营改增后差额征税项目总结
发文时间:2022-01-19
作者:戴木水
来源:税月有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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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位税友大家好,欢迎来到老戴讲税。


  2016年5月1日,是一个大日子,是我国全面推开“营改增”的重大开端。全面“营改增”,国家的目的是实现结构性减税,而为了达到这个目的,出台了一系列的过渡政策和税收优惠政策,其中,针对某些经营项目按照差额计税方式计算缴纳增值税,是一个重要的举措。


  但是由于差额计税的规定,是散落于多个不同的政策文件,而相关政策文件,也不是仅针对差额计税的规定,这就导致了我们很难看到差额计税项目的全貌。


  本期,老戴就帮大家归纳总结一下差额计税项目的基本规定。


  一、劳务派遣和安全保护服务


  提供劳务派遣服务和安全保护服务,无论是一般纳税人还是小规模,均可以选择差额纳税,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代用工单位支付给劳务派遣员工的工资、福利和为其办理社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后的余额为销售额,按照简易计税方法依5%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言下之意,劳派和安保,如果要差额计税,只能选择简易计税5%征收率。


  政策速递:


  ①《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有关劳务派遣服务、收费公路通行费抵扣等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47号)第一条


  ②《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有关再保险、不动产租赁和非学历教育等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68号)第四条


  二、人力资源外包服务


  提供人力资源外包服务,无论一般纳税人还是小规模,均按照经纪代理服务缴纳增值税,其销售额不包括受客户单位委托代为向客户单位员工发放的工资和代理缴纳的社会保险、住房公积金。


  一般纳税人提供人力资源外包服务,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照5%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言下之意,人力外包的一般纳税人,无论一般计税还是简易计税,均可选择差额计税方式,销售额均不包括受客户单位委托代为向客户单位员工发放的工资和代理缴纳的社会保险、住房公积金,如果是一般计税,还可以抵扣发生的进项税额。


  政策速递:《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有关劳务派遣服务、收费公路通行费抵扣等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47号)第三条第(一)项


  三、经纪代理服务


  提供经纪代理服务,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向委托方收取并代为支付的政府性基金或者行政事业性收费后的余额为销售额。


  政策速递:《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财税〔2016〕36号附件2)第一条第(三)项第4目


  四、签证代理服务


  提供签证代理服务,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向服务接受方收取并代为支付给外交部和外国驻华使(领)馆的签证费、认证费后的余额为销售额。


  政策速递:《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境外提供建筑服务等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69号)第七条


  ●以上四个差额计税项目,老戴归纳为“劳派安保和经代,人力外包加签证”。


  五、建筑服务简易计税项目


  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适用简易计税方法的,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为销售额。


  政策速递:《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财税〔2016〕36号附件2)第一条第(三)项第9目


  六、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预缴增值税


  ※一般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的,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按照2%的预征率计算应预缴税款。


  ※一般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按照3%的征收率计算应预缴税款。


  ※小规模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按照3%的征收率计算应预缴税款。


  政策速递:《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7号)第四条


  ●以上两个与建筑有关的差额项目,老戴归纳为“建筑差额须简易,一般差计仅预缴”。


  七、房地产开发企业一般计税项目


  房地产开发企业中的一般纳税人销售其开发的一般计税房地产项目,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受让土地时向政府部门支付的土地价款后的余额为销售额。


  政策速递:《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财税〔2016〕36号附件2)第一条第(三)项第10目


  八、纳税人(非房地产开发企业)转让非自建不动产预缴增值税


  非房地产开发企业一般纳税人转让非自建的不动产,只要选择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的,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为销售额计算应纳税额。纳税人应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不动产购置原价或者取得不动产时的作价后的余额,按照5%的预征率向不动产所在地主管地税机关预缴税款,向机构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申报纳税。


  政策速递:《纳税人转让不动产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4号)第三条


  九、纳税人(非房地产开发企业)转让非自建不动产


  ※非房地产开发企业一般纳税人转让其2016年4月30日前取得非自建的不动产,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不动产购置原价或者取得不动产时的作价后的余额为销售额,按照5%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纳税人应按照上述计税方法向不动产所在地主管地税机关预缴税款,向机构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申报纳税。


  ※小规模纳税人转让其非自建的不动产(除个人转让其购买的住房外),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不动产购置原价或者取得不动产时的作价后的余额为销售额,按照5%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


  政策速递:


  ①《纳税人转让不动产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4号)第三条


  ②《纳税人转让不动产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4号)第四条


  ●对上述三项与销售不动产有关的差额计税项目,老戴归纳为“一般差额须房开,非房一般仅预缴,非房简易全可差”。


  十、北京市、上海市、广州市和深圳市个人(包括个体工商户和其他个人)转让购买的住房


  北京市、上海市、广州市和深圳市个人(包括个体工商户和其他个人)将购买2年以上(含2年)的非普通住房对外销售的,以销售收入减去购买住房价款后的差额按照5%的征收率缴纳增值税。


  政策速递:《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财税〔2016〕36号附件3)第五条


  ●“个人卖(住)房有照顾,一线2年非普差”。


  十一、转让2016年4月30日前取得的土地使用权


  纳税人转让2016年4月30日前取得的土地使用权,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减去取得该土地使用权的原价后的余额为销售额,按照5%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政策速递:《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有关劳务派遣服务、收费公路通行费抵扣等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47号)第三条


  ●“土地犹如不动产,简易计税可差额”。


  十二、物业管理服务中收取的自来水水费


  提供物业管理服务的纳税人,向服务接受方收取的自来水水费,以扣除其对外支付的自来水水费后的余额为销售额,按照简易计税方法依3%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政策速递:《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物业管理服务中收取的自来水水费增值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54号)


  ●“物业服务收水费,不仅简易还能差”。


  十三、金融商品转让


  金融商品转让,按照卖出价扣除买入价后的余额为销售额。


  政策速递:《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财税〔2016〕36号附件2)第一条第(三)项第3目


  ●“股票买卖有风险,差额计税是当然”。


  十四、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的销售额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的销售额,不包括以下资金项目:按规定提取的证券结算风险基金;代收代付的证券公司资金交收违约垫付资金利息;结算过程中代收代付的资金交收违约罚息。


  政策速递:《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若干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39号)第二条


  十五、旅游服务


  纳税人提供旅游服务,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向旅游服务购买方收取并支付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人的住宿费、餐饮费、交通费、签证费、门票费和支付给其他接团旅游企业的旅游费用后的余额为销售额。


  政策速递:《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财税〔2016〕36号附件2)第一条第(三)项第8目


  ●“旅游服务不容易,住餐交证和门票,还要付费给同行”。


  十六、融资租赁和融资性售后回租业务


  (1)经人民银行、银监会或者商务部批准从事融资租赁业务的试点纳税人,提供融资租赁服务,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借款利息(包括外汇借款和人民币借款利息)、发行债券利息和车辆购置税后的余额为销售额。


  (2)经人民银行、银监会或者商务部批准从事融资租赁业务的试点纳税人,提供融资性售后回租服务,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不含本金),扣除对外支付的借款利息(包括外汇借款和人民币借款利息)、发行债券利息后的余额作为销售额。


  (3)试点纳税人根据2016年4月30日前签订的有形动产融资性售后回租合同,在合同到期前提供的有形动产融资性售后回租服务,可继续按照有形动产融资租赁服务缴纳增值税。


  继续按照有形动产融资租赁服务缴纳增值税的试点纳税人,经人民银行、银监会或者商务部批准从事融资租赁业务的,根据2016年4月30日前签订的有形动产融资性售后回租合同,在合同到期前提供的有形动产融资性售后回租服务,可以选择以下方法之一计算销售额:


  ①以向承租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向承租方收取的价款本金,以及对外支付的借款利息(包括外汇借款和人民币借款利息)、发行债券利息后的余额为销售额。


  ②以向承租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借款利息(包括外汇借款和人民币借款利息)、发行债券利息后的余额为销售额。


  (4)经商务部授权的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和国家经济技术开发区批准的从事融资租赁业务的试点纳税人,2016年5月1日后实收资本达到1.7亿元的,从达到标准的当月起按照上述第(1)、(2)、(3)点规定执行;2016年5月1日后实收资本未达到1.7亿元但注册资本达到1.7亿元的,在2016年7月31日前仍可按照上述第(1)、(2)、(3)点规定执行,2016年8月1日后开展的融资租赁业务和融资性售后回租业务不得按照上述第(1)、(2)、(3)点规定执行。


  政策速递:《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财税〔2016〕36号附件2)第一条第(三)项第5目


  十七、航空运输企业的销售额


  航空运输企业的销售额,不包括代收的机场建设费和代售其他航空运输企业客票而代收转付的价款。


  政策速递:《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财税〔2016〕36号附件2)第一条第(三)项第6目


  ●“空运企业负担大,机场建设代(售)收款”。


  十八、一般纳税人提供客运场站服务


  一般纳税人提供客运场站服务,以其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给承运方运费后的余额为销售额。


  政策速递:《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财税〔2016〕36号附件2)第一条第(三)项第7目


  十九、境外单位通过教育部考试中心及其直属单位在境内开展考试


  境外单位通过教育部考试中心及其直属单位在境内开展考试,教育部考试中心及其直属单位应以取得的考试费收入扣除支付给境外单位考试费后的余额为销售额,按提供“教育辅助服务”缴纳增值税;就代为收取并支付给境外单位的考试费统一扣缴增值税。


  政策速递:《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境外提供建筑服务等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69号)第六条


  二十、代理进口按规定免征进口增值税的货物


  纳税人代理进口按规定免征进口增值税的货物,其销售额不包括向委托方收取并代为支付的货款。


  政策速递:《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境外提供建筑服务等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69号)第八条


  二十一、航空运输销售代理企业提供境内外航段机票代理服务


  ※自2018年1月1日起,航空运输销售代理企业提供境外航段机票代理服务,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向客户收取并支付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人的境外航段机票结算款和相关费用后的余额为销售额。


  ※自2018年7月25日起,航空运输销售代理企业提供境内机票代理服务,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向客户收取并支付给航空运输企业或其他航空运输销售代理企业的境内机票净结算款和相关费用后的余额为销售额。


  政策速递:


  ①《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租入固定资产进项税额抵扣等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90号)第三条


  ②《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中外合作办学等若干增值税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42号)第二条


  二十二、三大通信运营商及其成员单位通过手机短信公益特服号为公益性机构接受捐款


  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公司、中国联合网络通信集团有限公司、中国电信集团公司及其成员单位通过手机短信公益特服号为公益性机构(名单见附件1)接受捐款,以其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给公益性机构捐款后的余额为销售额。


  政策速递:《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若干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39号)第一条


  以上就是老戴归纳总结的差额计税项目相关规定和政策依据。下一期,老戴给大家分享一下,差额计税项目开具专票的规定。


我要补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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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工程老项目营改增后对外分包适用增值税计税方法的稽查应对系列研究(一)

建筑工程新老项目判断标准的法理分析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2:《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第一条第(七)项第3款规定:“建筑工程老项目,是指:(1)《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注明的合同开工日期在2016年4月30日前的建筑工程项目;(2)未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的,建筑工程承包合同注明的开工日期在2016年4月30日前的建筑工程项目。”基于此税法的规定,判断新老项目的关键是要理解谁是办理《建筑工程施工许可征》的主体?哪些建筑工程不需要办理《建筑工程施工许可征》?建筑工程承包合同的内涵是什么?具体分析如下:


一、办理《建筑工程施工许可征》的主体是建设单位或业主(甲方)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实施细则》(2019年修订版)第七条建筑工程开工前,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但是,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确定的限额以下的小型工程除外。

  《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18号)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的建造、装修装饰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的安装,以及城镇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施工,建设单位在开工前应当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向工程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发证机关)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第五条,建筑工程在施工过程中,建设单位或者施工单位发生变更的,应当重新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

  基于以上法律规定,办理《建筑工程施工许可征》的主体是建设单位或业主,在建筑工程在施工过程中,如果建设单位或者施工单位发生变更的,建设单位或业主应当重新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


二、不需要办理施工许可证的6种情形。

   第一种情形:除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的建造、装修装饰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的安装工程,以及城镇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外的建筑工程

   例如:管道工程、交通水利工程、电网工程、煤矿建设工程、石油化工煤气建设工程、绿化工程、拆迁工程、家庭室内装修工程等,不需要办理建设工程许可证。

   第二种情形: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确定的限额以下的小型工程。

   《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第2条,所谓的限额以下的小型工程指的是:工程投资额在30万元以下或者建筑面积在300平方米以下的建筑工程。同时,该《办法》也进一步作出了说明,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根据当地的实际情况,对限额进行调整,并报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三种情形:作为文物保护的建筑工程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29号)第83条规定。依法核定作为文物保护的纪念建筑物和古建筑等的修缮,依照文物保护的有关法律规定执行。

  第四种情形:抢险救灾及其他临时性房屋建筑和农民自建低层住宅的建筑活动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29号)第83条规定,抢险救灾及其他临时性房屋建筑和农民自建低层住宅的建筑活动,不适用于本。

   第五种情形: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和程序批准开工报告的建筑工程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29号)第2条规定,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和程序批准开工报告的建筑工程,不再领取施工许可证。

   第六种情形:军用房屋建筑

   《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第18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29号)第84条的规定,军用房屋建筑工程建筑活动的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依据本法制定。军事房屋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的管理,按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制定的办法执行。


三、建筑工程承包合同的书面形式和其他形式

   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违法行为认定查处管理办法的通知》(建市规[2019]1号)第19条的规定,施工总承包单位、专业承包单位均指直接承接建设单位发包的工程的单位;专业分包单位是指承接施工总承包或专业承包企业分包专业工程的单位;承包单位包括施工总承包单位、专业承包单位和专业分包单位。基于此规定,建筑工程承包合同体现为以下三种书面形式的合同:

   一种是施工总承包单位与建设单位或业主签订的施工总承包合同。

   二是专业承包单位与建设单位或业主签订的施工专业承包合同;

   三是专业分包单位与施工总承包单位或专业承包单位签订的专业分包合同

另外,《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三十五条 民事法律行为可以采用书面形式、口头形式或者其他形式;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采用特定形式的,应当采用特定形式。第一百三十六条 民事法律行为自成立时生效,但是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基于此法律规定,建设单位与施工企业没有签订建筑施工合同,但是有建设单位签字的交给施工企业的开工令或者建筑施工企业向建设单位提交并经建设单位签字同意的进场开工报告,也是建设单位于施工双方之间的民事法律行为,属于民事法律行为中可以采用的“其他形式”,受法律保护。


四、“开工日期”的法律界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二)》(法释[2018]20号 )第五条 当事人对建设工程开工日期有争议的,人民法院应当分别按照以下情形予以认定:

   1、开工日期为发包人或者监理人发出的开工通知载明的开工日期;开工通知发出后,尚不具备开工条件的,以开工条件具备的时间为开工日期;因承包人原因导致开工时间推迟的,以开工通知载明的时间为开工日期。

   2、承包人经发包人同意已经实际进场施工的,以实际进场施工时间为开工日期。

   3、发包人或者监理人未发出开工通知,亦无相关证据证明实际开工日期的,应当综合考虑开工报告、合同、施工许可证、竣工验收报告或者竣工验收备案表等载明的时间,并结合是否具备开工条件的事实,认定开工日期。

  基于此法律规定,开工日期认定标准归纳为以下5种情形:

   1、如果发包人或者监理人向施工企业发出开工通知令,则以发包人或者监理人发出的开工通知令载明的开工日期为开工日期;  

   2、如果发包人或者监理人向施工企业发出开工通知令后,但尚不具备开工条件的,则以开工条件具备的时间为开工日期;  

   3、如果发包人或者监理人向施工企业发出开工通知令后,因承包人原因导致开工时间推迟的,则以开工通知载明的时间为开工日期。

  4、承包人经发包人同意已经实际进场施工的,以实际进场施工时间为开工日期。

   5、发包人或者监理人未发出开工通知,亦无相关证据证明实际开工日期的,应当综合考虑开工报告、合同、施工许可证、竣工验收报告或者竣工验收备案表等载明的时间,并结合是否具备开工条件的事实,认定开工日期。


五、建筑工程新老项目的判断标准

   基于以上法理分析,建筑企业营改增过度期新老项目税法的判断标准有以下四点:

   第一、《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注明的合同开工日期在2016年4月30 日前的建筑工程项目为老项目,注明的合同开工日期在2016年5月1 日后的建筑工程项目为新项目。

   第二、未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的,建筑工程承包合同注明的开工日期在2016年4月30 日前的建筑工程项目为老项目,注明的开工日期在2016年5月1 日后的建筑工程项目为新项目 。

   第三、未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并未签订建筑工程承包合同的,也就是实践中的“先上车,后买票”的项目(先施工,后补办立项、规划、签合同手续的项目),建筑企业进驻工地施工报告上的报告日期在2016年4月30 日前的建筑工程项目为老项目,注明的报告日期在2016年5月1 日后的建筑工程项目为新项目。

   第四、未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并未签订建筑工程承包合同的,也就是实践中的“先上车,后买票”的项目(先施工,后补办立项、规划、签合同手续的项目),以业主或发包方下达的开工令(开工通知)上的开工日期在2016年4月30 日前的建筑工程项目为老项目,注明的开工日期在2016年5月1 日后的建筑工程项目为新项目。

营改增后的建筑企业二种租赁设备方式的税务处理及节税的合同签订技巧

建筑工程机械租赁公司将机械租赁给施工企业,有两种模式,一种是以经营性租赁模式出租机械给建筑施工企业,另一种是以综合单价模式即配备操作员模式出租给建筑施工企业,两种不同的模式,开具增值税发票的税目和税率是完全不一样的。


  (一)建筑工程机械租赁公司(一般纳税人)以经营性租赁模式出租机械给建筑施工企业的税务处理及节税的合同签订技巧。


  财税[2016]36号文件附件2:《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第一条第(六)项第6条规定:“以纳入营改增试点之日前取得的有形动产为标的物提供的经营租赁服务,可以选择简易计税方法计征增值税。”财税[2016]36号文件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三十四条规定:“简易计税方法的应纳税额,是指按照销售额和增值税征收率计算的增值税额,不得抵扣进项税额。应纳税额计算公式:应纳税额=销售额×征收率。第三十五条规定:“简易计税方法的销售额不包括其应纳税额,纳税人采用销售额和应纳税额合并定价方法的,按照下列公式计算销售额:销售额=含税销售额÷(1+征收率)。”第十六条规定:“增值税征收率为3%。”由于租赁公司是2013年8月1日开始实施营改增的,因此,根据以上税收政策规定,纯机械租赁模式(经营性租赁机械设备,或干租)的一般纳税人的开票和增值税计税方法分以下两重情况处理:


  (1)如果机械租赁公司2016年5月1日后,租给建筑企业工地上的设备是2013年8月1日之前购买的,则租赁公司按照3%简易计税方法征收增值税,并给承租方的建筑企业开3%的专票(用于一般计税方法的项目)或普通发票(用于简易计税方法的项目)。


  (2)如果机械租赁公司2016年5月1日后,租给建筑企业工地上的设备是2013年8月1日之后购买的,则租赁公司按照13%计算征收增值税,并给承租方的建筑企业开13%的专票(用于一般计税方法的项目)或普通发票(用于简易计税方法的项目)。


  因此,建筑企业采用经营性租赁方法租赁建筑机械设备时,应按照以下方法签订租赁合同:必须在租赁合同中明确建筑企业租赁建筑机械设备的购买时间或出厂日期,在租赁合同的附件资料中必须注明以下附件资料:一是盖有出租方发票专用章的该机械设备原购买的发票复印件;二是盖有出租方合同章的该租赁设备的原购买合同复印件。


  (二)综合单价租赁模式(就是含机械和劳务费用或机械租赁公司配备操作人员或湿租)的一般纳税人出租机械给建筑施工企业的税务处理及节税的合同签订技巧。


  肖太寿财税工作室提醒:《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金融房地产开发教育辅助服务等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140号)第十六条规定:“纳税人将建筑施工设备出租给他人使用并配备操作人员的,按照“建筑服务”缴纳增值税。”因此,如果在一份租赁合同中,只写租金总额,没有注明设备出租方配备操作人员,则按照以下两种情况处理:


  (1)如果机械租赁公司2016年5月1日后,租给建筑企业工地上的设备是2013年8月1日之前购买的,则租赁公司将机械租赁费用和劳务费用一起全部按照3%简易计税方法征收增值税,并给承租方的建筑企业开3%的专票(用于一般计税方法的项目)或普通发票(用于简易计税方法的项目)。


  (2)如果机械租赁公司2016年5月1日后,租给建筑企业工地上的设备是2013年8月1日之后购买的,则租赁公司将机械租赁费用和劳务费用一起全部按照13%计算征收增值税,并给承租方的建筑企业开13%的专票(用于一般计税方法的项目)或普通发票(用于简易计税方法的项目)。


  如果在一份租赁合同中,注明:租金总金额,且设备出租方配备操作人员;或者在租赁合同中分别注明:机械设备租金和操作人员劳务费用;或者注明:租金总金额,租金含操作人员操作劳务费用。则按照以下两种情况处理:


  (1)如从事的项目是老项目,则机械租赁费用和劳务费用按照3%简易计税方法征收增值税,并给承租方的建筑企业开3%的专票(用于一般计税方法的项目)或普通发票(用于简易计税方法的项目)。


  (2)如果从事的建筑项目是2016年5月1日之后新中标的新项目,则按照9%计算征收增值税,并给承租方的建筑企业开9%的增值税专票(用于一般计税方法的项目)或普通发票(用于简易计税方法的项目)。


  因此,建筑工程机械租赁公司(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以综合单价租赁模式(租金中含机械租赁费和劳务费用)出租机械的,必须按照以下方法签订租赁合同:


  在租赁合同中注明:租金总金额,且设备出租方配备操作人员;或者在租赁合同中分别注明:机械设备租金和操作人员劳务费用;或者注明:租金总金额,租金含操作人员操作劳务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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