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类企业需重点关注企税汇算清缴申报表变化
发文时间:2022-02-07
作者:何振华 钟祖龙
来源:中国税务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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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段时间,国家税务总局发布了《关于企业所得税年度汇算清缴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34号,以下简称“34号公告”),对《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2017年版)》部分表单和填报说明作出修订。笔者提醒,在进行2021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申报时,12类不同企业,实操层面的关注点各有侧重。


  小型微利企业:重点关注《减免所得税优惠明细表》(A107040)减免税额的计算


  2021年,为进一步帮助市场主体恢复元气、增强活力,支持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发展,财税部门先后发布了《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12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落实支持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发展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8号),明确对小型微利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的部分、超过100万元但不超过300万元的部分,分别减按12.5%、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本次申报表修订,虽未直接调整《减免所得税优惠明细表》(A107040)第1行“一、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减免企业所得税”及其填报说明,但适用政策及减免税额的计算发生较大变化。


  举例来说,甲公司经过判断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2021年度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为150万元,那么,甲公司实际应纳企业所得税额为100×12.5%×20%+(150-100)×50%×20%=7.5(万元),减免税额150×25%-7.5=30(万元)。


  研发企业:重点关注《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基础信息表》(A000000)、《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明细表》(A107012)的变化


  首先,研发企业如果属于制造业企业,由于自2021年1月1日起,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比例提高到100%,因此,要重点关注《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明细表》(A107012)的相应调整。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完善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13号,以下简称“13号公告”)规定,制造业企业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自2021年1月1日起,再按照实际发生额的100%在税前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在上述期间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200%在税前摊销。企业需结合自身行业及营业收入情况,自行判别适用政策,并在填报A107012表第50行“八、加计扣除比例”时选择填报恰当比例,制造业企业填报100%,其他企业填报75%。


  其次,企业如果有多个研发项目,应重点关注,填报A107012表第28行“(六)其他相关费用”栏次,不再分项目计算。此前,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97号,以下简称“97号公告”)的规定,可加计扣除的“其他相关费用”的归集与限额计算应分项目进行,即企业应按不同研发项目分别计算“其他相关费用”限额,不同研发项目的限额不能调剂使用。为进一步减轻企业负担、方便计算,让企业更多地享受优惠,《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落实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2021年第28号公告,以下简称“28号公告”)规定,企业在一个纳税年度内同时开展多项研发活动的,由原来按照每一研发项目分别计算“其他相关费用”限额,改为统一计算全部研发项目“其他相关费用”限额。


  例如,乙公司2021年度有A和B两个研发项目,项目A人员人工等五项费用之和为90万元,其他相关费用为12万元;项目B人员人工等五项费用之和为100万元,其他相关费用为8万元。若按照97号公告的计算方法,项目A的其他相关费用限额为10万元[90×10%÷(1-10%)],按照孰小原则,可加计扣除的其他相关费用为10万元;项目B的其他相关费用限额为11.11万元[100×10%÷(1-10%)],按照孰小原则,可加计扣除的其他相关费用为8万元,两个项目可加计扣除的其他相关费用合计为18万元。


  现在,按照28号公告的计算方法,两个项目的其他相关费用限额为21.11万元[(90+100)×10%÷(1-10%)],可加计扣除的其他相关费用为20万元(12+8),大于18万元。不仅如此,各研发项目的其他相关费用仅需计算一次,不再需要分别计算,大大减轻了纳税人的工作量。


  最后,企业还要关注,此次申报表修订,新增《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基础信息表》(A000000)“224研发支出辅助账样式”项目,用于填报企业适用的研发支出辅助账样式类型。97号公告提供了2015版研发支出辅助账样式,并规定企业研发项目立项时应设置研发支出辅助账,由企业留存备查;年末汇总分析填报研发支出辅助账汇总表。考虑到企业财务核算情况不一,28号公告增设了简化版研发费用支出辅助账样式,即2021版研发支出辅助账样式,明确企业可以自主选择使用2015版或2021版研发支出辅助账样式,也可以参照上述样式自行设计研发支出辅助账样式。


  与此同时,如果企业选择使用《2021版研发支出辅助账样式》,或者使用自行设计的研发支出辅助账样式,那么,A107012表第3行“(一)人员人工费用”、第7行“(二)直接投入费用”、第16行“(三)折旧费用”、第19行“(四)无形资产摊销”、第23行“(五)新产品设计费等”、第28行“(六)其他相关费用”等行次下的明细行次,将无需填报,上述行次也不执行规定的表内计算关系。


  文化创意和设计服务企业:重点关注《免税、减计收入及加计扣除优惠明细表》(A107010)的变化


  为推进文化创意和设计服务等新型、高端服务业发展,促进其与实体经济深度融合,对于企业为获得创新性、创意性、突破性的产品进行创意设计活动而发生的相关费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和科技部联合下发的《关于完善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19号)明确,可比照研发活动及研发费用的相关规定,进行税前加计扣除。根据13号公告,自2021年1月1日起,制造业企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比例由75%提高至100%,因此,制造业企业为获得创新性、创意性、突破性的产品进行创意设计活动而发生的相关费用加计扣除的比例也随之提高至100%。


  本次申报表修订,在《免税、减计收入及加计扣除优惠明细表》(A107010)第28行“(三)企业为获得创新性、创意性、突破性的产品进行创意设计活动而发生的相关费用加计扣除”增加“(加计扣除比例____%)”,企业需结合自身行业及营业收入情况自行判别适用政策,填报相应的加计扣除比例。制造业企业填报100%,其他企业填报75%。


  叠加享受优惠企业:重点关注《减免所得税优惠明细表》(A107040)的变化


  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包括免税收入、减计收入、加计扣除、加速折旧等。一般情况下,企业享受所得减免优惠,应按25%的法定税率计算应纳税额,减免后的所得不得叠加享受低税率优惠,如某高新技术企业从事国家重点公共设施项目,在项目所得享受减半征税期间,不得同时享受15%的优惠税率,应按照25%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除此之外,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中规定的各项税收优惠,凡企业符合规定条件的,可以同时享受,如企业可以同时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与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优惠政策等。


  按照34号公告的规定,如果企业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国家重点扶持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及节能节水项目,符合条件的技术转让、集成电路生产项目以及其他专项优惠等所得额应按法定税率25%减半征收,同时享受小型微利企业、高新技术企业、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集成电路生产企业、重点软件企业和重点集成电路设计企业等优惠税率政策,由于申报表填报顺序,按优惠税率减半叠加享受减免税优惠部分,应在《减免所得税优惠明细表》(A107040)第29行“二十九、减:项目所得额按法定税率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叠加享受减免税优惠”进行调整。


  本次申报表修订,将A107040表第29行“二十九、减:项目所得额按法定税率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叠加享受减免税优惠”的填报规则由“本行应大于等于0且小于等于第1+2+…+20+22+…+28行,同时本行=减半项目所得额×50%×(25%-优惠税率)”调整为:“本行填报A和B的孰小值。A=需要进行叠加调整的减免所得税优惠金额,B=A×[(减半项目所得×50%)÷(纳税调整后所得-所得减免)]。其中,需要进行叠加调整的减免所得税优惠金额为本表中第1行到第28行的优惠金额,不包括免税行次和第21行”。


  举例来说,丙公司是一家高新技术企业(未注册在中关村内),2021年利润总额和纳税调整后所得均为1000万元。其中,包含一项符合条件的技术转让项目所得700万元。该公司以前年度结转待弥补亏损300万元。当企业选择同时享受技术转让项目所得减免(500万元以下免税,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减半征收)和高新技术企业优惠税率时,其2021年度技术转让项目减免所得额=500+(700-500)×50%=600(万元),2021年度应纳税所得额=纳税调整后所得额-所得减免-弥补以前年度亏损=1000-600-300=100(万元),应纳所得税额=应纳税所得额×25%=100×25%=25(万元)。


  按照申报表填报顺序,高新技术企业减免所得税额=100×(25%-15%)=10(万元)。A=需要进行叠加调整的减免所得税优惠金额=10万元,B=A×[(减半项目所得×50%)÷(纳税调整后所得-所得减免)]=10×[(700-500)×50%]÷(1000-600)=2.5(万元),叠加享受减免税优惠金额=A和B的孰小值=2.5万元。


  由此,企业减免所得税额=高新技术企业减免所得税额-叠加享受减免税优惠金额=10-2.5=7.5(万元),2021年度实际应纳所得税额=应纳所得税额-减免所得税额=25-7.5=17.5(万元)。


  值得注意的是,当遇到不可叠加享受多项税收优惠政策时,企业可结合自身实际情况综合分析。


  集成电路企业和软件企业:重点关注《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基础信息表》(A000000)、《所得减免优惠明细表》(A107020)、《软件、集成电路企业优惠情况及明细表》(A107042)的变化


  2020年,财政部、税务总局等四部门联合发布《关于促进集成电路产业和软件产业高质量发展企业所得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发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告2020年第45号,以下简称“45号公告”),针对集成电路产业和软件产业,提供了一系列税收优惠政策。具体来看,一是国家鼓励的集成电路线宽小于28纳米(含),且经营期在15年以上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或项目,第一年至第十年免征企业所得税(对于按照集成电路生产企业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优惠期自获利年度起计算;对于按照集成电路生产项目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优惠期自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计算。下同);国家鼓励的集成电路线宽小于65纳米(含),且经营期在15年以上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或项目,享受“五免五减半”企业所得税优惠;国家鼓励的集成电路线宽小于130纳米(含),且经营期在10年以上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或项目,第一年至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按照25%的法定税率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二是国家鼓励的线宽小于130纳米(含)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属于国家鼓励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清单年度之前5个纳税年度发生的尚未弥补完的亏损,准予向以后年度结转,总结转年限最长不得超过10年。三是国家鼓励的集成电路设计、装备、材料、封装、测试企业和软件企业,自获利年度起“两免三减半”。四是国家鼓励的重点集成电路设计企业和软件企业,自获利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五年免征企业所得税,接续年度减按1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紧接着,国家发展改革委等五部门还下发了《关于做好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集成电路企业或项目、软件企业清单制定工作有关要求的通知》(发改高技〔2021〕413号),对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企业条件和项目标准等进行明确。


  本次申报表修订,一是修订了《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基础信息表》(A000000)“208软件、集成电路企业类型”的填报说明,将《软件、集成电路企业类型代码表》由“大中小”三级分类调整为“大中”二级分类,同时根据减免税优惠方式的不同将集成电路设计企业和软件企业区分为“集成电路设计企业、重点集成电路设计企业和软件企业、重点软件企业”;二是调整《所得减免优惠明细表》(A107020)“七、线宽小于130纳米(含)的集成电路生产项目”“八、线宽小于65纳米(含)或投资额超过150亿元的集成电路生产项目”的明细优惠事项;三是调整《软件、集成电路企业优惠情况及明细表》(A107042)的具体指标,细化了“收入指标”“知识产权指标”“业务类型及领域”等指标内容,并同步将《软件、集成电路企业优惠方式代码表》由46项精简至33项,提升了填报的精准度。


  享受民族自治地区地方减免企业:重点关注《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基础信息表》(A000000)、《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A100000)、《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年度分摊企业所得税明细表》(A109000)的变化


  为了更好地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九条规定,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对本民族自治地方的企业应缴纳的企业所得税中属于地方分享的部分,可以决定减征或者免征。


  本次申报表修订,一是《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年度分摊企业所得税明细表》(A109000)增加第18行“总机构应享受民族地方优惠金额”、第19行“总机构全年累计已享受民族地方优惠金额”、第20行“总机构因民族地方优惠调整分配金额”、第21行“八、总机构本年实际应补(退)所得税额”,对于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在享受这一税收优惠时,可根据实际情况,填写相关行次。二是将民族自治地区企业所得税地方分享部分减免优惠事项,由原来的《减免所得税优惠表》(A107040)第33行调整至《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A100000)第37行填报;同时,还在A100000表增加了第38行“本年实际应补(退)所得税额”,并在填报说明中明确,当企业类型为“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总机构”时,该行次填报A109000表的第21行“八、总机构本年实际应补(退)所得税额”的金额。


  从事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企业:重点关注《所得减免优惠明细表》(A107020)的变化


  2021年,财政部、税务总局、发展改革委、生态环境部四部门联合发布《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2021年版)》,进一步细化了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的项目类别和享受税收优惠的具体条件。这对培育壮大节能环保产业,推动资源节约高效利用,意义重大。


  本次申报表修订,调整了《所得减免优惠明细表》(A107020)“三、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的明细优惠事项,便于企业精准填报适用的优惠项目。企业适用2009版目录所规定的项目,2021年12月31日前已进入优惠期的,可按政策规定继续享受至期满为止;企业适用2021版目录规定范围的项目,若2020年12月31日前已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可在剩余期限享受政策优惠至期满为止。


  从事资源综合利用项目企业:重点关注《免税、减计收入及加计扣除优惠明细表》(A107010)减免收入的项目


  2021年,财政部、税务总局、发展改革委、生态环境部四部门联合发布《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2021年版)》,进一步完善了综合利用的资源以及生产产品的技术标准。


  本次申报表修订,虽未直接调整《免税、减计收入及加计扣除优惠明细表》(A107010)第18行“(一)综合利用资源生产产品取得的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减计收入”及填报说明,但企业需对照《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2021年版)》的项目名称选择填报。


  此外,若企业从事资源综合利用属于《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公布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2008年版)的通知》(财税〔2008〕117号)中目录规定范围,但不属于《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2021年版)》规定范围的,可按政策规定继续享受优惠至2021年12月31日止。也就是说,在办理2021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企业可以根据上述目录规定,自行判别是否符合优惠事项规定的条件,并填报相应申报表享受优惠。


  特定地区创业投资企业:重点关注《减免所得税优惠明细表》(A107040)的变化


  对上海市浦东新区特定区域内公司型创业投资企业,《财政部 税务总局 发展改革委 证监会关于上海市浦东新区特定区域公司型创业投资企业有关企业所得税试点政策的通知》(财税〔2021〕53号)规定,转让持有3年以上股权的所得占年度股权转让所得总额的比例超过50%的,按照年末个人股东持股比例减半征收当年企业所得税;转让持有5年以上股权的所得占年度股权转让所得总额的比例超过50%的,按照年末个人股东持股比例免征当年企业所得税。


  本次申报表修订,调整了(A107040)第32行“三十二、符合条件的公司型创投企业按照企业年末个人股东持股比例减免企业所得税(年末个人股东持股比例____%)”的填报说明,在“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公司型创业投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基础上,新增了“上海市浦东新区特定区域公司型创业投资企业有关企业所得税试点政策”等部分。对此,特定区域创业投资企业应根据自身情况,正确理解和适用政策,充分享受该项优惠。


  特定地区购置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企业:重点关注《资产折旧、摊销及纳税调整明细表》(A105080)的变化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海南自由贸易港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20〕31号,以下简称“31号文件”)规定,对在海南自由贸易港设立的企业,新购置(含自建、自行开发)固定资产或无形资产,单位价值不超过500万元(含)的,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不再分年度计算折旧和摊销;新购置(含自建、自行开发)固定资产或无形资产,单位价值超过500万元的,可以缩短折旧、摊销年限或采取加速折旧、摊销的方法。


  本次申报表修订,在《资产折旧、摊销及纳税调整明细表》(A105080)中新增“特定地区企业固定资产加速折旧”“特定地区企业固定资产一次性扣除”“特定地区企业无形资产加速摊销”“特定地区企业无形资产一次性摊销”部分,供海南自由贸易港等特定地区企业填报资产折旧、摊销相关优惠政策。对此,特定地区购置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的企业,可根据自身生产经营需要,申报享受资产折旧、摊销相关优惠。


  特定地区新增境外直接投资企业:重点关注《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基础信息表》(A000000)、《境外所得纳税调整后所得明细表》(A108010)的变化


  31号文件规定,2020年1月1日~2024年12月31日,对注册在海南自由贸易港并实质性运营的鼓励类产业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对在海南自由贸易港设立的旅游业、现代服务业、高新技术产业企业新增境外直接投资取得的所得,免征企业所得税。


  本次申报表修订,一是将《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基础信息表》(A000000)“203-2海南自由贸易港新增境外直接投资信息”调整为“203-2新增境外直接投资信息”,二是将《境外所得纳税调整后所得明细表》(A108010)第19~26列“其中:海南自由贸易港企业新增境外直接投资所得”调整为“其中:新增境外直接投资所得”。适用于海南自由贸易港等特定地区设立的旅游业、现代服务业、高新技术产业企业填报享受新增境外直接投资取得所得免税政策有关情况。


  对此,特定地区新增境外直接投资企业应当根据经营情况以及相关税收规定,自行判断是否符合优惠事项规定的条件,符合条件的企业千万别错过优惠“窗口期”。


  预缴企业所得税超过年度应纳税额企业:重点关注多缴税款处理方式的变化


  34号公告规定,自2021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期起,纳税人在纳税年度内预缴企业所得税税款超过汇算清缴应纳税款的,不再抵缴其下一年度应缴企业所得税税款。这一规定,在一定程度上减轻了纳税人办税负担,缓解了纳税人的资金占用压力。符合条件的纳税人,应及时申请退税,主管税务机关应及时按有关规定办理退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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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月1日即将开始的个税综合所得汇算清缴中,公民个人对本次疫情灾区捐善款、捐口罩可以税前扣除吗?

 答:由于疫情爆发于2020年1月中下旬,对本次疫情灾区捐善款、捐口罩大多发生于近期,不属于2019年度发生的“公益慈善事业捐赠捐赠”,因此无法在2019年度个税综合所得汇算清缴中进行扣除(2019年12月30日,武汉市“不明原因肺炎”首次公开,可能存在极个别发生于2019年度的捐赠,符合相关条件的可以在2019年度个税综合所得汇算清缴中进行扣除)。


  尽管公民个人对本次疫情灾区捐善款、捐口罩无法在2019年度个税综合所得汇算清缴中进行扣除,但是可以在本人当月(2020年1月、2月)取得的工资薪金预扣预缴个税时扣除,当然也可以选择在2020年度汇算清缴时扣除(2021年3月)。具体扣除方法参见《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公益慈善事业捐赠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99号)。


  政策依据:


  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办理2019年度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汇算清缴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44号)


  一、2019年度汇算的内容


  依据税法规定,2019年度终了后,居民个人(以下称“纳税人”)需要汇总2019年1月1日至12月31日取得的工资薪金、劳务报酬、稿酬、特许权使用费等四项所得(以下称“综合所得”)的收入额,减除费用6万元以及专项扣除、专项附加扣除、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和符合条件的公益慈善事业捐赠(以下简称“捐赠”)后,适用综合所得个人所得税税率并减去速算扣除数(税率表见附件),计算本年度最终应纳税额,再减去2019年度已预缴税额,得出本年度应退或应补税额,向税务机关申报并办理退税或补税。


  2、《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公益慈善事业捐赠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99号)


  四、居民个人在综合所得中扣除公益捐赠支出的,应按照以下规定处理:


  (一)居民个人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的,可以选择在预扣预缴时扣除,也可以选择在年度汇算清缴时扣除。……


  (二)居民个人取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的,预扣预缴时不扣除公益捐赠支出,统一在汇算清缴时扣除。


  (三)居民个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股权激励等所得,且按规定采取不并入综合所得而单独计税方式处理的,公益捐赠支出扣除比照本公告分类所得的扣除规定处理。


  五、居民个人发生的公益捐赠支出,可在捐赠当月取得的分类所得中扣除。……


  六、在经营所得中扣除公益捐赠支出,应按以下规定处理:


  (一)个体工商户发生的公益捐赠支出,在其经营所得中扣除。


  (二)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发生的公益捐赠支出,其个人投资者应当按照捐赠年度合伙企业的分配比例(个人独资企业分配比例为百分之百),计算归属于每一个人投资者的公益捐赠支出,个人投资者应将其归属的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公益捐赠支出和本人需要在经营所得扣除的其他公益捐赠支出合并,在其经营所得中扣除。


  (三)在经营所得中扣除公益捐赠支出的,可以选择在预缴税款时扣除,也可以选择在汇算清缴时扣除。


  (四)经营所得采取核定征收方式的,不扣除公益捐赠支出。


新版个税汇算清缴申报表释放了哪些重要信息

2019年12月31日——2019年的最后一天,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关于修订部分个人所得税申报表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46号,以下简称“46号公告”),发布了新版《个人所得税年度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表》(以下简称“申报表”)。


  相对于旧版申报表,新版申报表在细节上做了调整,一定程度上回答了个税汇算清缴实务中的一些困惑,更便于纳税人进行填报。


  我们以居民纳税人来源于境内所得办理个税汇算清缴为例,看看申报表A表透露出了哪些需要我们关注的信息。


  一、哪些免税收入应并入综合所得


  从申报表A表及《个人所得税减免税事项报告表》显示的信息看,需要并入综合所得的免税收入包括:


  1、稿酬所得免税部分


  取得该所得的纳税人按稿酬所得×(1-20%)×30%在对应栏次填列。


  2、科技人员取得职务科技成果转化现金奖励


  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科技人员取得职务科技成果转化现金奖励有关个人所得税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30号)的规定,享受该优惠需要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1)科技人员的任职单位必须是非营利性科研机构或高校。非营利性科研机构和高校包括国家设立的科研机构和高校、民办非营利性科研机构和高校。


  科技人员在非营利性科研机构和高校以外的其他单位任职,取得类似奖励无免税优惠。


  (2)单位向科技人员发放现金奖励,在填报《扣缴个人所得税报告表》时,应将当期现金奖励收入金额与当月工资、薪金合并,全额计入“收入额”列,同时将现金奖励的50%填至《扣缴个人所得税报告表》“免税所得”列,并在备注栏注明“科技人员现金奖励免税部分”字样,据此以“收入额”减除“免税所得”以及相关扣除后的余额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符合条件的单位向符合条件的科技人员发放现金奖励并申报个税时,如果仅将扣除免税部分之后的金额与工资合并申报,不仅违反上述政策要求,同时也会导致本单位的残保金缴纳金额出现错误,福利费、工会经费的税前扣除金额也可能出现错误。


  3、外籍个人出差补贴、探亲费、语言训练费、子女教育费等津补贴


  按照《财政部关于个人所得税法修改后有关优惠政策衔接问题的通知》(财税[2018]164号)的规定,2019年至2021年期间,外籍人可以选择个人出差补贴、探亲费、语言训练费、子女教育费等津补贴免税优惠,也可以选择上述支出以专项附加形式扣除。但从2022年开始,均需按专项附加扣除形式税前列支。


  同样在实务中需要注意的是,在具体发放时,支付方应参照上述科技人员取得职务科技成果转化现金奖励的优惠操作模式,在平时进行个税申报时,应将上述符合免税条件的补贴全额并入当期工资收入,同时将免税补贴全额填至《扣缴个人所得税报告表》“免税所得”列。


  若未按此申报,同样也会导致本单位的残保金缴纳金额出现错误,福利费、工会经费的税前扣除金额也可能出现错误。


  二、哪些免税收入未并入综合所得


  从申报表A表及《个人所得税减免税事项报告表》显示的信息看,个人所得税法中所列示的免税收入,在表中均未直接体现。如退休人员的退休金收入;个人取得的满足一定行政级别机构颁发的科技、文化等奖金;个人取得的国务院特殊津贴、院士津贴;个人取得的符合免税条件的临时性困难补助等。


  如张某是退休人员,2019年取得退休金收入6万元。2019年张某在A公司任职还取得工资收入7万元,取得劳务收入2万元(不考虑增值税,每次取得劳务收入均未超过800元)。除了每年6万元扣除费用外,张某无其他可以税前扣除的事项,且该扣除已经在张某各月取得工资时正常列支。


  年度汇算清缴,张某需要补缴个税


  =20000×(1-20%)×3%


  =480元


  如果退休金不并入综合所得,张某年度综合所得为9万元,未超过12万元,不需做个税汇算清缴(也就不存在补税的问题)。


  如果退休金纳入综合所得税,张某年度综合所得为15万元,超过了12万元,且补税额超过400元,张某需要办理个税汇算清缴。


  从新版申报表的列示内容看,应该是倾向于将个人所得税法中列示的免税收入不并入综合所得(如果需要并入,在已经属于法定免税的情况下,应该在《个人所得税减免税事项报告表》中明确列示才是正常)。这对于有此类所得的纳税人来说,无疑会是一个相对利好。


  三、2019年取得属于综合所得的免税收入如何申报


  如果纳税人在2019年度取得了应并入综合所得的免税收入,是否需要填报《个人所得税减免税事项报告表》呢?


  不需要。


  46号公告已经明确:纳税人在办理2019年度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汇算清缴填写免税收入时,暂不附报《个人所得税减免税事项报告表》。


  四、个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是否必须申报


  在新版申报表中,单独列示了一项“全年一次性奖金个人所得税计算”。是否意味着,所有需要办理个税汇算清缴的纳税人只要在2019年取得年终奖,都需要在申报表中填写上述信息呢?


  不是。


  该部分内容针对的是无住所居民个人。如果属于在境内有住所的居民个人,无论取得年终奖是单独纳税还是并入综合所得纳税,均不需填写该部分内容。


  即便属于无住所居民个人,也仅限于其被预判为非居民个人时,取得的数月奖金选择按全年一次性奖金计税,但到年度结束后又被认定为居民纳税人,才需要填写本部分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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