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资委75号文规定的单户子企业融资担保比例,如何确定其分子和分母?
发文时间:2025-4-22
来源:财会月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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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根据《关于加强中央企业融资担保管理工作的通知》第四条,“根据自身财务承受能力合理确定融资担保规模,原则上总融资担保规模不得超过集团合并净资产的40%,单户子企业(含集团本部)融资担保额不得超过本企业净资产的50%......”这里单户子企业50%的融资担保比例计算方式:分母是否为单户子企业的单体报表口径下净资产?分子为该等单户子企业作为保证人/差补义务人等对并表范围内子公司及并表范围外子公司的全部融资担保金额?

【回答】

单户子企业(含集团本部)融资担保额占净资产的比重计算方法是:分母为单户子企业的单体报表口径下净资产,分子为该单户子企业提供的全部融资担保金额。

扩展:针对上述问题,国资委曾作出关联解答,内容如下:根据《关于加强中央企业融资担保管理工作的通知》第四条的规定,单户子企业(含集团本部)融资担保额不得超过本企业净资产的50%。根据贵委此前的答复,计算该等比例公式为:分母为单户子企业的单体报表口径下净资产,分子为该单户子企业提供的全部融资担保金额。

但针对央企公司的地产单户子企业而言,它们在开展经营活动的过程中,基于地产行业特性,通常通过设立项目公司形式实现资产分离,因此地产单户子企业的单体报表口径净资产规模较小。同时,为正常项目建设开发贷等融资需要,地产单户子企业作为项目公司的实控人通常对并表范围内项目公司提供保证担保,造成该地产单户子企业融资担保规模额较大。

针对这种情况,是否可以适用地产单户子企业合并报表口径下的净资产作为分母,以该地产单户子企业及其并表范围内子公司对该地产单户子企业并表范围外公司的全部融资担保金额作为分子计算融资担保额比例?

答:计算中央企业所属地产单户子企业融资担保规模占净资产比重时,不能使用地产子企业合并报表数据,只能用单体子企业数据。

依据:国资委《关于加强中央企业融资担保管理工作的通知》(国资发财评规[2021]75号)

四、严格控制融资担保规模。中央企业应当转变子企业过度依赖集团担保融资的观念,鼓励拥有较好资信评级的子企业按照市场化方式独立融资。根据自身财务承受能力合理确定融资担保规模,原则上总融资担保规模不得超过集团合并净资产的40%,单户子企业(含集团本部)融资担保额不得超过本企业净资产的50%,纳入国资委年度债务风险管控范围的企业总融资担保规模不得比上年增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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