预缴税款未缓缴,汇算补税缓不缓?
发文时间:2022-03-02
作者:蓝敏
来源:蓝敏说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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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小制造业缓缴税款政策延续了。


  但有一个小问题,却值得分析:如果2021年四季度没有缓缴企业所得税,2022年汇算补税,还缓不缓?


  举例来说,假如某中小制造业纳税人,2021年四季度预缴时,因为账面亏损或有应退抵税等原因,无预缴企业所得税,自然也就谈不上缓缴。然后,2022年汇算清缴,因为纳税调整等原因,应补企业所得税,这个补税能不能缓?


  之所以导致这个问题,是因为去年财税2021年30号公告规定对四季度税款缓缴三个月,今年2022年2号公告在此基础上又延缓六个月缴纳,于是,就影响到了企业所得税汇算的时间。


  按原缓缴文件的设计:某公司2021年四季度应预缴企业所得税,在1月申报,缓到4月缴纳,4月缴纳后5月汇算,6月再补税。顺理成章、一气呵成。


  但2022年新缓缴文件出台后,让四季度的预缴从4月份再延长六个月,变成了10月份缴纳,如此一来,5月汇算后6月补税怎么算?怎么补?4月份应缴未缴的税金算缴还没缴?难道6月补了税,10月再交预缴的税?


  解决的办法就是人情做到底、送佛上西天,干脆把汇算补税也一并延续到10月:


  “三、享受2021年第四季度缓缴企业所得税政策的制造业中小微企业,在办理2021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年度申报时,产生的应补税款与2021年第四季度已缓缴的税款一并延后缴纳入库,产生的应退税款由纳税人按照有关规定办理。”


  这个第三条确实解决了汇算与预缴因缓缴导致的时间冲突,但同时,它相当于又增加了一个优惠项目——汇算补税也一并缓缴。


  虽说是一个新增的缓缴优惠,但它却是依附于“享受四季度缓缴”的政策之上,并用到了“与已缓缴的税款一并延后缴纳”这样的表述,于是新问题就出现了:


  如前例,若某中小制造企业四季度因种种原因,无法预缴所得税,它同时就无法享受汇算补税缓缴的优惠。


  这样的理解的确是有道理的,一位持此观点的税友说:蓝老师你看看税务总局随文件给的《解读》,里面举的例子全是享受了预缴缓缴的,也说明如果没缓缴,就不能享受汇算补税缓缴。


  虽然我不认同这个理解,但也很难直接反驳。


  不过,如果我们多看看税务总局2号公告的开头,就能发现,税收政策不能这样制定,或者不能这样理解。文件的开头往往被人忽略: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促进工业经济平稳增长,支持制造业中小微企业发展,现将延续实施制造业中小微企业……事项公告如下:”


  这说明,缓缴政策是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的部署,并非总局自己的征管主张,其目的是支持制造业中小企业发展。同为中小微企业,如果仅仅因为税收规则计算的偶然因素,导致一些企业可以享受汇算补税缓缴优惠、一些企业不能享受汇算补税缓缴优惠,这显然违背了支持制造业中小微企业的目的,相信党中央、国务院也不会因为中小企业四季度是否有预缴税款,而区分对待是否应给予汇算缓缴的优惠。


  所以,我不认同这样的理解。税收政策应该尽量做到公平,并真正落实中央部署、追求达成预设目标,我更倾向于认为,这是一个文字表述上的问题,不应该机械理解、吹毛求疵。


  只要标准一样,既然一些中小制造企业可以享受汇算补税缓缴优惠,那么另一些也能享受。不患寡而患不均。


  为这个事,在群里与税友讨论了一个晚上,曹秀成说,能不能这样理解:


  “四季度虽然不预缴,但可以理解为预缴金额为零,则缓缴金额也为零,说明有缓缴,只是金额为零,这样,汇算也可以延到10月了。”


  元芳呢?你怎么看?


我要补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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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所得税汇算清缴为何有人补税,有人退税?

“个税年度汇算”是指一个居民个人在一个自然年内,把所有工资薪金、劳务报酬、稿酬、特许权使用费收入做一次清算,在已预缴税款的基础上,“查遗补漏,汇总收支,按年算账,多退少补”。


  哪些情况需要年度汇算?


  一种是2019年多缴了个税且申请退税的,一种是2019年综合所得收入超过12万元且需要补税金额在400元以上的。


  综合所得,包括4类收入,分别是工资薪金、劳务报酬、稿酬、特许权使用费,其他收入如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和财产租赁、财产转让、偶然所得等,不需要年度汇算。


  以下三种情况不需要进行年度汇算:


  1、需要补税但综合所得年收入不超过12万元的;


  2、年度汇算需补税金额不超过400元的;


  3、已预缴税额与年度应纳税额一致或不申请年度汇算退税的。


  不申报会影响个人征信


  为何有人补税,有人退税?


  一种是汇算时重新选择年终奖单独或合并计税。


  2019年单位选择将年终奖单独计税,A同学在汇算时,重新选择了计税方式,变为合并计税。如果A同学工资薪金本身很高,则会补税,如果A同学工资薪金适用的税率低于原来年终奖单独计税适用的税率,则会退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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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A的工资构成以提成为主,上半年月工资超过20000元,下半年由于经济形势不好月工资只有2000元,从全年来看,上半年多交了税款,汇算时可以退税。


  第三种情况是补充申报专项附加扣除(预扣预缴时未足额享受)。


  2019年未及时填写租房扣除等专项附加。


  年度汇算时申报了大病医疗扣除或在次年才取得证书载明日期在2019年的可扣除证书(如注册会计师证书)。


  第四种情况是有多项收入或者年度中途更换过单位。


  从不止一家单位(集团内部调动也是从多家单位取得)取得工资薪金、劳务报酬、稿酬、特许权使用费等收入,汇算时都可能产生退税或补税。


  第五种情况是并非12个月每个月都有工资薪金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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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六种情况是汇算清缴地与预扣预缴地的税收优惠政策不同,或预扣预缴时未享受优惠。


  C先生为残疾人,享受残疾孤老烈属个人所得税优惠。1月从广东某公司取得收入,2-12月从宁波某公司取得收入,次年3月汇算时,C先生发现在广东汇算比在宁波汇算能享受更多税收优惠,从而选择了广东作为汇算清缴地,产生退税。


3月1日即将开始的个税综合所得汇算清缴中,公民个人对本次疫情灾区捐善款、捐口罩可以税前扣除吗?

 答:由于疫情爆发于2020年1月中下旬,对本次疫情灾区捐善款、捐口罩大多发生于近期,不属于2019年度发生的“公益慈善事业捐赠捐赠”,因此无法在2019年度个税综合所得汇算清缴中进行扣除(2019年12月30日,武汉市“不明原因肺炎”首次公开,可能存在极个别发生于2019年度的捐赠,符合相关条件的可以在2019年度个税综合所得汇算清缴中进行扣除)。


  尽管公民个人对本次疫情灾区捐善款、捐口罩无法在2019年度个税综合所得汇算清缴中进行扣除,但是可以在本人当月(2020年1月、2月)取得的工资薪金预扣预缴个税时扣除,当然也可以选择在2020年度汇算清缴时扣除(2021年3月)。具体扣除方法参见《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公益慈善事业捐赠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99号)。


  政策依据:


  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办理2019年度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汇算清缴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44号)


  一、2019年度汇算的内容


  依据税法规定,2019年度终了后,居民个人(以下称“纳税人”)需要汇总2019年1月1日至12月31日取得的工资薪金、劳务报酬、稿酬、特许权使用费等四项所得(以下称“综合所得”)的收入额,减除费用6万元以及专项扣除、专项附加扣除、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和符合条件的公益慈善事业捐赠(以下简称“捐赠”)后,适用综合所得个人所得税税率并减去速算扣除数(税率表见附件),计算本年度最终应纳税额,再减去2019年度已预缴税额,得出本年度应退或应补税额,向税务机关申报并办理退税或补税。


  2、《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公益慈善事业捐赠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99号)


  四、居民个人在综合所得中扣除公益捐赠支出的,应按照以下规定处理:


  (一)居民个人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的,可以选择在预扣预缴时扣除,也可以选择在年度汇算清缴时扣除。……


  (二)居民个人取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的,预扣预缴时不扣除公益捐赠支出,统一在汇算清缴时扣除。


  (三)居民个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股权激励等所得,且按规定采取不并入综合所得而单独计税方式处理的,公益捐赠支出扣除比照本公告分类所得的扣除规定处理。


  五、居民个人发生的公益捐赠支出,可在捐赠当月取得的分类所得中扣除。……


  六、在经营所得中扣除公益捐赠支出,应按以下规定处理:


  (一)个体工商户发生的公益捐赠支出,在其经营所得中扣除。


  (二)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发生的公益捐赠支出,其个人投资者应当按照捐赠年度合伙企业的分配比例(个人独资企业分配比例为百分之百),计算归属于每一个人投资者的公益捐赠支出,个人投资者应将其归属的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公益捐赠支出和本人需要在经营所得扣除的其他公益捐赠支出合并,在其经营所得中扣除。


  (三)在经营所得中扣除公益捐赠支出的,可以选择在预缴税款时扣除,也可以选择在汇算清缴时扣除。


  (四)经营所得采取核定征收方式的,不扣除公益捐赠支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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