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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2025年1月1日起,参加本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灵活就业人员同步参加生育保险,纳入本市生育保险保障范围。灵活就业人员个人按照现行费率(10%)缴纳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含生育保险费),其中1%视为个人生育保险缴费。此次灵活就业人员纳入生育保险范围,不另外增加个人缴费金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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