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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扩大有关政府性基金免征范围的通知》(财税[2016]12号)的规定:“一、将免征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水利建设基金的范围,由现行按月纳税的月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3万元(按季度纳税的季度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9万元)的缴纳义务人,扩大到按月纳税的月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10万元(按季度纳税的季度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30万元)的缴纳义务人。”
二、根据《自治区财政厅关于水利建设基金有关政策的通知》(宁财(综)发[2021]119号)的规定:“一、自2021年1月1日起,我区继续征收水利建设基金,其中:对个体经营者免征水利建设基金;对其他缴纳义务人,按现行标准的90%征收。截止日期按照财政部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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