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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受托方纳税人在用途确认时发现《出口应征税台账》中包含出口代理的报关单,应在电子税务局【出口应征税报关单用途确认】模块中将此类报关单的用途确认为“不申报”,不予申报的理由选择为“出口代理”。同时,受托方纳税人应尽快开具《代理出口货物证明》,如在申报前已开具此证明,则此份报关单不会在【出口应征税报关单用途确认】模块中出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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