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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应当自开立基本存款账户或者其他存款账户之日起15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书面报告其全部账号;发生变化的,应当自变化之日起15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书面报告。若您为新办企业,请于开立之日起15日内通过电子税务局【我要办税】-【综合信息报告】-【制度信息报告】-【存款账户账号】报告模块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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