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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44 【回答】
不可以。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69号)规定,《国务院关于实施企业所得税过渡优惠政策的通知》(国发[2007]39号)第三条所称不得叠加享受,且一经选择,不得改变的税收优惠情形,限于企业所得税过渡优惠政策与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中规定的定期减免税和减低税率类的税收优惠。
综上,高新技术企业同时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时,不可以同时叠加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企业可根据自身情况选择最优惠的政策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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