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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关于修改<天津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的细则>的通知》(津政发[1999]43号)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国发[1986]90号)规定:
房产税的计税依据,应按照会计帐簿所记载的房产原值一次减除30%后的余值计算。
●没有房产原值作为依据的
由房产所在地税务机关参考同类房产核定。
●房产出租的
以房产租金收入为房产税的计税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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