询。
2.企业年金、职业年金情况报告可在全国通办。
【办理机构】
主管税务机关
【收费标准】
不收费
【办理时间】
即时办结
【联系电话】
主管税务机关对外公开的联系电话,可从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 税务局网站“纳税服务”栏目查询。
【办理流程】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注意事项】
1.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对报送材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承担责任。
2.文书表单可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局网站“下载中心” 栏目查询下载或到办税服务厅领取。
3.税务机关提供“最多跑一次”服务。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在资料完整且符 合法定受理条件的前提下,最多只需要到税务机关跑一次。
4.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提交的各项资料为复印件的,均须注明“与原件一致” 并签章。
5.股权激励计划所列内容不同时满足递延纳税全部条件,或递延纳税期间公 司情况发生变化,不再符合递延纳税条件的,不得享受递延纳税优惠,应于情况 发生变化之次月 15 日内,按规定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6.纳税人取得符合条件、实行递延纳税政策的股权激励,与不符合递延纳税 条件的股权激励应分别计算。
7.非上市公司实施符合条件的股权激励,个人选择递延纳税的,非上市公司 应于股票(权)期权行权、限制性股票解禁、股权奖励获得之次月 15 日内,向 主管税务机关报告备案。
8.上市公司实施股权激励,个人选择在不超过 12 个月期限内缴税的,上市 公司应自股票期权行权、限制性股票解禁、股权奖励获得之次月 15 日内,向主 管税务机关报告备案。
9.个人以技术成果投资入股境内公司并选择递延纳税的,被投资公司应于取 得技术成果并支付股权之次月 15 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告备案。
10.个人因非上市公司实施股权激励或以技术成果投资入股取得的股票(权),实行递延纳税期间,扣缴义务人应于每个纳税年度终了后 30 日内,向主管税务 机关报告备案。
11.建立年金计划的企事业单位应在建立年金计划的次月 15 日内,向所在地 主管税务机关报告企业年金、职业年金情况。年金方案、受托人、托管人发生变 化的,应于发生变化的次月 15 日内重新报告。
12.企业年金,是指根据《企业年金试行办法》的规定,企业及其职工在依 法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基础上,自愿建立的补充养老保险制度。所称职业年金是 指根据《事业单位职业年金试行办法》的规定,事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在依法参 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基础上,建立的补充养老保险制度。
13.个人享受企业年金、职业年金递延纳税政策的,达到国家规定的退休年 龄领取企业年金、职业年金时,领取部分不并入综合所得,全额单独计算应纳税 款。其中按月领取的,适用月度税率表计算纳税;按季领取的,平均分摊计入各 月,按每月领取额适用月度税率表计算纳税;按年领取的,适用综合所得税率表 计算纳税。
14.年金托管人在第一次代扣代缴年金领取人的个人所得税时,应在《个人 所得税基础信息表(A 表)》“备注”中注明“年金领取”字样。
【基本规范】
1.受理 办税服务厅接收资料,核对资料是否齐全、是否符合法定形式、填写内容是 否完整,符合的即时受理;对资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或填写内容不完整的, 当场一次性告知应补正资料或不予受理原因。
2.办理 按照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报送材料录入数据。根据信息系统的提示信息,提 醒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更正纠错。
3.反馈 办理结束后,在文书表单上加盖印章,一份返纳税人、扣缴义务人。
4.归档 将资料进行归档。不得将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办理材料用于与政务服务无 关的用途。
【升级规范】
1.税务机关提供在电子税务局办理个人所得税递延纳税报告服务。
2.不再报送激励对象任职或从事技术工作情况说明、本企业及其奖励股权标 的企业上一纳税年度主营业务收入构成情况说明等材料,改为留存备查。
3.取消办理材料中复印件资料报送。
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指引(2025年)
目录
01 政策提示及操作指引
07企业基础信息表及表单选择
14纳税调整明细表
38税收优惠明细表
42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主表
47弥补亏损明细表
01 政策提示及操作指引
一、政策提示
(一)小型微利企业重点政策提示
1. 2024 年小型微利企业的判断标准
2019 年以后,小型微利企业的判断标准如下(需同时满足):
(1) 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
(2) 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0万元;
(3) 从业人数不超过300人;
(4) 资产总额不超过5000万元。
其中:
资产总额:指资产总额的全年季度平均值。季度平均值=(季初值+季末值)/2,全年季度平均值 = 全年各季度平均值 /4。
从业人数:指全年季度平均从业人数(计算方法同上)。从业人数是指与企业建立劳动关系的职工人数和企业接受的劳务派遣用工人数之和。
2.2024 年小型微利企业重点所得税优惠政策
(1)小微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① 2023年1月1日至 2027年12月31日,对小型微利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0万元的部分,减按 25% 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 20% 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2号)
② 分支机构不能单独享受小微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企业设立不具有法人资格分支机构的,应当汇总计算总机构及其各分支机构的从业人数、资产总额、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依据合计数判断是否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由总机构汇总计算应纳税款,并享受相关优惠政策。(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6号)
③ 从事国家限制和禁止行业的企业不能享受小微企业政策,如纳税人生产经营情况发生变化,以后年度符合了相关政策享受条件,应先修改相关行业后,再申报享受相关政策。
(2)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政策
企业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自2023年1月1日起,再按照实际发生额的 100% 在税前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自2023年1月1日起,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200%在税前摊销。具体享受条件及相关要求请按照《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完善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7号)等文件的相关规定执行。
集成电路和工业母机企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按照文件规定需符合相应条件或由相关管理部门进行清单认定,不符合相应条件的小微企业不能享受有关政策。
(3)设备、器具一次性扣除
企业在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37号延长至2027年12月31日)期间新购进的设备、器具,单位价值不超过500万元的,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不再分年度计算折旧。
选择享受一次性扣除优惠政策,会带来折旧计提和扣除的税会差异。对于该项资产而言,在享受优惠政策的当年,对允许一次性扣除的金额与会计核算计提折旧金额之间的差额要进行纳税调减;在以后年度,则要对会计核算计提折旧的金额进行纳税调增。
此处主要列举小型微利企业常见扣除项目,具体扣除条件及相关要求可参考下文各纳税调整项目明细表的填报要点。如企业发生其他扣除项目,可依据相关政策规定做纳税调整。
(二)涉及纳税调整的常见限额扣除项目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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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指引(2025年).pdf(请在网页端打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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