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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一个纳税年度内,纳税人发生的与基本医保相关的医药费用支出,扣除医保报销后个人负担(指医保目录范围内的自付部分)累计超过15000元的部分,在办理年度汇算清缴时,可以在80000元限额内据实扣除。
纳税人发生的医药费用支出可以选择由本人或者其配偶一方扣除;未成年子女发生的医药费用支出可以选择由其父母一方扣除。纳税人及其配偶、未成年子女发生的医药费用支出,可按规定分别计算扣除额。
填报注意事项:
一、纳税人申报享受大病医疗扣除,为医疗保障信息系统记录的医药费用实际支出的当年或以医疗费用结算单上的结算时间为准。
二、目前未将纳税人父母纳入大病医疗扣除范围。
三、享受大病医疗专项附加扣除,应当填报患者姓名、身份证件类型及号码、与纳税人关系、与基本医保相关的医药费用总金额、医保目录范围内个人负担的自付金额等信息。同时应当留存医药服务收费及医保报销相关票据原件(或者复印件)等资料备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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