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确定《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办法》第四条的持股比例?
发文时间:2025-4-17
来源:财会月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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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针对《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办法》第四条,请问:1.第(三)项所指的股权比例超过50%,是指一家“本条第(一)、(二)款所列企业” 持股超过50%,还是指多家“本条第(一)、(二)款所列企业”持股超过50%?2.本条所指企业是否均不包含合伙企业?3.在计算本条各项直接或间接持股比例时,是否应该对非国有控股企业穿透计算国资占比?

【回答】

一、《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办法》(国资委 财政部令第32号)第四条第(三)款是指第(一)、(二)款所列企业单独持股超过50%的企业,其中涉及同一国家出资及其控股子企业时,所持股权合并计算。二、《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办法》(国资委财政部令第32号,以下简称32号令)规范的对象是国有及国有控股或实际控制的公司制企业,有限合伙企业不在32号令规范范围内。(提示,有限合伙问题还涉及:1.国有出资的有限合伙企业不作国有股东认定,暂不涉及国有股东标识事宜。2.国资监管政策中无该类企业所持内资股股份申请转为境外上市股份需取得国资委批复文件的规定。3.国有企业转让持有的有限合伙企业基金份额、有限合伙企业转让对外投资的企业股权不在32号令规范范围内,但是,鼓励国有企业出资的有限合伙企业通过产权交易机构挂牌交易,转让对外投资的企业股权,广泛征集投资人,发现市场价格。涉及中央企业及其子企业转让有限合伙份额的,应当进行评估或估值)三、企业国有股东持股比例应以其直接持股比例确定。依据:《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办法》(国资委、财政部令第32号)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国有实际控制企业包括:(一)政府部门、机构、事业单位出资设立的国有独资企业(公司),以及上述单位、企业直接或间接合计持股为100%的国有全资企业;(二)本条第(一)款所列单位、企业单独或共同出资,合计拥有产(股)权比例超过50%,且其中之一为最大股东的企业;(三)本条第(一)、(二)款所列企业对外出资,拥有股权比例超过50%的各级子企业;(四)政府部门、机构、事业单位、单一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直接或间接持股比例未超过50%,但为第一大股东,并且通过股东协议、公司章程、董事会决议或者其他协议安排能够对其实际支配的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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