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有企业能否无偿为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
发文时间:2025-4-22
来源:财会月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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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现行法律法规及其他规范性文件均未明确国企为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是否收取担保费的问题,我们需要从如下两点进行思考:

1.国有企业与某外资企业成立合资公司,其中国有企业持股51%。现拟为合资子公司提供担保,能否免收担保费? 

2.《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第四十四条规定,“国有独资企业、国有全资公司、国有资本控股公司不得无偿向关联方提供资金、商品、服务或者其他资产,不得以不公平的价格与关联方进行交易”。

国有企业为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是否适用该条,必须收取担保费?

【回答】

《关于加强中央企业融资担保管理工作的通知》(国资发财评规[2021]75号)规定,中央企业应当严格按照持股比例对子企业和参股企业提供担保。严禁对参股企业超股比担保。对子企业确需超股比担保的,需报集团董事会审批,同时,对超股比担保额应由小股东或第三方通过抵押、质押等方式提供足额且有变现价值的反担保。对所控股上市公司、少数股东含有员工持股计划或股权基金的企业提供超股比担保且无法取得反担保的,经集团董事会审批后,在符合融资担保监管等相关规定的前提下,采取向被担保人依据代偿风险程度收取合理担保费用等方式防范代偿风险。

拓展:针对参股企业的担保:应当严格按照持股比例对参股企业提供担保,严禁超股比担保。在关于印发《国有企业参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资发改革规[2023]41号)第18条中也再次明确:严格控制对参股企业提供担保,确需提供的,应当严格履行决策程序,且不得超股权比例提供担保。

针对子企业的担保:应当严格按照持股比例对子企业提供担保,对子企业未禁止超股比担保,但需报集团董事会审批,且需由小股东或第三方提供足额且有变现价值的反担保。

关于是否收取担保费:对所控股上市公司、少数股东含有员工持股计划或股权基金的企业提供超股比担保且无法取得反担保的,经集团董事会审批后,在符合融资担保监管等相关规定的前提下,依据代偿风险程度收取合理担保费用等方式防范代偿风险。

依据:《关于加强中央企业融资担保管理工作的通知》规定:“中央企业应当制定和完善集团统一的融资担保管理制度,明确集团本部及各级子企业融资担保权限和限额、融资担保费率水平,落实管理部门和管理责任,规范内部审批程序,细化审核流程”、“将年度融资担保计划纳入预算管理体系,包括担保人、担保金额、被担保人及其经营状况、担保方式、担保费率、违规担保清理计划等关键要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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