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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国家税务总局江苏省税务局 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江苏省医疗保障局关于开展2025年用人单位社会保险缴费工资申报工作的通知》(苏税发[2025]2号)规定:一、申报对象
(一)在我省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和生育保险的用人单位。
(二)用人单位以2024年12月在职职工人数为应申报人数,2025年1月1日后进入单位或2025年1月6日前办理停保的职工不在此次申报范围之内。机关事业单位参加养老保险有其他规定的,从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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