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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国家税务总局贵州省税务局 贵州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发布《贵州省环境保护税核定征收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贵州省税务局 贵州省生态环境厅公告2024年第8号):“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在我省范围内直接向环境排放应税污染物且不能按照《环保税法》第十条第一项至第三项规定的方法计算应税污染物环境保护税应纳税额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以下称纳税人)。”,该文件只是对核定征收方式做具体规定,不影响环境保护税纳税人的确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 第六十—号):“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的其他海域,直接向环境排放应税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为环境保护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法规定缴纳环境保护税。本法所称应税污染物,是指本法所附 《环境保护税税目税额表》、《应税污染物和当量值表》规定的大气污染物、水污染物、固体废物和噪声。”
如涉及到实际业务发生,建议持相关资料咨询主管税务机关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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