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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39号规定:免抵退税办法是指生产企业出口自产货物和视同自产货物(视同自产货物的具体范围见财税[2012]39号附件4)及对外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及列名生产企业出口非自产货物,免征增值税,相应的进项税额抵减应纳增值税额(不包括适用增值税即征即退、先征后退政策的应纳增值税额),未抵减完的部分予以退还。因此一般纳税人生产企业出口外购的货物:1、若纳税人是列名生产企业出口非自产货物,可享受免抵退税;2、若纳税人是非列名生产企业出口视同自产货物,可享受免抵退税; 3、若纳税人是非列名生产企业出口非视同自产货物,则享受免税不退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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