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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能。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继续实施离岸贸易印花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25]10号)规定,对注册登记在中国(福建)自由贸易试验区厦门片区的企业开展离岸转手买卖业务书立的买卖合同,免征印花税。
因此,对注册登记在厦门除中国(福建)自由贸易试验区厦门片区以外地区的企业开展离岸转手买卖业务书立的买卖合同,不能适用该项印花税优惠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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